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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快递业“价格”规则出炉:12条不准

2019-12-28 21:27:45浏览:62评论:0 来源:控制柜   
核心摘要:国家邮政局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共产生了313.5亿个快递包裹,年人均收件20多件,快递已经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日前,《北京

国家邮政局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共产生了313.5亿个快递包裹,年人均收件20多件,快递已经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

日前,《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出台,对快递业价格提出了“12条不准”,北京市发改委价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全国首个针对快递行业的价格行为规则。

全国首个快递业“价格”规则出炉:12条不准

据悉,《规则》明确,快递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12条不准”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行为。

北京快递经营企业“12不准”:

《规则》要求,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12种行为: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等内容;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四)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其他相关限制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

(五)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九)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业经营企业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竞争;

(十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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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控制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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