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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欢迎广大群众参与日常监督,更有力地保护生活在绿水青山中的动物们。
摊位上的野味
图为邱女士买到的小跳麂
本网讯 近日,云和市民邱女士向晚报反映,她在云和一家农贸市场的一处摊位上发现有人贩卖跳麂、果子狸、野猪等野生动物。“捕杀和贩卖这些野生动物,是合法的吗?”邱女士对此提出了质疑。
买菜时发现笼中受伤的跳麂
善良女市民买下放生
近日,邱女士来到云和县城水电路与中山路附近的云和县农贸市场买菜,在一处摊位上,几只装着动物的铁笼子吸引了她的注意。
“有一个笼子里关着一只像是小鹿的动物,看上去只有四五个月大,两眼泪汪汪的,让人心疼。”邱女士说,她询问摊贩得知这个动物叫跳麂,是从山上抓获的,一斤售价60元。
“这么幼小的动物要被杀了吃掉,实在太可怜了,我于心不忍。”邱女士买完菜回家后,左思右想一直心中难安,于是在第二天再次来到这个摊位,花330元买下了小跳麂。当时,跳麂的左后腿仅剩一点皮连着,应该是被铁夹夹断的。邱女士将它送到了医院,但医生查看伤情后无奈地表示,断裂的骨头已经无法连上,只能剪掉那点搭连着蹄子的表皮,把创口包扎起来。
“我知道在家肯定养不活它,于是把它送到了寺庙,交给那里的师傅照料。”邱女士说,她听说寺庙里的师傅以前也曾救助过野生动物,有这方面的经验。但不幸的是,由于伤势过于严重,这只小跳麂送到寺庙没几天便死了。
小跳麂的死亡深深触动了邱女士的同情心。“捕杀和贩卖野生动物,是合法的吗?”邱女士提出质疑,“捕杀野生动物的事在云和并不少见,单是云和农贸市场里的这个摊位,几乎每天都有‘野味’从山上的农民和猎户那里送过来,包括跳麂、野猪、果子狸、菜花蛇、石蛙等。”
记者现场走访调查
摊位上动物多样,老板表示有经营许可
上周五上午,记者来到云和县农贸市场调查相关情况。在市场入口的左侧,这家经营“野味”的摊位十分显眼,门口招牌上张贴着各种野生动物的照片,摊位前陆续有人前来询价。“这是新鲜的跳麂肉,今天早上刚宰的,60元一斤,要来一点吗?”看到记者走近,老板娘热情地推销起来。
记者看到,在该摊位的一张长木板上,摆着跳麂肉、野兔肉、狗肉、野猪肉、石蛙等各种野味。而长木板的下方堆放着好几个铁笼,但里面没有野生动物。而在邱女士提供的视频中,跳麂正是装在铁笼里的。
“你家跳麂是野生的,还是养殖的?”当记者在一旁观察时,摊位前的一名客人似乎对跳麂肉很感兴趣。“都是云和周边山里的跳麂,老乡捕来卖给我们,保证是野生的。”老板回答,“这些是今天早上刚宰杀的,新鲜得很呢。”听完老板的话,这位客人满意地买走了几斤跳麂肉。
“你们卖这些跳麂、野猪是合法的吗?客人买走不会犯法吧?”记者试探性地问道。“放心,我们有经营许可证,这些肉都是合法的。”老板娘指着挂在墙上的牌子说。沿着指引的方向,记者看到了两块发黄的牌子。在记者询问的几分钟里,摊主已经完成了两三单生意。看到记者还在犹豫,店老板便说:“如果你们要活的,我马上和山上的猎户联系,只要一有活的,第一时间通知你,而且只卖你50元一斤。”
在店老板说话时,摆放在摊位下方的三只形似松鼠的动物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发现记者全神贯注查看,老板娘以为生意来了,主动向记者介绍:“这是果子狸,也是新鲜的,比跳麂肉还便宜呢。”
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执法
果子狸被没收,摊主被警告教育
随后,记者将相关情况反映到了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这家店在云和开了10多年,的确具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跳麂肉、野猪肉、石蛙等在其经营范围内,只要货物来源合法就没有问题。”据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师蓝呈荣介绍,跳麂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可食用、买卖,持有狩猎证的猎户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猎捕跳麂。
“铁夹、套索、电击这些都是非法捕猎途径,若是店铺或摊位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一经发现,我们将予以没收并进行相应处罚。”蓝呈荣说,若邱女士买到的小跳麂果真是铁夹夹到的,那便是非法捕猎和非法收购。
而当听到记者提及该摊位有果子狸贩卖时,蓝呈荣的神情顿时严肃起来:“果子狸同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但不在这家店《经营利用核准证》标明的经营范围内。”随后,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5位执法人员立即赶往农贸市场。
执法人员到达时,摊位上的果子狸只剩下两只。“果子狸不属于你们的经营范围,不能售卖!”随后,工作人员又详细检查了店里的冰柜、袋子和摊位,在现场没有发现其它超出经营范围的野生动物。
“非法来源的货物不能收购,不在经营许可范围内的野味不能售卖,一定要加强知识、提高意识,合法经营。”执法队员没收了两只果子狸后,对摊主进行了警告教育。“这次是我们大意了,以后一定会记住哪些东西不能卖。”店老板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蓝呈荣表示,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欢迎广大群众参与日常监督,更有力地保护生活在绿水青山中的动物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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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按照《条例》,持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电捕、地枪(地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
《条例》规定,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
按照《条例》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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