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交完全额房款 未按约定时间及时过户
卖房人想解约 法院该怎么判?
买房人购房时交纳了全额房款,在购房期间一直拥有购房资格,但由于其没有及时过户,便被卖房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买房人在交易中仅仅存在小瑕疵,合同依然可以履行,故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然而,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推翻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合同中明文约定在一定期限前,买房人如果没有成功过户,卖房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样有助于契约精神的养成。
买房人未成功过户被卖房人诉至法院
2015年12月,买房人冯某与卖房人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3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由于卖房人张某急需腾出房屋指标再行购房,冯某需要在4月1日前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否则卖房人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很快,冯某将房屋全款支付给张某,并于当日与张某前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过户,但因冯某提供的资料不全而未能办理成功。冯某在未更改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几天后再次申请过户,仍未成功。4月1日后的某天,冯某修改资料后,尝试第三次过户,但卖房人张某对此不予配合。双方为此事走上法院,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冯某则认为,自己付了全款,也拥有购房资格,不同意解除合同。
二审判决改判双方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签订后,冯某依约向张某支付了全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虽然冯某提供购房所需资料不完整,无法办理过户,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只有导致根本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时,才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张某配合冯某过户,冯某向张某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