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钺翰 卢一泓
声明: 本文由融孚律师事务所泛娱乐产业律师团队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

薛之谦[微博]与前妻复婚的新闻让网民沸腾,霸屏多日未了。而女艺人李雨桐又在9月12日给“老薛”添了满满一瓢的开水,让其热度不减。13日,李雨桐再添了一把柴火,拿出了压箱底的证据《合伙合同》、《UUJULY股份修改合同》。眼下就差薛之谦出来声明一句:“是诽谤,已经委托律师处理。”
整场戏在吃瓜群众的眼里突然从“娱乐圈童话故事之上海限购青年买房记”演变成“渣男与前妻合伙骗网红小白莲血汗钱”的社会版新闻。
作为常年混迹在娱乐圈一线的法律人,笔者怎么能不通过公开的法院判决了解一下李雨桐和薛之谦呢?
这一调查,果然,有惊喜!有惊喜!!有惊喜!!!
让我们穿越历史的长河,看看法律人是如何八卦娱乐事件的~
注意关键词:“李雨桐”“薛某某”“UUJULY”

被告不必多说,判决书已经帮大家标红,就是李薛大戏的大花旦李雨桐女士。
原告上海久尚演艺经纪公司,曾是李雨桐的旧东家,现已改名叫“丝芭传媒”。对,就是推出火遍全国的女子组合SNH48的那家公司。

案情也很简单,原告公司诉被告李雨桐违约,说她背靠经纪公司大树,攫取知名度,却又在外面接私活儿、偷摸儿赚钱还不告诉公司。见下图。

淘宝网店UUJULY,就是李雨桐微博上晒证据说是自己与薛之谦合伙开设的目标公司。下面这张图的被告证人薛某某,正是UUJULY的创始人,李雨桐在微博所晒证据中的合伙对象!时光荏苒,2014年,他们还是好伙伴……

那么重点来了!在证人薛某某的陈述中:
1、李雨桐不是生意的合伙人。
2、李雨桐与UUJULY之间仅为劳务合同关系,作为模特拍照、拿钱、走人,可以说很清白了。
结果是:在本案判决中,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被法院采纳,被告李雨桐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只需赔付100000元,负担小部分的诉讼费。(见下图)


时光迅速跨回到了昨天晚上,9月13日夜里,李雨桐在网民的关注下亮出了关键证据,让众多加班等候的媒体朋友如愿领到加班费。现在我们看看这份证据:




貌似哪里不对呀?有没有看到剧情翻转?高潮来到了……
明晃晃的《合伙协议》、《UUJULY股份修改合同》,李雨桐冲冠一怒,怕是忘了三年前的判决书!
求现在原审法官们的头上飞过的乌鸦有几只……
若证据真实性得以证实——薛之谦恐怕涉嫌伪证,“丝芭传媒”,醒醒!是不是该考虑去申请再审啦!
笔者唠嗑这么久,下面该严肃些了!
问题1
证人薛某某的证言是否涉嫌伪证?若是伪证,会受到何种处罚呢?
解析
(1)若李雨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得以证实,则这两份协议与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025号案件存在较大关联性,与证人薛某某的当庭陈述完全相悖,据此可以认定证人薛某某的证言,是伪证。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又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所以,证人薛某某和原审被告李雨桐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要负刑事责任。
问题2
若确认伪证,“丝芭传媒”(原“上海久尚演艺经纪公司”)可否申请再审?依据是什么?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也就是说,若确认证人薛某某的当庭陈述确实是伪证,则原审原告上海久尚演艺经纪公司当然可以申请再审。
目前,薛某某方面尚未对李雨桐在微博出示的证据声讨作出正面回应,久尚公司要申请再审还欠缺关键证据,那就是李璐禕(李雨桐)与薛某某之间就淘宝网店UUJULY经营事项涉及的转账凭证,眼看着李薛大戏还会有续集,相信届时自有分晓。
不知“丝芭传媒”会不会微博@李雨桐 @薛之谦,发个律师函呢?会不会再顺便再声明下公司一贯对艺人培养的持续性和投入性,所以才造就了多组“48女团”?都是在公关传播领域“长袖善舞”多年的高手,肯定比法律人想的多吧?我们一起猜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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