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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业发展浅析-第4页

2020-02-09 13:28:21浏览:3评论:0 来源:必达   
核心摘要:5. 投资信托。即接受委托后将由专门的投资信托公司将财产投资到各类证券的信托业务,为中国所说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其它各项业务

        

5. 投资信托。即接受委托后将由专门的投资信托公司将财产投资到各类证券的信托业务,为中国所说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其它各项业务类型相比,该类业务占比较高,为17.8%。

6. 有价证券信托。创立于1975年,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截至2018年9月底有价证券信托占比4.9%。

7. 金钱债权信托。金钱债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在信托合同范围内代为管理、支配和处分该信托财产,其中可以转移的债权的范围较广,如一般意义上有债权性质的借据、定期存款单、保险证等。

1.2日本信托业的发展特点

与美国信托业务不同,日本只包括商业信托和公益信托,民事信托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信托业集中经营,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由于历史上行业整顿和政府审批行业准入政策的趋严,从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信托业务就集中由七家信托银行开展。伴随着日本经济形势的发展,信托行业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规模集中的发展大趋势还有进一步集中的势头。这种寡头垄断的经营格局的优势在于便于集中监管和规模效应的发挥。

2. 法律法规体系完备。日本关于信托的专门立法《信托法》早在1922年就已经颁布,其整体的信托制度较为完善,为日本信托业的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日本信托业的特点之一是较多的业务是根据法律进行创新。1952年日本颁布《贷款信托法》,促进了贷款信托的快速发展;退休金信托是根据《法人税法》的颁布而成立的;福利养老金信托亦是如此,随着《福利养老金保险法》的成立而成立;根据《继承税法》成立财产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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