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北青报记者获悉,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已在温州平阳法院顺利办结。
一位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且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生活“体面”。对此,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诚信而不幸债务人的福音。

北青报记者从温州中院了解到,尽管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据悉,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制度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在个人破产立法前的空档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的积极探索,希望发挥政府和法院的协同配合作用,加强对“逃废债”行为的甄别与防范,同时也宣扬一种诚信精神,只要自始至终做诚实的经营者,哪怕失败,仍然有一个制度安排,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解困松绑,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
针对此案,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经济学专家宋清辉,探讨该起案件办结背后的意义。
拍案说法
个人破产制度并非可以“欠债不还”
北青报:几个月前,“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将试点”的新闻曾引发热议。对“个人破产制度”这个新事物,大家纠结最多的是——破产之后欠的钱还用不用还?能否为大家解读一下这个制度的基本原理?
宋清辉: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于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而是起到从中制衡的作用,除了基本的生活开支之外,仍要不断地偿还部分债务。
北青报:如今首例个人破产案的意义是什么?或者说当前中国经济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
宋清辉: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重大,也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是“诚信而不幸债务人的福音”。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融资困难,一些企业主不得不为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进行融资。但是一旦遇到其所经营的企业失败,会导致企业主背负重债而破产,要想使其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东山再起,很有必要在这个阶段推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样做对债务人本人、债权人双方都有利。
之前,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确实已经资不抵债且预期将来也无法偿还,一旦遇上暴力催债等外力逼迫,走上绝路的悲剧事件就难以避免。这样债务人无力偿债,一些债权债务就有可能成为“烂账”,损害了双方的利益。
现在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制定,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来说,没有了债务人终身偿还的承诺,其从产品设计到利率设定,从风险管理到债权催收都需要作出调整,而不是在获得了债务人的抵/质押品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后就草草放款,从而减少他们激进放贷的动机,降低相关债务纠纷发生的频率。
防止个人钻空子信息共享是道坎儿
北青报:如果全国开始推行个人破产还有哪些难点?
宋清辉:由于现阶段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管控不严格等,可能会导致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逃债的工具,出现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逃废债务的现象。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信用体系、信息共享机制等,例如去查债务人异地名下的房产,由于全国联网工作相对滞后,就需要一个一个城市去发函查询,若债务人在多个城市有房产,就很难逐一查询。
北青报:个人破产制度怎样防范被“钻空子”?
宋清辉:个人破产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仍然存在上述多个漏洞,要想防范被“钻空子”,需要有关部门拿出决心,首先要做的就是房产全国联网。当前,房产全国联网在技术上没有任何问题。
此外,由于我国破产法,暂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因此从已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大部分均以经济状况作为申请破产的条件,只要满足相关条件的,都可以申请破产。例如由于生病、失业等引起的个人消费破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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