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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1-30 21:14:19浏览:2评论:0 来源:配电柜厂家   
核心摘要:证据4、被告个人资产证明材料,证明原告尽到了严格审查义务及被告有能力还款的事实;证据5、《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证据4、被告个人资产证明材料,证明原告尽到了严格审查义务及被告有能力还款的事实;

证据5、《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章程》、《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被告已知悉信用卡使用所需费用;

证据6、信用卡交易记录及消费说明、欠款金额组成表,拟证明被告信用卡使用以及违约欠款情况;

证据7、华融湘江银行催收记录,拟证明原告持续对被告进行催收及被告拒不还款的事实。

被告李海兵未到庭,未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定案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9月7日,被告李海兵向华融湘江银行填写《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向该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且被告李海兵在《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申请人声明及签署”项中书面注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后被告李海兵予以签名确认。华融湘江银行审核后向李海兵发放了卡号为******************3的信用卡1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被告李海兵自2015年9月开始使用该卡进行消费透支。但被告李海兵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并未按照银行的规定及时归还,截至2017年3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93950.53元,利息15272元,违约金24338.19元。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上述欠款本金、利息等的数额均截至2017年3月15日止,并诉请此后利息及违约金按《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收取,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止。华融湘江银行向被告催要无果,遂酿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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