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舟指出,为认真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切实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濒管办2017年第4号公告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该《名录》中的名录Ⅰ、名录Ⅱ、名录Ⅲ,是指是我国缔结的《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的动物部分,相关进出口活动要遵照《公约》有关规定执行。
周少舟要求办事处全体濒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名录》,深刻领会,确保全面准确掌握,用以指导鄂豫两省的濒危物种履约管理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相应物种贸易的监管,保障履约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要通过合适有效的方式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谨慎开展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贸易,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利益和我国的国际履约形象。(卢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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