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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业援疆政策之一

2020-01-20 06:15:32浏览:111评论:0 来源:控制柜   
核心摘要:目 录:一、上海产业援疆工作二、喀什地区产业优惠政策1、税收政策2、土地政策3、就业政策4、专项资金5、纺织产业三、发展产业指

目 录:

一、上海产业援疆工作

二、喀什地区产业优惠政策

1、税收政策

2、土地政策

3、就业政策

4、专项资金

5、纺织产业

三、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1、喀什地区

2、上海对口四县

四、上海援疆指挥部产业服务热线

 

一、上海产业援疆工作

喀什地区位于新疆西南、我国西部边陲,辖12个县市,面积16.2万平方公里,448.82万人口,47个民族,维吾尔族约占92%。喀什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古丝绸之路经济、商贸及文化重镇,军事驻守重地,有“不到喀什就不算到新疆”之美誉。喀什四季分明,年日照超过2700小时,无霜期超过220天。西部与塔吉克斯坦相连,西南与阿富汗、巴基斯坦接壤,邻近国家包括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印度,有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卡拉苏、喀什机场五个开放口岸,有“五口通八国,一路连欧亚”的独特区位优势。2011年,国务院批复成立喀什经济开发区,喀什通过“中国新疆喀什—中亚南亚商品交易会”等平台全方位开放,全面打造中亚南亚经济重心地区。喀什拥有农副产品、林果、畜产品、矿产和旅游五大类资源,重点发展农牧业、纺织、服装、建材、电力、机械、矿产及商贸旅游等产业。

在“一带一路”和中巴经济走廊国家战略下,喀什由我国西部的端点城市,一跃成为新亚欧大陆桥经济带上重要节点城市,成为中国向西开放的门户。按照国家战略,喀什地区将努力建设成为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和中国西部明珠。目标是建设:一桥,即中巴经济走廊廊桥;一线,即中国-中亚-西亚能源资源陆上通道;三基地,即出口产品制造加工基地、进口能源资源储备加工基地、商品集散贸易基地;五中心,即经济合作中心、商贸物流中心、金融中心、文化旅游中心、教育医疗服务中心。

2010年新一轮援疆以来,上海对口支援喀什的莎车、泽普、叶城、巴楚四县,盛产棉花、红枣、核桃、巴旦姆、甘草等农副产品。莎车是新疆人口第一大县;叶城是两区三地(两区:新疆、西藏;三地:阿里、和田、喀什)物资流通的重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巴楚是内地进入南疆三地州的门户,也是内地进入中亚、南亚的交通枢纽,区位优势突出;莎车、叶城和泽普组成南部发展组团,在喀什大发展大开放的大格局中,对口四县都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十二五”期间,上海安排援疆资金92.3亿元,其中产业援疆资金23亿元,实施项目208个。上海产业援疆助推了对口莎车、巴楚、叶城、泽普四县经济发展:建成育苗中心3座,援建和改建蔬菜大棚2400座,滴灌项目超过8万亩;共建成工业园区44.9平方公里,援建和补贴厂房60万平方米;工业园区签约项目277个,投资总额280.7亿元,带动就业2万人;改造一批乡镇农贸市场,成功创建金湖杨5A景区和红海湾4A景区;推进6家企业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2家企业新三板上市等等,体现了上海产业援疆的全面性特点。

 

二、喀什地区产业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 要点: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原文: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文件:《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级别:国家级

2、 要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文: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级别:国家级

原文: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级别:国家级

3、 要点: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原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分享的40%部分。

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

级别:自治区

4、 要点:农产品精深加工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房产税、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文1:一、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三、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关于促进新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

级别:自治区

原文2:第二条:通知中所称农产品加工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含70%)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为以下两类: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是指已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范围的企业。

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是指列入105号文规定的“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和附1中,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含50%)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文件:《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新财法税[2011]8号)

级别:自治区

5、 要点:旅游领域的投资建设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文:一、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一)、(二)、(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关于促进新疆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

级别:自治区

6、 要点: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系列税收优惠。(1)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2)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个人奖励;(3)针对总部经济型企业、营运中心、金融类企业、文化创意、现代商贸、休闲服务、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会展企业、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等企业,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5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六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原文1: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级别:国家级

原文2:第七条 产业鼓励类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文件:《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喀经开发〔2012〕10号)

级别:喀什经济开发区

原文3:三、扶持奖励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奖励

对于个人从园区内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凡在本园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首次纳税之日起5年内,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按超额累进比率方法,就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个人奖励。具体标准为(略)

四、按行业划分的扶持奖励政策

(一)总部经济型企业

(二)营运中心等(略)

文件:《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经开发〔2014〕4号)

级别:喀什经济开发区

7、要点:喀什经济开发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系列优惠政策(1)符合创业投资条件的享受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部分,10年免征地方部分;条件不符但自然人持有70%以上股权并选择喀什特区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股权类投资企业依据缴纳的企业及个人所得税,差别化享有地方两税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

原文:(三)股权投资类企业

1、对于迁入园区或在园区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公司制企业,执执行以下政策:(略)

2、迁入开发区或在开发区新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变更为合伙制),执行以下政策:(略)

文件:《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经开发〔2014〕4号)

级别:喀什经济开发区

8、要点:新办企业、迁入总部大楼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四成或两免三减半以及五种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迁入时间及纳税总额不同,优惠政策享受时长不同)

原文:(四)迁入总部经济大厦的企业享受政策

1、迁入总部经济大厦的企业,符合喀经开发〔2014〕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奖励及补贴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企业,可享受5年上述扶持政策;2016年7月31日前迁入的企业,可享受3年上述扶持政策;2016年12月31日之前迁入的企业,可享受1年上述扶持政。

2、迁入总部经济大厦的企业,年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聘用员工3人以上,在总部经济大厦租用(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按其在金融贸易区实际缴纳(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上述五种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

文件:《喀什特区鼓励金融贸易区总部经济大厦运营的奖励办法》喀经开发〔2015〕21号

级别:喀什经济开发区

(二)土地政策

1、要点:使用戈壁荒滩建设用地免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免交土地出让款或国有未利用土地工业项目可主享受全国工业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50%执行。

原文1:一、在你区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对于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团场),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你区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

三、在你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文件:《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57号)

级别:国家级

原文2:一、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略)

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

级别:自治区级

2、要点:厂房、连廊、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和相关运行费用的征收标准,以及符合条件的给予减收或免收。

原文:第三条 租金和费用征收基本标准:

(一)厂房租金按照第1层4元/月/㎡、第2层3元/月/㎡、第3层和第4层以及连廊为2元/月/㎡征收;

(二)办公楼租金按照5元/月/㎡征收;

(三)集体宿舍和公寓租金按照3元/月/㎡征收;(后略)

第四条 租金和费用征收办法:

(一)A类企业。厂房使用率达到15人/100㎡的,免收厂房、连廊、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和暖气费。

(二)B类企业。厂房使用率达到13人/100㎡的,免收厂房、连廊租金;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和暖气费按基本标准的40%征收。(后略)

文件:《北部产业园标准厂房租金和费用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级别:喀什经济开发区

(三)就业政策

1、要点:招用新疆、喀什籍员工,高校毕业生及认定的困难就业人员,三金补贴

原文:用人单位为喀什籍员工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60%给予补贴。招用新疆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百分百补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

文件: 《喀什地区吸纳喀什籍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喀署办发〔2014〕101号)

级别:喀什地区

2、要点:对聘用新疆籍务工人员的“三金”补贴、新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农业合作社吸纳就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中介机构、基层单位组织劳务输出补贴及创业补贴等

原文1:三、参考标准

2、就业补贴。企业与新疆籍(喀什以外)、喀什籍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经县劳动部门核准,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社保费的50%和100%给予补贴。(略)

3、创业补贴。自主创业者自注册起一年内,给予实际经营场所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补贴;给予经营场所装修补贴60-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文件:《关于印发<上海对口支援喀什四县产业园区建设及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指文(2014)27号)

级别:上海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

3、要点:企业在岗人员提升培训、新录用人员培训给予费用补贴,并且根据不同人员和企业,补贴发放的金额、流程和比例不同

原文:1、企业在岗人员提升培训,经鉴定合格,按培训费50%给予补贴;2、新录用培训,经鉴定合格,培训费百分百补贴

文件:(喀署办发2012年11号)

级别:喀什地区

(四)专项资金

1、要点:短平快项目资金补贴

原文: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投入,支持额度与实际新增就业人数、银行贷款挂钩。2016年财政投入1亿元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承担70%,地州财政配套30%。

文件:《关于印发2015年自治区短平快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72号)

级别:自治区

2、要点: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

原文:(一) 贷款贴息。按照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单个项目年度贴息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贷款担保。原则上规模以下企业担保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担保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

文件:《喀什地区发展产业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喀署发〔2014〕87号

级别:地区

3、要点: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原文:第四条 资助标准

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年度资助总额,按照年度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企业总体情况确定每一项目企业的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该项目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单个项目企业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项目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文件:《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沪合组办〔2014〕30号)

级别:省市

4、要点: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及技改补贴

原文: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吸纳就业资助和固定资产投资资助。

(一)就业资助每人每月600元,单个企业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二)企业申请厂房和生产设备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资助,投资应不低于300万元,资助比例为新增投资的30%,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未得到上海其他同类财政性资金资助。

文件:《上海产业援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指文〔2016〕35号)

级别:上海援疆指挥部

(五)、纺织类优惠政策

1、要点: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贴息

原文:第七条 贴息率: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 个百分点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 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 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

第八条 贴息年限: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 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最长不 超过3年。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 基准利率向企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0号)

级别:自治区

2、要点:给予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

原文:第三条 补贴品种: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 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从内地釆购进疆的面料(含 辅料)。

第四条 补贴标准: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 克州、和田地区以下同)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 %给予运费补贴,其它地、州(市) 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 的2 %给予补贴。

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釆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釆 购额的2 %给予运费补贴。

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1号)

级别:自治区

3、要点:给予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

原文:第三条 补贴品种:毛纺织、麻纺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毛纺 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

第四条 补贴标准: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 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 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900元,其它地、州 (市)每吨补贴800元。

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2号)

级别:自治区

4、要点: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

原文:一、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棉纱类产品在现有中央财政每吨补贴500元和 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自治区每吨补贴 2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 100元的基础上,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100元,即: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700元;南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 300元,即: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

二、自 2014年 1月 1日起,对棉布类产品在现有国家每吨补贴 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 500元,即: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1000元。

文件:《关于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建〔2014〕434号)

级别:自治区

5、要点: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给予补贴

原文:

第五条 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 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肢纤维的数量进行核算。核算确认的棉花 和粘肢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

第六条 棉纱线与用棉量的折算,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 2013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27 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的公告”为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粘肢纱与粘肢短纤用量按1:1单耗系数折算。

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3号)

级别:自治区

6、要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原文1:―、准入条件

(二)申报范围为用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进行纺纱、织布、染色整理及服装、家用及装饰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和化纤 用浆粕、化学纤维等加工生产的企业。具体分类见自治区财政 厅、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 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7号)。

(三)企业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上。

文件:《关于我区纺织工业企业享受低电价政策准入条件的通知》(新经信电力[2014]495号)

级别:自治区

原文2:

第四条 补贴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 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 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 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第五条 补贴方式: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补贴。

第六条 补贴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季进行补贴。

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

级别:自治区

7、要点: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

原文:第二条 岗前培训补贴以促进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 员就业为导向,补贴资金与新增就业人员和提高就业能力绩效挂钩。

第三条 纺织服装企业对新招员工开展自行培训、依托职 业院校或其他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 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自治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企 业岗前培训补贴。

第四条 岗前培训补贴,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1800元标准 予以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予以补贴。企业新 招录员工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文件:《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5〕16号)

级别:自治区

8、要点: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

原文:第五条 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 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 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 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 超过三年。

文件:《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5〕17号)

级别:自治区?

 

三、 喀什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一)喀什地区

根据国家颁发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及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第9号令),《喀什地区鼓励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2版)明确的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商贸物流、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冶金、建材、进口资源加工、机械制造、旅游、文化、民族特色产品、生物技术、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化工、清真食品及及其它等18大类224项(可电话索要或网上查询)。上海对口支援四县产业发展领域如下:

(二) 喀什地区

1、 莎车县

工矿生产加工类(18个)

莎车县年产2000万套极板、1000万只密闭蓄电池项目

莎车县年产5000吨亚硫酸钠项目

莎车县年产1万吨环保型湿法电解锌项目

莎车县年产1万吨硫酸铜项目

莎车县年产1万吨电解铜项目

莎车县年产2万吨硫酸镁项目

莎车县年产2万吨硫酸钠项目

莎车县年产3万吨红丹、黄丹项目莎车县30万锭精梳棉高支纱生产项目

莎车县年产200万件服装生产线项目

莎车县小五金生产加工及出口项

莎车县彩印包装加工项目

莎车县年产3000万条编织袋厂

莎车县废旧轮胎常温法制取精细橡胶粉项目

莎车县年产6万吨粘胶短纤维项目

莎车县中高档家具生产及组装加工项目

莎车县年产5000吨高档活性炭生产项目

莎车县环保节能涂料生产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个)

莎车县四星级酒店项目

莎车县商业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莎车县果品综合加工项目(9个)

莎车县巴旦姆系列食品开发项目

莎车县巴旦姆系列药品、保健食品开发项目

莎车县设施农业产业化基地项目

莎车县红柳种植基地及大芸生产加工项目

莎车县肉牛、奶牛养殖基地及深加工项目

莎车县刀郎羊养殖基地及深加工项目

莎车县皮革深加工项目

莎车县特色水产品养殖项目

莎车县5万吨无公害饲料加工项目

旅游文化资源开发类(9个)

莎车县休闲度假村项目

莎车县喀尔苏沙漠旅游综合开发项目

莎车县古城手工艺品一条街开发项目

莎车县“祈富台”景区开发项目

莎车县十二木卡姆文化资源开发项目

莎车县达木斯乡云杉森林公园开发项目

莎车县依干其水库湖心岛及沙滩浴场开发项目

莎车县莎车镇努肉孜敦景区开发项目

莎车县亚克艾日克乡烽火台和喀群炮台旅游景区开发项目

卫生及特药开发类(1个)

莎车县民族医药开发项目

商贸服务类(1个)

莎车县仓储物流中心项目

2、泽普县

泽普石油化工上下游相关产业项目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纺织服装项目

民族手工制品项目

畜禽加工项目

电商平台项目

旅游开发及旅游服务业项目

旅游纪念品开发项目

3、叶城县

以金属为主的矿产资源开发。矿产资源33种,煤、石油、天然气丰富,铁、铜、铅、锌等金属储量较大;天然气炭黑、半补强炭黑、冶金炭黑、用生产炭黑的余热进行发电等

以硼为主的无机盐化工。形成硼化工深度开发和锂、镁、钾的规模开发。

以核桃为主的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依托核桃、杏子和石榴资源,抓好农副产品深加工及保鲜、储运

以服饰、针织刺绣为主的民族特色产业。全面带动服装、针织、刺绣、地毯编织及民族特色手工业等产业

加快推进仓储物流产业发展。打造5平方公里商贸物流圈。建设1平方公里集建材家居、农副产品、日用百货、机动车辆、玉石交易、矿产品及第三方物流为一体的商贸物流园;利用好火车运输,建设较大规模的大型货车运输队和配套设施

光伏太阳能发电产业。光伏园区规划区域总容量为700兆瓦,总占地面积约28760亩。力争“十三五”达到300兆瓦。

4、 巴楚县

农副产品加工

巴楚县年加工200万只(羽)肉鸡项目

巴楚县有机甜瓜加工项目

巴楚县罗布麻精深加工项目

工业制造

巴楚县20万锭纺纱项目

巴楚县毛绒玩具生产项目

巴楚县针织品(毛巾)生产项目

巴楚县全棉水刺无纺布生产项目

巴楚县年产100万套家纺用品项目

巴楚县民族服装加工项目

巴楚县节能灯制造项目

基础设施

巴楚县火车站物流产业园建设项目

巴楚县国家干线物流港物流仓储建设项目

旅游开发项目

巴楚县红海国家5A级景区生态酒店及宾馆开发项目

巴楚县红海国家5A级景区湿地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项目

巴楚县红海国家5A级旅游景区游乐设施开发项目

巴楚县旅行社招商项目

巴楚县恰尔巴格乡沙山景区旅游开发项目

巴楚县勒亚依里塔格山旅游开发项目

巴楚胡杨林国家森林公园自然风光生态游保护开发项目

巴楚县黑山沙漠风光及探险旅游开发项目

巴楚县唐王城遗址恢复性开发项目

 

四、 上海援疆指挥部产业服务热线

农业:0998-2629779 工业:0998-2629755

商贸:0998-2629785 旅游:0998-2629757

金融:0998-2629759 传真:0998-2629744

上海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

二零一六年

(责编:葛俊俊、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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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控制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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