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