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9-11-03 02:09:24浏览:61评论:0 来源:配电柜厂家   
核心摘要:原标题:“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问:我公司从事肉猪饲养销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提供猪苗委托

原标题:“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我公司从事肉猪饲养销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提供猪苗委托周围村庄农户养殖,我公司提供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和统一的管理服务,养成后收回统一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销售肉猪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你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肉猪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因此,你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肉猪可以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转载请注明来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责任编辑:配电柜厂家)
下一篇:

配电箱价格:2021推荐配电箱_家用配电箱

上一篇:

丰城市配电箱品牌 便宜配电箱哪个?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