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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

2020-01-27 19:31:38浏览:6评论:0 来源:必达   
核心摘要:  时 间: 6月19日(星期四)9:30  地 点: 省委宣传部三楼301新闻发布厅  嘉 宾: 省科技厅副厅长彭泉、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龚

                                
                                  
                                
                                
                                  

  时 间: 6月19日(星期四)9:30

  地 点: 省委宣传部三楼301新闻发布厅 

  嘉 宾: 省科技厅副厅长彭泉、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龚举文、省财政厅副厅长何大春、省人社厅副巡视员王先锋、省地税局副局长肖绪湖、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张彦林 

发布会现场

  谢双林: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今天专场发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向各位介绍、解读实施细则。

  湖北是科教大省,也是科技成果产出大省。多年来,湖北每年产出科技成果1000多项,获国家科技奖也位居全国前列,中部第一。涌现出我国首台万瓦光纤激光器、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兆瓦级高温超导电机等一批国际领先、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水平创新成果。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我省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了长足发展,逐步由传统的“技术输出大省”向“技术输出大省”和“技术吸纳大省”并重的方向转变。但是,这种转变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与全省人民的期盼相比还有很长的距离,我省的科教优势和成果优势,还没有很好的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更好的服务湖北经济发展,2013年12月,省政府正式印发了《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出台了十条改革举措,对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历史性的改革,被誉为“十条新政”。为使“十条新政”更具操作性,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李鸿忠书记、王国生省长等省领导十分关注“细则”的制定,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在省政府的协调下,通力合作,用了四五个月时间,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今天,“细则”终于要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的议程有两项:一是省科技厅等6个部门的领导介绍和解读细则;二是记者提问。

  下面我先介绍出席发布会的6个部门领导:

  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泉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龚举文

  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何大春

  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建平

  省地税局副局长肖绪湖

  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张彦林

  大家欢迎!

  下面,开始第一项议程

  首先请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泉介绍情况。大家欢迎!

  彭泉:
  各位记者朋友:

  为配套《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实施,省科技厅与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汇报。我主要讲两个方面:一是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情况,二是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和亮点。

  下面汇报第一个问题: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厅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以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为引导,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2011年以来,全省共实施成果转化类科技计划项目4000多项,总投入达到174.30亿元;设立了“湖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专项”,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技术交易项目纳入政府科技计划。大力实施“科技金融专项行动”,充分运用相关金融工具和政府投入,撬动金融资本、创投资本和社会资本向科技成果转化聚集。积极探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天使投资联盟,推动成立了“湖北高创阳光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和“高端人才创业投资基金”两支基金。

  2、以促进产学研合作为纽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大力推进“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支持建设“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8个,转化科技成果780项,实现经济效益164亿元。目前,我省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已明显高于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在科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居主导地位。2013年,在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合计占到80%以上。2012年以来,我省高校先后与地方政府共建了20余家产业技术研究院,建立了更为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形式。

  3.以建设管理服务体系为抓手,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平台。建设覆盖省、市、县(区)三级、连接“大院大所大企”(三大)的科技成果“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完善自主创新成果的登记、推介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信息的扩散、转移与共享。定期举办“湖北省重大科技成果推介(拍卖)会”系列活动。开通运行“湖北技术交易网”,成为我省乃至中部地区科技成果转让、拍卖、招投标的交易中心和“永不落幕“的交易会。

  4、以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为载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服务体系。我省建有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6家(位居中部第一),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6家,创新驿站区域站点1家、基层站点4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登记处19家,登记站190多家,形成覆盖全省规范统一的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工作体系。

  当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高校、科研院所成果产出质量和转化率逐步提升,但总体转化率还不高。

  2、企业输出和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双向提升,但自主创新能力较弱。

  3、科技成果省内转化比例逐步与省外转化持平,但成交金额仍存在较大差距。

  下面汇报第二个问题: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和亮点

  根据“科技十条”,我们与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实施细则》共12条,约1200字,主要内容和亮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建立了依托互联网为主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公共平台,如中国技术交易所、科易网、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上海技术交易所等。相比之下,我省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建设方面仍然缺乏一个全面权威、统一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技术交易相关的成果、需求、服务、金融等信息渠道不畅通,亟需一个技术供给方、技术需求方、投资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都能共享和合作的综合性业务平台。因此,《实施细则》提出:完善统一规范、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建设集展示、共享、交易、咨询、合作为一体的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的“网上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集成果信息、质押融资、评估、担保、出资入股及交易于一体的“技术转让服务应用平台”。

  (二)大力扶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发展。没有活跃的中介机构,就没有繁荣的技术市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种类不多,“成规模”的技术中介机构基本没有,“小作坊式”的技术中介机构和零星的中介活动虽有,但由于成果供求信息的收储渠道不畅、实时性不够、保有量不足,没有形成品牌效应。《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提出:一是重点培育100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其向经营专业化、功能投行化、收益股份化、信誉品牌化方向发展。二是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补助专项,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对受托组织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中介机构,省科技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三是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在省内转化本省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对经认定登记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省科技厅将给予中介服务工作经费补贴,最高50万元。

  (三)着力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长的活动,这就决定了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对于不少高校、科研院所来说,自身并不具备自我转化的资金实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也不愿意冒风险。对一些转化周期长,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项目,银行的积极性不够,对企业来说,面对承担高风险的巨大压力,往往对很多高新技术成果望而却步,或者对于大多数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企业愿意承担部分风险,但不愿承担全部风险。科技创新始于技术,成于资本,以产业发展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尤其需要科技资源、企业家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能否撬动金融资源介入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中试、商品化和产业化活动中,是成果能否转化成功的重要环节。为降低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成本和提高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及科技人员创业转化的积极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发挥政府指挥棒的作用,通过跟投、风投等形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是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的有效手段。因此,《实施细则》规定:一是设立湖北省天使投资基金。2014-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每年形成4亿元天使投资基金。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和科技人员在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企业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二是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2015-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资金,按1:4比例撬动社会资本,形成80-100亿元规模的成果转化专项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和科技人员成果转化项目。三是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对于运用省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以财务投资的形式跟进投资,投资比例不低于新设立企业法人实际到位货币资本的30%,5年内按原始投资加银行定期利息退出。

  (四)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近年来,全省创新创业“生态”有所改善,但潜力远未充分释放。2013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虽然突破了2000家,在中部地区跃居第二,但与广东、江苏、浙江相比有明显差距。科技型企业总量偏少是制约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大的短板,是当前重点要解决的第一位问题。为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科技十条”和人社厅有很多针对性措施,我们在《实施细则》中结合科技厅实际,明确提出:“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省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省级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不受申报指标限制,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五)鼓励在鄂企业承接转化本省科技成果。一直以来,湖北省是我国重要的技术输出大省。我省的许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广东、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建立了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发挥了成果“辐射源”的作用。2013年,全省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3左右,反映出我省技术吸纳能力相对较弱。为鼓励在鄂企业承接本省科技成果,我们根据调研了解,对技术合同进行补贴能够刺激技术交易的积极性、活跃技术市场,但如果仅根据技术合同的成交额进行后补贴,又不能很好地反映技术交易的实施效果,难以保障补贴激励制度的有效性,而技术转移转化后在企业产生的销售收入能够真实有效地反映技术转移的效果。因此,我们在《实施细则》指出:“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本省科技成果,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2%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单项补助上限为500万元。”

  (六)省级科技奖励向成果转化倾斜。科技奖励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的具体体现。近年来,省科技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强化奖励的成果应用导向,鼓励和动员大批科技人员以“兴湖北”为己任,主动服务经济社会一线,支撑跨越发展。为此本《实施细则》规定:引导技术开发类项目在本省实施应用转化,省级科技进步奖90%以上奖励在鄂实现产业化或具有较强省内就地转化潜力、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

  各位记者朋友,我的汇报完了,谢谢大家!

  龚举文:
  各位记者、各位同志:

  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湖北省检察院于今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实施意见》。根据新闻发布会安排,现将《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

  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是省检察院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湖北经

  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湖北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总目标,制定并实施《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不断提高检察环节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水平,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实践中,全省检察机关立足于“维护、创造、优化”发展环境,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检察职能,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推动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竭力为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司法保障,取得积极成效。

  智力资源富集是我省的突出优势。但长期以来,由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上的局限,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难以充分发挥,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去年年底,省政府着眼于更好地发挥我省科教优势,加快“创新湖北”建设,制定出台了《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明确了在鄂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并提出由省检察院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保障细则。省院党组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敬大力检察长批示尽快起草一个意见,给广大科技人员吃一个“定心丸”。经认真研究和与省科技厅多次协商后,省检察院起草了《实施意见》稿,报请省院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于近期正式下发全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把湖北科技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工作要求,立足检察职能,规定了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创业的任务、措施和要求。《实施意见》共十五条,分为“严格把握执法办案中的法律政策界限”、“依法维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建立办理涉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案件工作机制”、“加强法制宣传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办案指导原则。《实施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根据省委提出的建设性执法司法和“护幼、容错、不赦罪”要求,把握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秩序的“三个有利于”标准,落实“依法坚决查办、坚持惩防并举、把握政策界限、掌握分寸节奏、注意方式方法”的“五条办案原则”,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明确了法律政策界限。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是省政府《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在《实施意见》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调研了解到,部分高校、院所科技工作者对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拿不准,心中没有底,比较关注政法机关的司法政策和执法尺度。对此,《实施意见》根据《暂行办法》进行了重点规定,明确高校、院所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取收益,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符合有关协议的,不属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行为,检察机关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3、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实施意见》从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角度,对保护科技创新创业及科技人员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依法履行侦查、批捕、公诉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认真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诉讼监督职能,保障科技创新创业主体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治宣传以及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教育引导科技人员依法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等等。

  4、明确了相关工作机制。为增强检察机关服务创新创业的实效性,《实施办法》规定了办理涉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案件的相关工作机制,主要包括提前介入、两法衔接、加强调研等工作机制。

  情况介绍就到这里,感谢各位记者朋友。

  何大春:
  同志们,上午好!

  根据省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研发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60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印发了《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鄂财教[2014]57号)。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对《细则》进行解读。

  一、制定《细则》遵循的原则和规律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是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创新思维的动力源泉和行动指南。为了最大限度地解放和激发科学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我们在制定《细则》的过程中始终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律,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规律,坚决破除不利于市场发挥配置科学技术生产要素效率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

  二是坚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完善自然科学应用研发类成果知识产权关系。

  三是坚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该管的,切实管住管好,该市场做的,放手交给市场,实现政府、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等相关各方共赢。

  二、《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创新亮点

  第一,适用范围

  为了更好地发挥省政府相关政策的激励功效,《细则》的发文对象是省属公办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同时也明确中央在鄂的高校院所、市州所属高校院所可参照执行。

  适用于本《细则》的科技成果应具有三个条件:一是在湖北省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二是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高校院所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转移到生产第一线,改进生产工艺、形成创新产品、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活动。三是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细则》的创新亮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办高校院所的公益性属性,而这种属性决定高校院所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高校院所缺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动力。同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严格审批程序导致审批环节多、审批周期长,这也制约了高校院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时效性。

  目前,全国范围内陆续出台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政策,总体上仍将科技成果作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及收益分配的主体是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入全部归高校院所,只是大幅提高了对研发团队的奖励比例,将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仍然是计划配置资源的模式,没有从根本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我省出台的《细则》在这方面有新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研发团队所有。科技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其产权应属于市场主体,能够自由顺畅流动,由市场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为此,《细则》明确规定,按照“荣誉权归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归属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原则,授予研发团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并鼓励研发团队负责人为实施成果转化发起成立公司,并在公司控股或成为大股东。

  二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细则》规定:高校院所与研发团队协商签订合同,明确研发团队与所在单位的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的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收益分配由研发团队负责人在研发团队内部按照公开透明的方式共同协商确定;研发团队自行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并与受让方签订处置合同;研发团队按《合同法》履行与高校院所、受让方签订的合同。

  三是研发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的最大利益获得者。鉴于高校院所的公益属性,科技成果研发过程中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作为费用支出由高校院所列支;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后的现金收益,其70%-99%归研发团队;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高校院所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的5%,其余95%的股权归研发团队。与目前其他省份出台的政策相比,我省研发团队的分配比例最高。

  四是取消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所有行政审核审批程序。将知识产权授予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不再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院所有关的所有审核、审批事项自然取消,确保使科学技术生产要素自由流转。对此,《细则》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只需处置备案即可。研发团队填写资产处置备案表,连同处置合同复印件报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各存档备案一份。这就将过去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一般耗时两年左右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严格行政审批手续简化为一张备案表。这将极大地提高研发团队将科技成果与生产一线对接的速度,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效性,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五是在激发增量的同时注重盘活存量。《细则》出台后,会极大地调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未来多出科技成果,多推进成果转化,扩大科技成果研发及成果转化的增量。为盘活高校院所已有的科技成果存量,《细则》规定:转化历年积累的科技成果,原研发团队已解散的,由所在高校院所组建转化团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原研发团队成员优先参与转化团队。转化团队享有研发团队同样的权益。

  六是简化了财务管理程序。高校院所与研发团队合同规定的属于单位的资产处置收益,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统一会计核算,其中:现金收益计入科研事业收入,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同时核销相应的无形资产账面余值。把资产处置收益由过去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变成科研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简化了财务管理程序,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细则》的实施将实现多方共赢。一是有利于实现政府政策目标。通过鼓励研发团队成立公司,实现科技成果与社会资本有效结合,把政府政策意图、社会目标和市场的运营管理效率、竞争压力结合起来,加快科技市场主体的培育,把科教优势转化为湖北实体经济优势,增加税收和就业,提高公共财政投入产出绩效,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有利于推进高校院所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高校院所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国际国内影响力,提高对国内外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形成人才集聚效应。三是以科技人员为本,最大程度放权、让利于第一线科技人员,有利于提高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为了有序、高效推进《细则》的实施,对近期工作重点作以下安排:

  (一)做好清查摸底。省属高校院所要抓紧时间对现有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性实用技术清查摸底,登记造册,属于《细则》范围的科技成果,明确研发团队和转化团队。清查摸底情况要在高校院所内部公示,并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备案。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于近期印发通知。清查摸底工作力争在今年10月份前完成。

  (二)完善内控制度。高校院所要抓紧建立完善各项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程序,加强相关档案和财务管理。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市州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科技、教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所属高校院所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落实《细则》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方面,我们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目前所做的政策创新还只是解决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政策体系还有待于逐步完善。如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授予团队后在外省转化问题、迟迟不进行转化问题、自然科学应用研发经费管理问题、如何引导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研发团队相结合问题,等等,还有待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完善相关激励政策。《细则》在执行中,也可能出现理解偏差、落实走样、时效滞后等问题,我们将在政策实施中加强跟踪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这需要大家结合工作实践多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使政策更加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更加符合市场资源配置的要求。

  谢谢大家!

  王先锋: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上午好!

  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5月13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创业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激发和释放我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加快将我省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实施细则》相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大学生创新创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和附则,针对性细化了《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中涉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和突破性的制度安排,有以下六个亮点:

  一是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或在岗创业、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经单位同意,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新创业,保留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以返回原单位。第六条规定允许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含兼任院、系、所等二级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岗创新创业。第十四条规定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在鄂从事科技创业活动,创业实践按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这些规定有利于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解除了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和在校学生的学籍之忧。

  二是鼓励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实施细则》鼓励和支持“两院”院士、“千人计划”、“ 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 楚天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省级科技、人才计划从2014年起将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还增设了楚天学者创业型特聘教授。这些政策可以有效发挥高端人才的带动力、影响力和辐射力,鼓励和引导更多科技人员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是创新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政策进行了创新,主要表现在:建立高校教师分类评价机制,制定社会服务与推广型评价标准,突出科研成果转化后形成的产值、利润和经济效益的考核权重,不硬性规定教学工作量要求;提高社会服务与推广型职称评审占教师职称评审总数的比例;实行创新创业科技人员特殊评审,并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这意味着创新创业科技人员评审职称将执行专门的评价标准,不唯论文、不唯学历、不唯资历,重点看业绩和贡献,贡献突出的还可以破格晋升职称。

  四是创新科技人员岗位管理政策。《实施细则》对高校、院所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进行了创新。第十二条规定高校、院所应将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竞聘上岗的重要条件。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应优先竞聘。特别是第四条规定,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可纳入特设岗位管理,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为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后返岗上了“保险栓”。

  五是大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覆盖、资金支持、能力提升、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突破。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在读大学生可享受1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及场租、水电费补贴,将政策的覆盖范围由大学毕业生延伸到在读大学生,是一大政策突破。此外,把创新创业能力作为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实施“湖北省科技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行动”、发挥科技创新平台的承载作用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等,都是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重大举措。

  六是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科技创新创业需要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实施细则》分别从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引导优质科技企业孵化器向高校院所输出创业服务、实施“湖北省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建立“湖北省科技天使投资基金”、“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方面,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给予倾斜和支持,这些政策,对于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力度,推动技术、资本、市场深度融合,营造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良好“生态”,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实施细则》的宣传落实

  政策的生命在于落实。落实好《实施细则》,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共识,特别是需要各高校、院所支持配合,努力形成落实政策的最大合力。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职责所在,更要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贯彻。一是要加强学习培训。把《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制定《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实施细则》的精髓,全面了解《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为政策落地奠定基础。二是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全面了解、主动参与、积极支持,形成有利于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加强政策宣讲。组织专门的政策宣讲工作组,积极主动到属地内的高校、院所上门宣传政策,真正让广大科技人员了解政策、利用政策、享受政策,引导更多的科技成果在湖北转化,引导更多的科技人员走出实验室创新创业。

  《实施细则》有关情况介绍完毕。

  谢谢大家!

  肖绪湖: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精神,省地方税务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出台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52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政策落实。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主要政策亮点

  我局先后深入到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在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基层税务部门的政策需求和政策建议,在成果采用股份形式转化过程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环节、应税项目、适用对象、范围条件等方面实施了有益的突破和尝试:

  ——统一了成果转化收益的征税环节。结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方式的创新变化与要求,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转化积极性,缓解其缴税无现金流等实际困难,《通知》明确高校院所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税,而在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和获得分红时,也就是在有一定的现金收入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放宽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按照现行规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工商等部门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规定,并需取得相关部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明以及评估报告、确认书等,其条件严、范围窄且认定繁琐。《通知》中取消了对该条件的相应限制,规定只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授权书、合同等证明其科技成果实质转化即可。

  ——打破了科研机构的体制限制。现行规定将享受优惠的科研机构界定为符合中央和国家相关部门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考虑到我省实际,本着公平,又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通知》将转制的科研机构也列入了享受优惠的范围之内。

  ——明确了创办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范围。为了鼓励科技成果在鄂直接或间接转化并受益,减轻税款流失风险和征管难度,《通知》规定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必须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且为科技人员或团队转化科技成果直接投入创办的企业或科技人员或团队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投入并实际运用该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企业。

  二、主要政策内容

  《通知》共分为九条,三大类内容,即政策适用范围、涉税环节、应税项目(第一、二、三、四条);申请办理程序和报备资料(第五、六条);后续管理要求(第七、八、九条)。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转制科研机构均纳入此项政策优惠范围。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校、高等专校);科研机构包括事业性质和转制类科研机构。在适用对象上,对在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该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均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涉税环节、应税项目及计算方法

  科技人员或团队在取得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转让其股权或出资比例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财产原值为零;在获得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征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分配给予的现金收入按工薪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1、股权转让所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20%

  股权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原值是指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取得时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有关费用;

  相关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具体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股权转让时实际缴纳的印花税;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评估费、公证费等费用。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股息 红利收入×20%

  3、工资薪金所得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税前扣除的项目-3500元;

  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三大类: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给予的补助费用,即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等;两院院士津贴等特殊津贴。如果单位超额发放、超出的部分一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收入(主要指现金收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该优惠计算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

  (三)办理税收优惠程序及所需材料

  采取备案方式,科技人员只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尽可能简化,但又能证明其科研成果实质转化和处置情况。

  1、报备时间:

  在取得股份和出资比例的次月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事先备案手续。

  2、主要报备资料:

  一类是成果转化处置证明:如处置授权书、处置合同;中央在鄂高校院所也可提供科技成果处置文件、受让合同文本、企业转让或交易合同(协议);

  一类是取得股份的证明:如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投资合同(协议)、公司章程等;

  一类是身份证明及承诺声明:科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承诺书》;

  (四)发生股权转让时办理事项

  一是股权转让时需缴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科技人员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转让双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科技人员获取股权及其转让情况表》并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二是办理相关手续。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后续管理要求

  由于《通知》中涉税优惠关系到科技人员或团队、高校院所以及受让企业等三方,涉及到股份取得时、转让和分红三个环节,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申报纳税,将股份转让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电子台账,防止漏征漏管和税源流失。

  三、税务机关优化服务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思想上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培育更多的新兴税源,取得税收工作与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的“双赢”。

  (二)广泛宣传政策,提供个性化服务。充分利用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让广大科研单位、高校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编印地方各税宣传资料、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组织开展送政策进院校等系列税法宣传活动,掌握服务需求,协调处理具体事项。

  (三)加强政策服务,实行效应分析反馈。强化政策服务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政策、服务措施方面的合理诉求,同时针对执行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改进和完善相关规定,确保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张彦林: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的精神,在借鉴江苏、广东、浙江等地作法和近期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出台了《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鸿忠书记、国生省长和生练副省长等省领导高度重视,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省以更大的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多途径提高知识产权运用保护水平,不断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努力将科技创新资源转化为产业发展资源。

  面对这种形势,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召开后,我们按照鸿忠书记、国生省长和生练副省长的有关指示,启动了《办法》和《细则》的起草工作。在多次实地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出台了《办法》,《细则》也已与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共同会签印发。

  二、总体思路

  专利创造是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专利运用是创新驱动转化的媒介,专利保护则是完善创新体系的关键内容。《办法》和《细则》的制定,其目的就在于按照“营造环境、激发创造、促进运营、强化保护”的总体思路,进一步突出政策设计中的专利导向,深化全省专利工作的改革创新,明确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方面的重点任务,切实破解制约我省科教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瓶颈问题,有效发挥专利制度的激励、配置、引导和保障功能,充分释放全社会创造活力,提升专利运用水平,强化专利保护能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办法》和《细则》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条,细则共15条,主要涉及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保障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细则》主要是对《办法》中相应政策进行的细化规定。

  一是关于专利创造。要求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类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均应制定政策和办法,鼓励专利创造和产业化;实行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授权奖励以及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对在专利创造和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等给予奖励。在政府科技奖励评选中,对非基础研究类项目向含有授权发明专利的成果倾斜。在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选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校研究生评价等考核体系中,将其研究领域或相近专业的授权发明专利与SCI文章同等对待。

  针对《办法》有关内容,《细则》明确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人,在其发明设计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由拥有专利权的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高校(理工农医类)院所,将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增长率及专利许可、转让合同的成交额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其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体系;对省财政资金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平台项目,将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实施转化率等作为项目立项、复核、验收及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是关于专利运用。《办法》明确规定对在鄂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申报符合有关专项管理办法和专项支持方向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统筹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在相应专项资金计划中,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资金支持;对国有企业职务发明人,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和不低于20%的专利实施转让收益。对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类开发区要给予资金支持。

  针对《办法》中的有关内容,《细则》提出发明人在鄂实施专利技术进行创业的,优先享受省教育、科技、人社等部门的创业资金支持。在省发改、经信、科技部门的各类省级项目计划中,优先支持发明专利拥有量大及实施率高的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在申请上述部门各类项目计划时,同等条件优先支持;发明人在鄂自主实施具有应用前景的专利技术,向上述部门申报相应计划时不受申报指标限制,同等条件优先支持。在政府采购计划中,优先采购拥有专利的项目、产品。对企业、园区、高校、产业联盟与服务机构联合成立专利运营机构,省知识产权局给予一定引导资金;对在专利运营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省知识产权局每年选取5-10家在现有专项中给予资金支持。

  三是关于专利保护。《办法》要求健全省、市、县三级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在全省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批分层次建立专利预警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及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站,对重点企业在涉外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细则》规定在全省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定期发布产业预警报告,快速调解产业内部知识产权纠纷;省知识产权局支持各类开发区成立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站,对重点企业在涉外专利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经企业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类开发区在相应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四是关于专利服务。《办法》和《细则》明确了专利服务方面的内容,如支持服务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及协作创新载体的专利托管、战略制定、预警分析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在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构建质押专利集中处置专业平台。定期发布指南,采取项目招标形式,引导服务机构围绕企事业单位开展定向服务。

  五是关于保障机制。《细则》规定要将企事业单位在上述活动中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非法获利的,录入信用体系黑名单,各部门可取消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有关支持的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解读,谢谢大家!

  谢双林:
  记者朋友们,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第一生产力只有变成成果,然后进行转化才能彰显她的伟力。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生的成果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转化,就一钱不值,人们为之耗费的巨大心血将付之东流。

  刚才省科技厅等6个部门向大家介绍、解读了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有关情况,可以说《办法》和细则的出台,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是我们湖北在解放思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迈出的重要步伐。

  要让政策变为现实,不仅要靠全省人们的共同努力,还要靠记者朋友们持续的“鼓”与“呼”,希望各位朋友对细则进行全面、系统、正确的宣传,帮助全省人民,特别是高校院所、企业、科研人员、大学生深刻了解政策条文,不断跟踪报道成果转化工作的进展情况,用鲜活的事例鼓舞人民的斗志,为湖北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你们的贡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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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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