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江西李先生七个月大的儿子咳嗽,被带到家附近的和顺堂中医门诊部医治。开了几剂膏药没见好转,1月14日,医生进行了两次灌肠治疗,孩子哭得很厉害。次日,孩子突然身亡了。李先生说,当时给孩子治疗的医生徐鸿煊,从业资格证上的名字却是“徐小红”。经查验还发现,当天给孩子灌肠的女护士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质。李先生还质疑,七个月大的婴儿是否适合做灌肠治疗。目前,当地警方及卫健委已经介入调查。
北京律师咨询表示无证行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是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行为也是对别人生命的不负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14条规则:“医生经注册后,能够在医疗、防止、保健机构依照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规模,从事相应的医疗、防止、保健业务。未经医生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生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则:“未获得医生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情节严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形成就诊人逝世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则:“不合法行医,形成患者人身危害,不归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有关补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法行医既能够发生在无业人员、个别诊所中,也能够发生在国有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中。其典型特征是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无医生资历证书以及无医生执业证书,或许已获得医生资历证书及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规模,从事相应的医疗、防止、保健业务。不合法行医形成危害的,不归于医疗事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追查职责人或许职责单位的民事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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