第八讲 企业所得税筹划1.利用亏损结转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一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对本企业投资和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将能够弥补的亏损尽量弥补。 这里面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一是,如果某年度发生了亏损,企业应当尽量使得邻近的纳税年度获得较多的收益,也就是尽可能早地将亏损予以弥补;二是,如果企业已经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或者企业刚刚组建,而亏损在最近几年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应该尽量先安排企业亏损,然后再安排企业盈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而不能利用多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25%的法定税率(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33%的税率计算),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企业必须正确地计算申报亏损,才能通过纳税筹划获得合法利益,否则,为了亏损结转而虚报亏损有可能导致触犯税法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例8-1】某企业2003年度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假设该企业2003~2009年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表8-1所示。 表8-1 2003~2009年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单位:万元
年度(年)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应纳税所得额 -100 10 10 20 30 10 60 请计算该企业2009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筹划方案。 【分析】根据税法关于亏损结转的规定,该企业2003年的100万元亏损,可分别用2004~2008年的10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来弥补,由于2004年到2005年的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低于2003年度的亏损。这样,从2003年到2008年,该企业都不需要缴纳一分钱的企业所得税。在2009年度,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只能弥补5年以内的亏损,也就是说,不能弥补2003年度的亏损。由于2004年以来该企业一直没有亏损,因此,2009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 从该企业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看,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一直是朝好的方向发展,2008年度之所以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可能主要因为增加了投资,或者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或者进行了公益捐赠等。由于2003年度仍有未弥补完的亏损,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在2008年度进行纳税筹划,压缩成本和支出,尽量增加企业的收入,将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30万元,同时,2008年度压缩的成本和支出可以在2009年度予以开支,这样,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 根据税法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在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来弥补2003年度的亏损,而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要全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2009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5-10=5(万元)。减轻税收负担(少缴税款除以原应当缴纳的税款)33.33%。 【例8-2】某企业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在此之前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2004年度亏损40万元,2005年度亏损30万元,2006年度亏损20万元,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尚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下同),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2003~2009年度每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分析】该企业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由于以前年度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因此2003年度的应纳税额为:40×33%=13.2(万元)。2004~2006年度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余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此时,前5年尚有80万元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