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男女两方解决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婚的,男方能够为自己争夺到的,只能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至于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根据法律限定,男女已经登记结婚,形成了夫妻关系,原则上聘礼不予返还。
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除外。
2、男女两方登记结婚,但无一起生活,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在离婚时,如果主张返还聘礼,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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