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2020年1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规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孟祥具体介绍称,“在《意见》第7条我们还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另外,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我们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也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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