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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将被用作民事诉讼的证据并将于明年5月生效

2019-12-28 20:54:05浏览:129评论:0 来源:控制柜   
核心摘要:原标题: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将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并将于明年5月正式实施。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12月

原标题: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将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并将于明年5月正式实施。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12月2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决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部分修改,包括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1)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信息。”

据《光明日报》微博报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曾有使用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判断的案例。该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正式确认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在司法解释中的证据地位。

此外,根据第十五条,当事人使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拷贝,或直接从电子数据或其他可显示和识别的输出介质中获得的打印拷贝,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在12月26日上午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决定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说,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种证据形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原则上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含义和普遍性。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问题,《修改决定》项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了更详细的规定,第15项、第16项和第25项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和保存电子数据的要求,第105项和第106项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决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江必新说,为了准确掌握电子数据规则的应用,我们应该仔细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调查、识别和证据可采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人们的行为逐渐从“离线”转变为“在线”。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民事证据规则的应用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加强电子数据规则应用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性的途径和方法,以新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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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控制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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