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汉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汉政办函〔2012〕107号)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汉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2.2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救灾应急队伍建设
3 灾情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 II级响应
5.3 III级响应
5.4 IV级响应
6 灾后救助及其它保障
6.1 生活救助
6.2 医疗救助
6.3 灾区防疫
6.4 心理救助
6.5 教育救助
6.6 治安消防保障
7 恢复重建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通讯和信息保障
8.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8.5 人力资源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科技保障
8.8 金融保障
8.9 培训和演练
9 新闻报道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11 附则
汉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紧急救援、抢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灾后重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汉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域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市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长和汉中军分区参谋长担任。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管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建规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食药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汉中军分区、汉中供电局、西安铁路局汉中车务段、市慈善协会、市红十字会。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减灾委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
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2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中、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落实;负责传达和落实市减灾委指令,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县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减灾委办公室视灾害发生后果和灾害特性可抽调市减灾委成员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
2.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协助市政府各涉灾部门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承担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编制和实施全市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市级应急物资保障预案,负责市级物资储备数据库和应急物资保障调度指挥平台建设和运维、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监管、市级应急物资调用协调;负责制定全市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等;参与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参与全市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减灾项目的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协调全市机械、化工、石油、冶金、轻工、纺织、医药、建材、黄金、电力、食品等行业企业防灾减灾工作。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组织高等院校从事减灾研究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做好灾区政权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
市民政局: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使用工作。协调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核查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管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并指导县区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市财政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办公用房损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国家政权机关办公用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建规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区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
市国土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
测、预报、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修复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农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农业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
市扶贫办:帮助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林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沙尘暴、森林火险、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
市水利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对全市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文广新局;配合做好灾情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的宣传;负责灾区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做好因灾造成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的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市卫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计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环保局:负责灾后环境监测和治理。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食药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市粮食局:保障灾区受灾人员口粮供应。
汉中军分区: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气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洪涝、干旱、雪灾和风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地震局:参与地震灾情会商和评估;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测,指导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提出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意见;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及烈度调查,配合开展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汉中供电局: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西安铁路局汉中车务段:负责组织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的运输,修复损毁铁路,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做好因灾造成铁路设施损失的评估。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的现场急救、心理疏导等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2.3 救灾应急队伍建设
2.3.1 为实现成员单位灾害信息共享,加强灾情会商评估工作,建立救灾应急联络员制度,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2名涉灾业务骨干负责日常联络和工作协调。同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专家和救灾人才队伍,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
2.3.2 整合我市现有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全市基层应急防灾减灾人才数据库,大力开展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全市救灾应急救援力量由以下几个队伍组成:
(1)抢险救援组:由水利、水文、气象、交通、国土、电信、武警、消防、地震等部门防灾减灾专业人才组成,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牵头,建立人才数据库,主要负责应急抢险,转移受灾群众等;
(2)卫生防疫组:由全市各大医院、医疗机构中从事急救和疫情防治的专业人才组成,由市卫计局负责进行登记,建立数据库,主要负责受灾人员救治和灾区防疫等;
(3)治安保卫组:由汉中军分区、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公安干警、驻汉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防灾减灾知识培训,负责灾区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支援工作;
(4)灾民救助组:由民政部门负责对从事灾民生活救助的防灾减灾人才进行登记,在基层镇、村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建立人才数据库,主要负责统计汇总灾害损失、灾区需求,组织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和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5)社会力量动员组:由市红十字会、团市委等部门负责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学校中招募青年志愿者,并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必要的急救、防灾减灾知识培训,适时对青年志愿者进行督导,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市国土、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及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救灾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对县级行政区内一次灾情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镇三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部门在5日内汇总上报灾情,市民政局在3日内审核、汇总全市灾情数据,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全面客观评估和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及Ⅳ级以上启动条件的,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组织发布灾情信息。其他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4 发布内容。 由各涉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灾情预警信息负责权威发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属全市性的汛情、旱情,主要江河汛情、影响大的区域性汛情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权威发布。
暴雨、暴雪、连阴雨、寒潮、大风、冰雹、雷电、高温、低温、干旱、霜冻、大雾、冻雨、冰冻等气象灾害情况由市气象局负责权威发布;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权威发布;
地震灾害情况由市地震局负责权威发布;
涉军灾情信息应由驻军部队审核。
灾情信息由市民政局负责权威发布,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灾区需求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接受社会捐赠情况及款物去向、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2.5 有灾害信息和灾情预警信息发布职责的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各成员部门通报灾情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向社会公布灾情信息、灾害预警信息和向上级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时必须引用负责权威发布部门的灾情通报,不得使用其他非权威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以避免出现数据混乱,确保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
4.2.6 各县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本辖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县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市设定I、Ⅱ、Ⅲ、Ⅳ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灾害损失达不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一般自然灾害,由受灾县区减灾委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 I级响应
5.1.1 响应条件
①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大火、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20人以上;
b.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c. 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
d. 因干旱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0万人以上。
②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其它突发性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5.1.3 响应措施
①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将响应通告、灾情初步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委报告,并将I级响应通告通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
②市减灾委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③根据救灾实际需要,市及受灾县区应急避难场所在响应通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向群众开放,接收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公安部门应在接到响应通告的同时派出警力,维持应急避难场所秩序。
④市减灾委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⑤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收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9: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各受灾县区政府或民政部门每日10: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
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应急物资。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⑦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
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汉中军分区、武警汉中支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⑧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委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等物资供应。市建规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其他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市民政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协会等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⑩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救灾工作需要抽调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被抽掉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11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2灾情稳定后的7日内,受灾县区建立因灾倒房户、因灾房屋受损户等台账,制订恢复重建方案,上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及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汇总,代市人民政府草拟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群众生活安排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请示,并抄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13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受灾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级响应,并报告市政府市长。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①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大火、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2万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②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其它突发性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①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将响应通告、灾情初步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委报告,并将Ⅱ级响应通告通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
②市减灾委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③根据救灾实际需要,市及受灾县区应急避难场所在响应通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向群众开放,接收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公安部门应在接到响应通告的同时派出警力,维持应急避难场所秩序。
④市减灾委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⑤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收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9: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各县区政府或民政部门每日10: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
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应急物资。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⑦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
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汉中军分区、武警汉中支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⑧市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建规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其他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市民政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协会等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⑩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灾情需要抽调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被抽掉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11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响应条件
①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大火、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需政府救助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②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其它突发性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3.3 响应措施
①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及时将响应通告、灾情初步情况向省减灾委办公室和市委报告,并将Ⅲ级响应通告通知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
②市减灾委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③市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④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灾害信息,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
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应急物资。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⑥市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其他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⑦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⑧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评估、核定灾情。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Ⅲ级响应的终止。
5.4 IV级响应
5.4.1 响应条件
①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大火、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b.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c.因旱灾造成需政府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②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其它突发性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抗灾救灾工作主要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组织。市减灾委办公室及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视灾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县区减灾委办公室保证通讯、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②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③县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④市减灾委办公室每日11:00前汇总灾情信息,编发《灾情快》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⑤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财政局、民政局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及救灾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
⑥其他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和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⑦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⑧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做好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IV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6 灾后救助及其它保障
6.1 生活救助
6.1.1 应急期生活救助
①应急期救助应根据灾情实际和灾区需求实施,救助措施一般应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落实到位,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重点安排好特重灾民及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
②应急期受灾群众安置应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安置点应搭建用于救灾物资供应、疫情防治、医疗救助、安全保卫等公共服务设施。基本生活救助采取救助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
③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指导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评估受灾群众生活需救助情况,并根据灾情需求及时拨付应急救助资金。
6.1.2 过渡期生活救助
①应急期结束后,根据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和灾害损失程度,给予生活特别困难的“三无”受灾群众(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过渡期生活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②过渡期生活救助结束后,对仍需政府救助的困难群众根据其自救能力和家庭情况分别纳入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③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指导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评估受灾群众生活需救助情况,并根据灾情需求及时拨付救助资金。
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区民政部门组织绩效评估。
6.1.3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①县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帐,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市级民政部门在10月15日前将需要政府救助人口等受灾群众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
②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③市民政局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6.1.4 救助程序
①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②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物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物资及时发放到户。
③倡议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
6.2 医疗救助
各级卫生部门根据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提供所需专业人员及药品。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医疗单位按照先医治后结算的原则,做好因灾造成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6.3 灾区防疫
各级卫生及其疾控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安置区及灾区防疫工作,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卫生防疫队,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4 心理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心理救助工作队,消除灾害对群众造成的恐惧、沮丧、绝望等心理影响,帮助其恢复正常心理状态,树立生活信心。
6.5 教育救助
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灾区学生有学上,安全不出问题。对生员较少的受灾村,全部学生对口安置到其它学校上学;对生员较多的受灾村,可搭帐篷或设置专用校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调整安排师资力量,解决场地及教学用具等。
6.6 治安消防保障
公安部门加强灾区治安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武警消防部队要做好消防保障工作,防止火灾发生。
7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7.1 各受灾县区政府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7.2 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商财政局下拨灾民倒损房屋重建和维修专项补助资金。
7.3 市减灾委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县区救灾资金使用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根据需要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4 各级工商、物价、林业、土地、税务等部门积极落实恢复重建优惠政策,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5 各级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计、广电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8.1.1 各级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1.2 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8.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8.1.4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8.2 物资保障。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市、县和易灾镇三级救灾仓库管理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
8.2.1 规范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
8.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救灾棉被、毛巾被、应急照明、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8.2.3 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8.2.4 各级工信、卫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8.2.5 完善和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8.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减灾委成员单位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8.3.3 加强市、县、镇三级减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8.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8.4.1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8.4.2 市、县、镇政府要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8.4.3 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区、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8.5 人力资源保障
8.5.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市、县、镇、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8.5.2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驻汉部队、武警、公安、消防、卫计、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8.5.3 建立健全民政、国土、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计、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8.5.4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6 社会动员保障
8.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工作。
8.6.2 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援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8.7 科技保障
8.7.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计、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和高等院校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8.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8.7.3 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8.8 金融保障
8.8.1 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8.8.2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洪水、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8.9 培训和演练
8.9.1 建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不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8.9.2 组织开展对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8.9.3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其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全市各级政府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9 宣传报道
9.1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精心组织,以正面宣传为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9.2 宣传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经过核实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和受灾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感人事迹;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募捐活动、支援灾区的实际行动;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等。
9.3 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的,应以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或市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
9.4 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组织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对外宣传办公室具体协调,按照涉外报道的有关规定办理。
9.5 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不得炒作、不得夸大,对因虚假新闻造成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附则
11.1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1.2 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3 承担主要救灾职责的市级部门应制定具体的部门实施预案。
11.4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汉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流程图
汉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流程图
救灾准备阶段
1.开展救灾演练。
2.储备救灾物资,落实救灾资金。
3. 灾情预警预报信息。
灾害发生
对一次灾情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同时报告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1.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等级。
2、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响应等级组织救灾应急工作。
3、组织抢险救灾,保证受灾地区路、电、通讯畅通。
4、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生命安全。
5、按照自然灾害统计制度,核查、统计、上报灾情。
6、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并按照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IV级响应
Ⅲ级响应
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
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报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同时报告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救灾
应急阶段
过渡期生活救助阶段
1、摸清救助底数,制定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
2、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开展重建工作。
3、保障灾区物资供应。
4、恢复灾区基础设施。
5、过渡期生活救助结束后,对仍需政府救助的困难群众根据其自救能力和家庭情况分别纳入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卫生防疫、治安、心理救助等工作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IV级响应,同时报告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发布IV级响应通告,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IV级响应规定开展抢险救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灾区恢复
重建工作
教育救助工作新闻报道
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
`对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情稳定,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级响应,并报告市政府市长
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终止响应通告,转入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阶段
发布Ⅰ级响应通告,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Ⅰ级响应规定开展抢险救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发布Ⅱ级响应通告,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Ⅱ级响应规定开展抢险救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发布Ⅲ级响应通告,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Ⅲ级响应规定开展抢险救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1、检查救助款物发放情况,评估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2、检查验收灾后重建情况。
3、对灾害救助工作进行评估总结。
救灾工作总结阶段
救灾工作结束
1、摸清救助底数,建立救助台账。
2、制定冬春救助方案。
3、及时拨付救助款物。
4、做好灾后重建恢复重建工作。
5、对冬季无法搬入新居的倒房户落实临时安置措施。
冬春生活救助阶段
对受灾群众实施冬春生活救助
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此次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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