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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就《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颁布情况召开发布会

2020-01-27 18:26:22浏览:3评论:0 来源:必达   
核心摘要:发布会现场12月29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旨向社会广泛宣传《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并就《办法》的颁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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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12月29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旨向社会广泛宣传《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并就《办法》的颁布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省水利厅副厅长金正鉴通报了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颁布情况,并对《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出台的意义及贯彻的措施进行说明。

    据了解,该《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长李鸿忠签发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是借鉴了国务院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其他省份的经验,并结合本省近几年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制定的,内容更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河道采砂管理范围的补充,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河道采砂管理,对打击中小河流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

    该《办法》规定,河道采砂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办法》理顺了河道采砂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河道采砂管理主体和责任制形式,结束了“多龙管水”权、责脱节的状况,实现了权、责的有机统一。

    目前,我省仅5公里以上中小河流就达4228条,由于管理法规不健全,体制不顺,加之非法偷采可获暴力,一段时期里河道乱采乱挖砂石的现象十分严重,直接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今后,湖北省内河道将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等要求制定采砂规划。明确河道可采区和禁采期,并对年度采砂总量、开采深度、采砂方式、采砂功率、采砂船舶及机具进行控制。

    《办法》将对今后采砂行为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证将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许可证期限为1年或者一个可采期,所得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许可证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抵押、出借或出租。

    以下是发布会文字实录:

湖北省水利厅副厅长 金正鉴
(2009年12月29日)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2009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1月27日经省长李鸿忠签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广泛宣传《办法》,并回答大家的有关问题。下面,我先向大家通报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湖北砂石资源丰富。省内河流众多,除长江、汉江之外,仅5公里以上中小河流就达4228条。江河蕴藏着丰富的建筑用砂石、青砂(也称淤泥砂,可用作制砖),还有铁矿砂、金矿砂等。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对砂石资源需求的日益旺盛,河道采砂活动也随之兴盛。由于管理法规不健全,体制不顺,加之非法偷采可获暴利,河道乱采乱挖砂石的现象十分严重,直接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自此逐步走上了依法、科学、有序的管理轨道,尽管仍存在许多问题,但总体保持在可控状态。而省内长江以外包括汉江在内中小河流的无序采砂活动却愈演愈烈,汉江、鄂东中小河流、荆南四河等河流的非法采砂活动一度达到非常猖獗的地步。

    中小河流非法采砂活动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除暴利驱使下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外,多头管理,体制不顺,法规建设滞后,使管理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是重要原因。社会公众对我省中小河流混乱的采砂秩序十分不满,因采砂引发的群众事情接连不断,新闻媒体也多次进行过公开报道或内参上传。

    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建章立制,理顺体制,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和多方协调,《办法》终于应运而生。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借鉴了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其他省的经验,结合近几年河道采砂管理的实践,内容较为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定河道采砂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管理责任制,对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意义重大。

    二是理顺了部门对河道采砂管理的工作体制。《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还规定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三是强化了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划制度和许可制度。早在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对此专文作过规定,但因管理体制不顺执行不够好。这次出台的《办法》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许可制度予以了强化,并且就如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作出了明细规定。

    四是对河道采砂的收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明确规定,"采砂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砂产资源补偿费",从而有效避免了多头收费状况,减轻了采砂业主负担,也维护了政府部门的形象。

    五是为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办法》详实地列出了中小河流河道采砂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规定采砂管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办法》对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的各种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是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做好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是《办法》明确了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实现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确保防洪、通航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河道采砂的利益链条长,牵涉行业多,管理难度大。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利于统筹兼顾,整合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其次是《办法》理顺了我省河道采砂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河道采砂管理主体和责任制形式,结束了"多龙管砂"权、责脱节的状况,实现了权、责的有机统一。

    第三《办法》针对现有采砂管理的现状,在规划许可、开采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细的管理规定,对引导和约束采砂业主规范开采提供了规范要求。

    第四《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为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实现了省中小河流河道采砂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贯彻施行《办法》的措施

    《办法》出台不易,但由于采砂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宣传好、贯彻好、施行好《办法》任重而道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为了确保《办法》的贯彻到位,根据省政府的布置,我们已向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了专门通知,将在下个月召开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就宣传、贯彻、施行《办法》,做好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作出部署。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也恳请今天到会的各媒体的朋友们,加大这方面的报道力度,为《办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责任制度。报请省政府将原"湖北省长江河道禁采领导小组"更名为"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省长任组长,纪检、监控、水利、公安、交通、航运、海事、工商、税务等单位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并督促各有采砂管理任务的市、县(区)政府也成立相应的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争取落实河道采砂管理的"四个专门"。与此同时,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联系会议制度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水利部门为联合执法和联系会议的牵头协调单位,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整治河道采砂的执法行动,研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三是治理整中小河流采砂秩序。首先是各市、县要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有关情况,对各种与《办法》相悖的开采活动进行治理整顿,对非法采砂活动则严格按照《办法》予以打击。

    四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迅速开展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为河道采砂依法许可,服务社会经济活动作好铺垫,将治理整顿中小河流采砂秩序可能对地方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也最大限度化解全面贯彻施行《办法》的阻力。

    五是完善与《办法》相配套的制度。省水利厅将尽快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抓紧制定省内中小河流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制定规划、许可审批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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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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