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重量、防火等指标做了强制性要求,严格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标准。新国标在防止电动自行车超重、超速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现有的使用习惯带来了影响。在此,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购买使用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即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等。
4月25日,从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将在全省范围内集中整治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将按机动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河南省是全国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大省,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已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随着保有量的日益增长,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越来越多,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呈多发态势,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及畅通。为消除电动自行车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确保群众平安畅通出行,河南公安交管部门将不间断的开展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动,依法严查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为消除电动自行车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确保百姓平安畅通出行,河南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新国标实施后,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交警将按机动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此外,为进一步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河南交警将结完善郑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经验,并在全省推广。
【案例】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发生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
4月25日,省公安交警总队同时选取了4起涉及二轮电动自行车的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进行了曝光,据悉,这4起事故中,均系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判定电动车主承担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
○案例1:二轮电动车闯红灯撞伤轿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月18日12时56分,李某得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郑州市新郑南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乔某利驾驶的豫A***33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得受伤。
经查,李某得驾驶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李某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利在此事故中无与此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因此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例2:二轮电动车闯红灯酿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月7日10时许,范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闯红灯)经焦作市丰收路由西向东行驶,与邱某驾驶豫H11***轻型自卸货车经丰收路南侧便道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范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范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邱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3:骑电动车闯红灯横穿马路被撞伤后还要负事故全部责任
1月19日,荆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焦作市武陟县木栾大道与朝阳二街红绿灯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荆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荆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4: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逃逸被查处
4月7日6时23分时许,在濮阳市南乐县,张某驾驶爱玛牌红色电动自行车沿一行路路东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城国际售楼部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一位老人发生碰撞,电子监控中显示老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行驶,张某从车上下来把老人扶起询问伤情,老人说:“腰有点疼。”张某把老人搀扶到路边说在这等他回家取钱便去就医。而张某再也没有回到事故现场。
接警后,事故民警经过侦查,抓获逃逸电动车车主张某。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处理中。(综合整理于河南商报、东方今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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