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有关规定,我办草拟了《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62-388377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HYHB8108@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河源市红星路118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所,邮编:51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附件: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
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管工作,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基础数据库,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启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达标治理,确保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的涉房地产项目建设、市政工程、矿山采选矿、农业、林业、公路建设及船舶运输等建设项目所使用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发电机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船舶等。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源调查摸底工作,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备案登记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市职能部门的要求,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摸底和备案登记工作。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管理、公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开发、农业、水利、园林、渔业、港务管理及海事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对本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所涉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台账。各县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数据抄送同级环保部门汇总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
1.备案申请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现场等方式,向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申请,并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材料。
2.材料审核
经核实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3.排放标准异议处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发生对核定的排放标准有异议的,可持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4.备案变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信息。
5.备案撤销
经现场核查发现提供资料与实际设备不符或通过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登记的,由受理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申报人责任。
(二)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
1.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一时段: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和东源县县城的城市建成区及东源县新港镇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止国Ⅲ排放标准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第二时段: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全市行政区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全天候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2.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规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销售企业应明确标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同时要告知购买者。工商、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加强监管,强化源头管控,确保在我市新购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
(三)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改造工作
启动重点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达标治理工作。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补贴政策,对达到报废期限的机械设备要强制淘汰,支持、鼓励老旧机械设备提前淘汰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市环境保护局要积极争取省市环境保护厅的政策支持,参照黄标车改绿标车的方法,对尾气超标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重点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治理改造,经检测,符合排放要求的,准许其继续使用,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禁止进入划定的区域。
(四)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工作
市、县环保部门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会同各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对本辖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台账,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协助环境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改造工作和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汇总、整理、核实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建立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治理改造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并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对矿山采选矿、土地开发等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环保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会同市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住建局(市代建局)牵头负责并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对建筑、拆迁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环保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会同市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环保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会同市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利建设项目、沙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和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环保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会同市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农业局负责对涉农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环保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会同市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林业局负责对林业开发、经营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环保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会同市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城管局负责对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环保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会同市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工商局负责监督查处本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确保在本市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经销公司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市质监局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机械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河源海事局负责对码头、船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环保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会同市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公路局负责对公路建设和维修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环保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会同市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解决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执法监管工作经费,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补贴方案。落实、审核、监管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机械持有人加强对机械的维护保养;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各县区(管委会)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要强化宣传引导,让更多的群众了解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从而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二)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成立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各县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三)建立市、县(区)联动工作机制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各县区(管委会)工作的帮助指导;各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市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措施落实。
附件:1.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表
2.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3.XX年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申报登记表(试行)
4.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表(试行)
附件1-2.doc
附件3-4.doc
信息来源: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