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下属3家单位销售“高价”蔬菜问题情况属实,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天眼查信息,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由在沪上市的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0%。家家悦为山东省内知名大型连锁超市,截至2019年3月底,家家悦拥有直营连锁门店752家。
此外,青岛市利群集团旗下的多家超市也受到市民的举报反馈,称“白菜、黄瓜、西红柿、大头菜等民生商品定价太高”。经落实,涉及单品分别为台东利群、台东万达超市、四方广场、百惠商厦、蓬莱海市超市经营商品。
对此,利群集团给18名员工和负责人开出了200元到5000元不等的处罚,并对台东利群和四方广场供应商青岛市城阳区福盈德蔬菜种植基地经济处罚10000元,对台东万达超市供应商山东燎原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处罚10000元。
据利群股份2019年三季报,利群集团为利群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17.95%。利群股份官网显示,上述涉事门店中的台东利群、四方广场、百惠商厦均为利群股份下属分支门店。
同样收到市民举报的还有淄博市中润新玛特超市,据市民反馈,其白菜、蒜薹、甘蓝等蔬菜价格暴涨。网传照片显示,新玛特超市菜价高得离谱,一个菜花卖到了27元;白菜6元一斤,一棵白菜能卖到40多元;一把蒜薹卖34元。
对此,超市负责人回应称,菜价上涨系供货商主导,个别员工越权同意所致。该超市决定,为购买过上述蔬菜的顾客全额退款,终止与供应商合作,涉事员工被罚下岗,商场经理自罚3000元。
据悉,新玛特是大商集团的新商号,目前大商集团已在大连、沈阳、大庆、郑州等地开设了31家新玛特店。在沪上市的大商股份,其背后第一大股东即为大商集团。截至2019年12月3日的数据显示,大商集团持有大商股份29.25%的股份。
据大商股份2019年半年报显示,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商股份间接持股71%。
除山东地区,全国多地商超均出现果蔬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的情况。1月27日,接郑州市民反映,郑州市北二七路大商超市及世纪联华橄榄城店,白菜价格暴涨,一斤白菜定价近7元,一棵白菜买下来需63.9元。
目前,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管局已对二七路大商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并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世纪联华橄榄城店正在进行调查取证。
据公开资料显示,世纪联华橄榄城店隶属于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而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由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0%,后者为港股上市的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西安市航天富力城邻里中心农贸市场、华润万家未央路店同样因哄抬蔬菜价格,上涨幅度在60%-300%不等,被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西宁市海湖新区大润发超市同样因擅自哄抬物价,被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药店所售口罩提价幅度高达560%
除果蔬等食品外,多地药店所售的口罩、酒精消毒液等医护防疫用品,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涨价。
据媒体报道,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实,当事药房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
佛山市都市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同样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经查实,当事药房从1月21日下午开始大幅抬高“洁之源”“保为康”“医麦德”等品牌口罩,提价幅度达40%-560%。
上述两家药房的当地监管部门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位于西安市丈八四路的安臣大药房,经查实,春节期间哄抬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价格,并进行“账外”销售,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违法金额对其做出上限27535元的处罚。
据市民反映,位于津南区的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销售口罩价格过高,将进价仅12元每袋的口罩按128元卖,店内其他两款口罩也存在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给予该单位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的嘉虹凯大药房则因将9400A普通劳保防尘口罩冒充N95医用口罩进行销售,被处以五万元罚款。
同样因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被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有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仁济大药房、南通天天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川港店、重庆万家燕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晋中长城药店等多个药房。
此外,据媒体报道,武汉某殡葬中介甚至出现加价万元拉送疫情患者遗体的行为,对此武汉民政局回应称,已将费用退回当事人,并介入调查处理,严打加价运送遗体者。据悉,自1月26日起,武汉疫情患者遗体免收火化费。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认定与处理意见,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果蔬、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费等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根据认定与处理意见,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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