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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7年2月由财政部、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以来,在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标准体系定位、标准制定实施以及评估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改革方案》,构建新型标准体系和满足国家财政经费管理新要求,国家标准委启动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在符合国家财政经费管理要求和参考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的实际工作情况,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国家标准委起草了《管理办法》修改稿。
现对《管理办法》修改稿(见附件)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为便于与原办法对比,修改稿采用修订对照表形式编写。请于2016年8月10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yufan@cnis.gov.cn。
附:
1.《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修改稿)
2.《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修改稿)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委
2016年8月2日
附件1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修改稿)
原管理办法 | 修改草案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标准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归口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质检总局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预算的批复和经费的下达,对标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家标准委负责提出标准经费年度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 第二条 标准经费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归口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质检总局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预算的批复和经费的下达,对标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家标准委负责提出标准经费年度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
第三条 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整合协调。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内容和工作程序,明确和规范经费支出范围,科学合理安排经费,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项制修订国家标准资金,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标准经费重点用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基础类、通用方法类、公益类推荐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实行成本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制修订产品类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实行定额补助,并逐步转向市场,由企业和社会出资承担。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标准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 第三条 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重点用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其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基础通用等公益类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原则上实行成本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制修订其他类推荐性国家标准,视情况少量补助,并鼓励社会和企业出资。 (二)科学安排,整合协调。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内容和工作程序,明确和规范经费支出范围,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经费,杜绝随意性,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项制修订国家标准资金,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项目承担单位是标准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标准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
第四条 国家标准任务承担单位一般为相关行业、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制修订国家标准应当依托国内相关产业、行业和企业,充分发挥协会、中介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作用。 | 第四条 国家标准任务承担单位一般为相关行业、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制修订国家标准应当依托国内相关产业、行业和企业,充分发挥协会、中介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作用。 |
第二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 第二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
第五条 标准经费用于国家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等; (四)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复制; (五)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国家标准的宣传、推广和英文版翻译; (八)国家标准复审; (九)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 (十)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 第五条 标准经费用于国家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的前期预研、论证及立项评估;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 (四)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复制; (五)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及归档管理;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推广和英文版翻译; (八)国家标准复审和实施后评估; (九)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 (十)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一)重点领域国家标准体系规划; (十二)国家标准化统计及数据分析; (十三)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
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各项具体开支如下: (一)资料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制修订国家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国家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 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各项开支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制修订国家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以及标准化相关培训支出的费用等。 (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国家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
(七)专家咨询费:国家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国家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国家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其它费用:指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 (七)专家咨询费:国家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国家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国家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费:用于国家标准制修订有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方面的支出,不包括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基础软件等。 (十一)管理费:在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项目审计等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比例不超过标准经费总额的5%。 (十二)其它费用:指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审批程序 |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审批程序 |
第七条 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制度。 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向国家标准委申报制修订国家标准的项目建议。 项目建议申报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报,主要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的经费预算数额和来源构成等。 | 第七条 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制度。 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向国家标准委申报制修订国家标准的项目建议。 项目建议申报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报,主要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的经费预算数额和来源构成等。 |
第八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当年的国家标准计划立项条件,对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申报书进行审查、征求意见、协调和汇总,形成年度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 | 第八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申报书进行评估、审查、征求意见、协调和汇总,下达当年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通过评估初步确定项目类型和经费分配补助额度,并结合财政部实际批复的标准经费额度适当调整。标准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低于标准经费的70%。 |
第九条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根据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依据标准性质、类别及实际需要,考虑完成项目时间年限,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纳入质检总局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 | 第九条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根据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制修订相关工作需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纳入质检总局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 |
第十条 财政部结合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目标和国家财力情况,对制修订国家标准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并批复。 | 第十条 财政部结合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目标和国家财力情况,对制修订国家标准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并批复。 |
第十一条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项目经费。标准经费原则上应当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未列入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经费。 | 第十一条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和工作经费。标准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当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含标准起草单位)并一次性拨付。 国家标准委根据制修订相关工作需要,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工作项目承担单位。除特殊应急项目外,原则上未列入上一年度预算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不予安排经费。 |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含起草单位),并做好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 |
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 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三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标准立项、审查、批准等环节拨付标准经费。 | |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标准经费进行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严格组织管理; (二)标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三)标准经费要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报送标准经费使用报告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标准经费进行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严格组织管理; (二)标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三)标准经费应当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单独核算;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报送标准经费使用报告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计划项目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计划项目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
第十七条 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国家标准委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经费,并向质检总局备案。 | 第十五条 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国家标准委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经费,并向质检总局备案。 |
第十八条 如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委,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 第十六条 如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委,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
第十九条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 第十七条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罚则 |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罚则 |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凡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国家标准委。 |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与标准报批材料一同报国家标准委。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 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视情况要求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经费进行第三方审计。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标准经费。截留或挪用标准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标准经费。截留或挪用标准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国质检财[2003]130号)同时废止。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国质检财[2004]130号)同时废止。 |
附件2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修改稿)编制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和修订过程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7年2月由财政部、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以来,在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管理办法》已实施了近十年,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现今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实际。特别是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标准体系定位、标准制定实施以及评估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改革方案》的精神,结合国家财政经费管理和审计工作有关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启动了《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2016年5月,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开始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参考财政部、科技部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目前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的实际工作情况,并邀请财务专家和部分科研人员进行了多次讨论,于6月底形成了《管理办法》(修改稿)。
二、修改内容
1.调整标准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按照《改革方案》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定位,一般性产品标准不再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范畴,将逐步转交社会团体制定,其经费应由企业和社会出资承担,国家财政经费不再负担。因此将第一章第三条中的制修订经费重点调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以及基础通用推荐性国家标准”。
2.修改标准经费使用范围及开支项目
为落实《改革方案》加强标准立项评估、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等要求,针对当前标准化工作中“重制定、轻实施”等问题,在第二章中补充了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经费开支项目。补充的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标准立项前评估、实施后评估、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培训、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标准化统计等内容,经费开支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费”和“管理费”。
3.明确标准经费分配方式和比例
为确保经费分配公正、透明,加强分配的科学性,在第三章中明确了标准经费分配方式和比例。对于国家标准项目的经费,通过专家评估的方式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类型和经费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总经费的70%;对于标准化相关工作项目经费,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工作项目承担单位。
4.调整经费下拨方式
为解决原《管理办法》中经费下拨方式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落实《改革方案》后调整的立项程序,在第三章中修改了经费下拨的方式,由原来的同时下达制修订计划和经费改为先下达计划项目,再根据计划项目提出经费预算,报财政部批复后,第二年再将经费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少数特殊情况,如遇到应急或突发项目,可临时决定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5.加强对标准经费监督检查的力度
为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第一章和第五章中增加了标准经费使用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上报财政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单位经费使用进行第三方审计的要求。
责任编辑:李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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