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輻射安全檢查項目及其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0920010257號公告
壹、應申請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一、共同規定:
(一)直線加速器或鈷六十遠隔治療機,控制台上應有輻射劑量指示系統及急停裝置,啟動開關應有安全連鎖系統;必須使用鑰匙開啟操作,並由專人保管;在照射中斷後,必須重新歸零,方可重新啟動。
(二)放射性物質貯存場所及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器,應有適當輻射警示標誌與警語,並應註明放射性物質的名稱及日期(原始活度及最大活度)。
(三)放射性物質之貯存場所或放置場所應上鎖,其鑰匙應由專人保管。
(四)應備有區域監測器,以聲響或訊號提供工作人員適當之輻射警示,且治療室大門應可從內部打開。治療室內應有監視設備、對講機及緊急停止開關。
(五)進出大門上須裝置安全連鎖。
(六)進出大門上應貼有輻射警示標誌及並設置警示燈。
(七)建築物或治療室(照射室)外之輻射劑量,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
二、直線加速器:
(一)光照野與輻射照野兩者間的誤差,於一般治療距離且在十公分見方照野時,各邊的誤差應小於二毫米。
(二)準直儀旋轉中心點誤差,必須在直徑二毫米圓形範圍內。
(三)旋轉臂旋轉中心點誤差,必須在直徑二毫米圓形範圍內。
(四)治療床旋轉中心點誤差,必須在直徑三毫米圓形範圍內。
(五)光學距離指示器誤差不得超過二毫米。
(六)定位用雷射之誤差不得超過二毫米。
(七)機械中心點與輻射中心點之誤差不得超過二毫米。
(八)輸出劑量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九)有用射束之平坦性於一般治療距離及最大射束照野時,照野面積百分之八十 範圍內之劑量輸出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五百萬電子伏以下之電子射束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有用射束之對稱性於一般治療距離及最大射束照野時,於照野面積百分之八十範圍內之劑量輸出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十一)百分深度劑量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十二)使用中之直線加速器防護管套,其滲漏輻射在距靶一公尺處造成之劑量,不得超過有用射柱內中心軸上輸出劑量之千分之一。
(十三)備有高能電子射束治療功能者,治療室內必須裝置適當空調設備。
(十四)應備有自動終止照射裝置,在預定照射時間或劑量到達時,能自動終止照射。
三、鈷六十遠隔治療機
(一)光照野與輻射照野兩者間的誤差,於一般治療距離且在十公分見方照野時, 各邊的誤差應小於三毫米。
(二)準直儀旋轉中心點誤差,必須在直徑二毫米圓形範圍內。
(三)旋轉臂旋轉中心點誤差,必須在直徑二毫米圓形範圍內。
(四)治療床旋轉中心點誤差,必須在直徑三毫米圓形範圍內。
(五)光學距離指示器誤差不得超過二毫米。
(六)定位雷射之誤差不得超過二毫米。
(七)機械中心點與輻射中心點之誤差不得超過二毫米。
(八)輸出劑量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九)有用射束之平坦性於一般治療距離及最大射束照野時,照野面積百分之八十範圍內之劑量輸出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有用射束之對稱性於一般治療距離及最大射束照野時,於照野面積百分之八十範圍內之劑量輸出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十一)百分深度劑量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十二)關機時,機頭距射源鉛屏蔽外一米處之滲漏值,十四點平均之空氣克馬須小於每小時二十微戈雷;任一點不得大於每小時一百微戈雷。
(十三)計時器之準確性誤差不得超過一秒鐘。
四、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作業場所:
(一)必須備有特別水槽,作為傾倒放射性廢液與清洗污染器皿之用。
(二)必須備有貯存放射性物質之處所,並有適當之屏蔽與妥善之管理。
(三)室內之牆壁與天花板應塗以硬而無孔且易洗刷之油漆;地板應用不易滲漏且易於執行除污工作之材料;傢俱表面應覆以不易滲漏材料。
(四)放射性廢料桶應採用腳踩式,桶內襯以無孔之塑膠袋。
(五)放射性物質之操作檯(桌)或放射性物質處理皿,均應襯以吸水紙,液體樣品應置於不易傾倒及破損容器內。
(六)使用揮發性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必須設有具抽氣設備之氣櫃,其濾除率應不小於百分之九十九點五。
(七)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貯存場所或放置場所應上鎖,其鑰匙應由專人保管。
(八)以大劑量做治療時或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活度超過一.一一拾億貝克(GBq),應設治療室,治療室外對一般人員或工作人員之劑量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
貳、應申請登記證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一、共同規定
(一)診斷型X光防護管套其滲漏輻射空氣克馬在距靶一公尺處,每小時不得超過○.八七毫格雷(mGy)。
(二)有用射柱之全部永久性過濾片,在公稱電壓在七十仟伏(kVp)以下時,不得少於一.五毫米鋁厚當量;公稱電壓超過七十仟伏時,不得少於二.五毫米鋁厚當量。
(三)管電壓容許誤差應小於百分之七。
(四)管電流容許誤差應小於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