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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员工相互派遣,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9-11-03 03:39:40浏览:57评论:0 来源:配电箱厂家   
核心摘要: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张三是a公司的员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由a公司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由a公司按照“工资

       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张三是a公司的员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由a公司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由a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然而,张三实际是在b公司上班,张三的工资也是由b公司发放,会计人员账务处理是计入管理费用-工资。审计人员审计b公司账务时,认为b公司发放的张三工资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为了规避税收风险,b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文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由于张三与b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且b公司也没有为张三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故张三与b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可是,b公司每月都支付给张三一定的报酬,所以b公司应该就张三每个月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是让a公司为张三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文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由于张三与b公司没有雇佣关系,所以b公司发放给张三的报酬不能计入工资薪金,只能算是劳务费用。若张三没有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则张三的工资不能在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纳税调增。
      三、税收筹划方案
      3.1、a公司可以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让b公司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由a公司转移到b公司后,b公司可以就张三每个月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发放给张三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2、如果a公司由于特殊的原因,不便更改张三的人事关系,就只能由a公司发放工资给张三,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a公司向b公司收取张三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发票给b公司,让b公司凭该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1、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规定
2、个人所得税国内劳务报酬所得及费用扣除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责任编辑:配电箱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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