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向《一线》解读称,仅从乐华娱乐发布的声明还无法确定康雯涉嫌的罪名,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其是因经济问题被调查。至于网上流传的康雯因被举报贪污而被警方带走调查的表述有失准确。
乐华声明
腾讯新闻《一线》 作者:小阳
12月26日,有网友爆料称王一博经纪人被抓了,乐华老板杜华报警称其贪污,没过多久“王一博经纪人接受调查”就冲上热搜。腾讯新闻《一线》就此事采访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
庞律师表示,从已知声明来看,康雯涉嫌的罪名目前还未确定,但称其“贪污”有失准确。“康雯的经济问题如果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则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将判刑五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
粉丝齐发声呼吁别将王一博牵扯其中 只关注新作品
该爆料网友称,王一博经纪人突然被逮捕,系杜华举报,爆料称杜华与该经纪人可能存在经纪纠纷。网友都在纷纷猜测杜华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也有粉丝为杜华硬捧新人而踩老牌艺人的做法不满。在网友爆料后,王一博经纪公司乐华娱乐发布声明。声明中表示,公司员工康雯因经济问题正在配合警方调查,一切以警方披露信息为准,公司将积极协助警方的调查。
腾讯新闻《一线》注意到,相关话题页中,王一博的粉丝不断强调,康雯并非王一博专属经纪人,就像乐华娱乐声明所写的“我司员工”,称其带过的艺人有很多。还有粉丝在留言中称,王一博早在数月前就更换了经纪人。并喊话大众不要牵扯上王一博,他们只关心王一博的新剧《有匪》以及12月30日发布的新歌《无感》,并配文“王一博粉丝无感,王一博粉丝对这件事无感,王一博粉丝只对《无感》有感。”
不过对于此,王一博方面向《一线》表示,此事暂不回应,官方发言人为乐华老板杜华。
律师解读:指康雯贪污表述不准确,如侵占数额过大将判刑5年以上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向《一线》解读称,仅从乐华娱乐发布的声明还无法确定康雯涉嫌的罪名,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其是因经济问题被调查。至于网上流传的康雯因被举报贪污而被警方带走调查的表述有失准确。
庞律师称,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首先康雯作为王一博的经纪人肯定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其次,如果康雯也没有上述法条规定的伙同行为,也不可能是贪污罪的共犯,因此说其涉嫌贪污有失准确。
律师还称,就目前情况分析,康雯的经济问题如果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则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数额越大,刑罚越重,经济问题还可能涉及多项罪名
至于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该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相对应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即六万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一百万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九)职务侵占罪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也就是说如果某人被认定职务侵占的数额为100万元,那么他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职务侵占的数额越大,刑罚可能就会越重。
庞律师还称,经济问题可能涉及的罪名还有很多,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王一博的经纪人罪名的确定还是要看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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