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新趨勢 (修正說明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輻射防護處
9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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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游離輻射防護法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離游離輻
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修正背景說明及目的
修正辦法調整與改變之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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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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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管制系統輻防管制系統
輻防管制系統輻防管制系統
輻射作業 天然背景
Radiation practice Natural background
waste 法規管制 source 不予管制
Regulatory control No control
清潔 Clearance
(Unrestricted release)
Disposal 豁免 Exemption Exclusion
Re-use
Recycling
TEN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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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1. 於92年2月 1日 公布實施 ,是我國游離輻射防
護管制的一項重大進展 ,內容包含了國際放
射防護委員會 (1990)提出之 ICRP-60 、國際原
子能總署於(1996)發行之 IAEA-115號安全叢
書等 。
2. 游離輻射防護法另一特色 ,係遵循大法官釋
憲 案,於法中明訂規範人民應作為義務 ,使
輻射防護的法制化更向前跨進了一大步 。游
離輻射防護法共分5章, 57條,相關的子法計
20餘個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實施,將使我國
游離輻射管制工作更邁向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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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架構
公布及施行日期
91.01.30總統公布
92.02.0 施行
總則第一章( :4條 )
天然放射性物質 、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
之規定 。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
納入管理 。
輻射安全防護 第二章( :24條 )
放射性物質放射性物質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輻射作業之管理、輻射作業之管理
放射性物質放射性物質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輻射作業之管理輻射作業之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 :9:9條條 ))
第三章第三章(( :9:9條條 ))
核子原料 、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