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 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 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2014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 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查询。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哪些?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注: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简介: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职责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工商系统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财务经费、内部审计监督、基本建设和资产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财务、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工商系统人事管理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工商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指导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负责工商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承担依法行政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工商系统经费管理;拟订工商系统财务制度,指导、监督工商系统财务工作;组织工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监督工商系统相关票据统一发放、管理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工商系统国有资产;负责工商系统和直(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承担工商系统事业发展及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工商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市场规范管理处。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八)登记注册与外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核发自治区工商局直接登记管理的企业(含外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依法核定企业(含外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名称;组织发布企业法人公告;指导全区工商系统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
(九)企业监督管理处。
负责在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外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验照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验照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负责全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在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个人合伙、自然人投资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经营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查处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违反登记管理注册有关法律、法规的案件;指导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私营企业管理工作。
(十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有关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监督管理商标、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商标的注册、认定、评选、保护等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全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工商系统和所(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