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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金嫦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1-30 14:02:10浏览:0评论:0 来源:配电箱   
核心摘要:证据五、被告工作证明,证明原告尽到了严格审查义务,及被告有能力还款的事实;证据六、信用卡交易记录及消费说明、欠款金额组成

证据五、被告工作证明,证明原告尽到了严格审查义务,及被告有能力还款的事实;

证据六、信用卡交易记录及消费说明、欠款金额组成,证明被告信用卡使用以及违约欠款情况;

证据七、华融湘江银行催收记录,证明原告持续对被告进行催收及被告拒不还款的事实。

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定案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3月18日,被告肖金嫦向华融湘江银行填写《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申请表》,向该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且被告肖金嫦在《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中“申请人声明及签署”项中书面注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公务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后被告肖金嫦予以签名确认。华融湘江银行审核后向肖金嫦发放了卡号为******************0的公务卡1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被告肖金嫦自2014年4月开始使用该卡进行消费透支。但被告肖金嫦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并未按照银行的规定及时归还,截至2017年3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1070.78元,利息15136.62元,违约金53430.27元。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上述欠款本金、利息等的数额均截至2017年3月15日止,并诉请此后利息及违约金按《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收取,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止。华融湘江银行向被告催要无果,遂酿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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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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