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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分级预防 三个等级进行干预完善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2020-01-19 07:46:23浏览:95评论:0 来源:控制柜   
核心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据悉,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据悉,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

21日新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拟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和矫治措施。

偏常行为三个等级:

修订草案明确,不良行为是指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9种。

  严重不良行为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对此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8项教育矫治措施,同时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

  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

  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修订草案还针对重新犯罪的预防作出规定,包括诉讼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三方面内容。

  此外,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修订草案统筹考虑了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修订草案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进行教育、引导、劝诫,帮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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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控制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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