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期间,蒋成普、刘维洪、刘维兵、刘子兵相互邀约,分别结伙或单独一人,先后窜至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的杨家地村、船房村、孙家地村等地,采用哄骗的方法,将陈某、秦某某等19名2岁半至6岁的男孩拐骗到广东省普宁市,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将所拐骗的男孩贩卖给被告人李碧芳、袁贵远,后李、袁两被告共同或单独通过被告人苏雪云、刘美惜等人介绍分别以人民币9000元至2.1万元不等的价格(共计24.95万元),将被拐骗儿童再次进行贩卖。其中,被告李碧芳参与拐卖儿童作案18次,19人;被告袁贵远参与拐卖儿童作案14次,15人;被告蒋成普参与拐卖儿童作案11次,12人;被告刘维兵参与拐卖儿童作案9次,9人;被告刘维洪参与拐卖儿童作案7次,7人;被告刘美惜参与拐卖儿童作案6次,6人;被告苏雪云参与拐卖儿童作案5次,5人;被告刘子兵参与拐卖儿童作案1次,2人。
2004年6月6日下午,当李碧芳、袁贵远在广东省普宁市再次贩卖被拐骗儿童郭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破案后,被拐卖的19名儿童均被公安机关及时解救。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李碧芳、蒋成普、袁贵远、刘维兵、刘维洪、刘美惜、苏雪云、刘子兵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共同拐卖儿童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犯罪情节恶劣,给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其后果特别严重,对上列李碧芳等8名被告人的所犯罪行,依法应予以惩处。其中,被告李碧芳、蒋成普、袁贵远、刘维兵、刘维洪、刘子兵结伙,在短时期内,共谋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系主犯,且拐卖儿童多人多次,犯罪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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