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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无锡桥跨的因果归责:仅仅惩罚司机是不够的

2019-11-01 22:19:43浏览:124评论:0 来源:配电柜   
核心摘要:原标题:法治的细节︱无锡桥跨的因果归责:仅仅惩罚司机是不够的10月10日傍晚,无锡一处高架桥桥面侧翻,造成3死2伤。次日,无锡

原标题:法治的细节︱无锡桥跨的因果归责:仅仅惩罚司机是不够的

10月10日傍晚,无锡一处高架桥桥面侧翻,造成3死2伤。次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称,经初步分析,侧翻事故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照此初步分析结论,追究司机刑事责任没有问题。

但是,仅仅惩罚司机一人是否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呢?

这就不得不说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里的合乎规律只是人类的一种经验假设,它必须满足人们合乎客观规律的报应情感。

报应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当多种原因交织一起,只有那些在人类经验法则上极有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如果在我们的经验情感中,是一个行为或事实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溯及理论。

张三叫李四来吃饭,结果李四路上遭遇车祸。在经验法则中,李四是被车撞死的,而不是被张三杀害的,因此张三的邀请与李四的死亡充其量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任何如张三一样的人也只会为此事略感愧疚,但不会愧疚到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程度。

在确定桥梁垮塌的事故中,确定因果关系不得不根据经验进行假设——如果不超载,桥梁是否不会倒塌呢?然而,因果关系本是客观的,它无法进行假设。

我在上课时经常提及的一个例子是:张三约李四吃饭,欲毒杀他。平常中午才起床的李四早早起床九点出门,十二点达到饭店,十二点十分喝下张三投毒的饮品死亡。但后来查明李四所居住的住宅九点十分倒塌,全楼的人除李四以外全部遇难。在这种情况中,张三的投毒和李四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如果张三不投毒,李四在九点十分就死亡。正是因为张三投毒,李四还多活了三个小时。张三岂不是歪打正着,做了一件对李四有利的事情?

这种结论当然是荒谬的,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没有人有能力去假设因果关系,人无法回到过去,已经过去的事情是不可逆的,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把过去推倒重来。这就是为什么功夫熊猫会说:昨天已经成为历史,明天还是一个未知,因此我们把今天当成一个礼物,所以今天才叫present(有“当前”和“礼物”的意思)。

然而,在上述桥梁垮塌案件中,人们又必须采取假设性的方法来却确定事故关系。这就出现一个巨大悖论:因果关系不能假设,但它又必须接受假设的推理。

张三枪杀王五,王五死亡?王五是被张三杀死的吗?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会死亡吗?这不好说。因为枪也不一定会把人打死。另外,你怎么知道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不会因为其他意外而死。

因此,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根据人类的经验,同时这种经验与我们现在所认识的客观规律并不违背。因为客观规律在本质也只是一种升华的经验罢了。

如果大货车不超载,桥梁就有可能不倒塌;如果张三不投毒,李四就不会在当下死亡,这并不违背现有的科学法则。这样的假设性的推理可看成是符合经验的客观联系,而并非一种思辨性的纯粹假设。换言之,当我们说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强调的是它不能无视客观法则的回溯过去,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可以进行假设推理时,侧重的则是因果关系要根据当下的经验进行客观归责。

在大量的责任事故案件中,只要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提高了法益侵犯的危险,这种危险的升高从人类经验法则出发有可能导致事故就应该进行归责。只要这种可能性的推理不违背人类已知的客观规律,就可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

在无锡桥梁倒塌案件中,仅仅追究司机的责任是不合适的

。货车司机处于社会底层,虽然我们不能因为生活艰辛而为其超载辩护,但是如果棍子只是打在最贫弱的群体,而不考虑相关参与人员的客观责任,那明显是不公平的。

首先是车辆的管理人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车辆管理人员指使司机超载驾驶,这明显升高了法益侵犯的危险,与事故之间的联系并不违背经验法则。

如果要追究司机的刑责,那么也要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其次是对管理货车超载的渎职行为。如果相关公职人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制止超载车辆上路,仅仅一罚了事,交了罚款就可以上路。如果这属于渎职,那么它也明显升高了法益侵犯的危险,与事故之间存在概率的经验联系,如果不追究责任,是有违法理的。据报道,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前,每天来钢材城拉货的货车络绎不绝,超载现象时有发生。

基层执法当然不易,但如果货车司机的生活不易不是免责的正当利益,那么执法不易更不能作为脱责挡箭牌

再次,桥梁的设计、维护、管理机构是否也违反了法律法规?桥梁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存在发现桥梁垮塌的隐患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自然也和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人们习惯将货车司机看成罪魁祸首,但却无视压垮骆驼的其他稻草。

如果治理超载只是侧重对司机的惩罚,而忽视盘根错节的其他乱象,如果不改变以罚治超的顽疾,不去触碰导致超载的其他利益群体,那么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叶芝诗云:“万物分崩离析,中心难以维系;无边的乱象被放纵于世, 天真的仪典; 亦已为滔天血浪所湮没;良者尽失其信,而莠者正躁动不止”,虽然法律无法根治社会的乱象,但至少要在当下提供一个符合经验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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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翔,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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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配电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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