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
在专项检查药房的基础上
- 将依法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坚决管控活禽交易
- 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农贸市场内的野生动物交易违法行为及餐饮企业违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
- 加强对相关药械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
- 严厉打击相关防护物资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 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加强值守,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
- 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在严查市场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商品时:
要到正规医院或药房购买;
要留存相关购物凭证;
若发现药房等经营主体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时,可拔打 “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到正规医院或药房购买;
要留存相关购物凭证;
若发现药房等经营主体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时,可拔打 “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场价格行为提醒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与预防疫情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商品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市各经营者(包括网络电商)及相关单位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部署开展价格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市民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
(综合市市场监管局等)
主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安徽新媒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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