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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号)↓』

2020-01-29 03:20:54浏览:4评论:0 来源:必达   
核心摘要: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卫监督函〔2012〕6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卫监督函〔2012〕6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常识:



       
卫生部有关食用燕窝中亚硝酸盐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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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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