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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02-02 21:26:20浏览:3评论:0 来源:必达   
核心摘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0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06〕161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办事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现场指挥部


3.5  专业技术机构


4  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4.2  报告


4.3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分级响应


5.4  应急响应中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后期评估


6.4  抚恤、补助与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通信与交通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宣传教育


8  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宿迁市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或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并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外市地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外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4)1周内在1个县(区)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调整后的分级标准应报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报告市政府启动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报告本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市及各县(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启动相应的市及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市及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有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项王故里景区管委会、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供电公司、市工商局、市水利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外办、市台办、市物价局、宿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红十字会、宿迁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项王故里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报告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市应急办负责督促各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技术方案;根据疫情信息,协调各相关部门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毒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工作,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的科技攻关,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以及疫区和控制区治安,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部门依法落实追踪、强制隔离、管制等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并管理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消毒、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检疫、留验、调查、消毒等处置方案,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同时保证一定数量的交通工具,以备征用。


市农委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和农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管理,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防范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隔离区垃圾、污水等生活废弃物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清理和消杀工作。


市外办、市台办、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为在我市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信息、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


宿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电力保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宿迁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支持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控制和封锁。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方案的制订以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1.2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各县(区)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市卫生局设立市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市政府和各地政府以及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通报;建立与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负责编制、修订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协调本市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处置日常事务;承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市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领导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协同省现场指挥部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撰写灾情疫情评估报告。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组成。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和有关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等技术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救治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当地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市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宿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组成。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和有关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组织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组织对现场进行消毒、健康知识宣传。对地方开展的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市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人员疏散提供交通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宿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传染病集中收治医院、集中医学观察医院、有关综合医院、急救医疗机构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物资供应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


应急资金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组成。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负责对市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组织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等组成。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现场指挥部及其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供电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基层工作组:由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公安局等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农村乡村两级和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开展居民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救助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等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等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市卫生局根据授权,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过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接受公众咨询。


3.5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专科医院(病区)定点收治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进行隔离治疗。


3.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中毒原因分析与处置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与支持。


3.5.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参与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现场调查与处置。


市卫生监督所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地方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5.4  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协助做好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等工作,以及对辖区内传染病患者进行跟踪、随访和医学观察;协助和指导开展环境消毒、灭杀“四害”和个人防护等,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3.5.5  急救中心:主要负责及时抢救和转送因突发事件致病致害的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5.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4  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疾病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市及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报至省、市政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可以直接通过专报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动态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4.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其它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市政府。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向社会发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3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一)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二)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担任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省政府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三)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四)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等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责成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宿迁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地方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它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及时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外省、市的疫情线索,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


(6)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必要时请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支援。


(4)开展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工作。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分级响应


对本市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件发生地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市卫生应急办公室给予指导,同时事发地政府必须及时向市卫生应急办公室作出报告。发生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和指挥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配合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由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各应急小组和相关专家组协同省相应应急小组和专家组赶赴事件发生地,分别协同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资金与后勤保障等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形势,协助落实省现场指挥部依法决定采取的必要措施。


市有关部门根据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立即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和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组织本地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协助省相应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协助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筹备计划,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并根据授权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设备,用于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2)县(区)政府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非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要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和指挥下,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做好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生产、生活保障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协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协同省专业人员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根据授权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县(区)政府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非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要服从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5.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运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做好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的调集以及保证所需经费;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以及人员疏散安置;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救治和防控措施的落实;及时组织好生产、生活保障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医疗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


(2)县(区)政府应急响应


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并做好生产、生活保障和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有关物资、经费等。市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隔离、消毒等处置工作。非事发地的县(区)政府要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区)级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技术支持。


5.3.5  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予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工商、商务、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稳定人心。


5.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市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6.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6.3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4  抚恤、补助与补偿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急救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的建设,并建立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平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系统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县(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市区及各县急救医疗指挥系统,并立足城市社区建立急救医疗分站,配齐人员和设备,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各单位独立良性运转。


(2)传染病救治机构:市级加大市传染病院建设力度,各县选择一所医院改建成县级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病区或传染病分院。


(3)医疗救治基地:市级建立完善传染病类、综合类和中毒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各县(区)要建立完善综合类与传染病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7.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1)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组建: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卫生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市级应急队伍不少于4支,总人数100人左右。县级应急队伍不少于3支,总人数50人左右。区级应急队伍不少于2支,总人数20人左右。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并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2)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进行培训。市卫生行政部门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1.6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防治能力。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市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演练。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1.7  科研与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市级调控能力,建立市级应急物资仓储站,储备应急所需物资。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保障设施等。市及各县(区)卫生、发改、经信、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根据江苏省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的要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施由实物储备向生产能力储备转化,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7.4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经费已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或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5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和12320卫生公益电话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县(区)政府和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或者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或者是我国已消灭又重新发现的传染病。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县(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卫生局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2006年10月26日印发的《宿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06〕16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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