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一、2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 )款3,专门投资组合的涵义:专门投资组合是指将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商业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 划、特定资产管理计 划或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 资计划型、特定资产 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中的一类产品而 专门设立的投资组合。 二、2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3,专门投资组合的属性:专门投资组合属于固定收益类组合,不得投资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投资连结 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二级 市场股票、股指期货 及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等权益类产品。三、2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2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养 老金产品的流动性:为了满足直接配置混合型、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的需要,2 确保流动性符合规定比例,混合型、固定收益型(商 业银行理 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 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 管理计划型除外)养老金产品,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 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 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5%。其余类型养 老金产品和专门投资组合主要用于大类资产配置,可以不受5 %流 动性资产的比例限制,但应确保赎回的需要,减少净值波 动。四、24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企 业年金计划资产投资养老 金产品的流动性:企业年金计划资产投资养老金产品的,应当按照11号令及23 号文件的规定,确保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企业年金计划 资产净值的5%。五、23号文件第五条,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2,单个企业 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比例: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 托产品型、基础设施 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 养老金产品,以及 专门 投资组合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企业3 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 资信托产品型养老金 产品及信托产品型专门投资组合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企业 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六、23号文件第三条,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3,单个投资 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单个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 信托产品型、基 础设 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型养老金产品,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 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 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 资信托产品型养老 金产品及信托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 资产净值的10%。 专门 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限制。七、24号文件第六条第(六)款,资产配置比例合规要求: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分别从计划和组合层 面对企业年金资产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资产配置比例符合相 关规定,资产流动性 满足待遇支付等业务需要。企业年金计 划托管人、养老金产 品托管人应当做好相应监督工作。八、23号文件第六条,发行主体: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子公司,在符合相关金融监管 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九、23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大型企 业划分标准及投资备 案要求:大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 投资于该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基 础设施 债权投资计划,投资事项应当事前由该 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备案。备案材料应当 包括:本企业属于大型企业的说明函;企业年金计划拟投资产 品的合规性说明函;该产品简介及发行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治理、信用评级 、投资业绩以及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净资产等信息);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备案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人力资源社会5 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在收到备案材料10日内未提出疑议,即视 为通过。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按照监管规定重点 对企业及其子公司的主体资质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该投资 产品和投资事项做实质性审核和评估。企业年金受托人、投 资管理人应按照法规及文件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投资 产品和投资事项合规有效,严控风险,托管人负责监督。十、23号文件第十条第(二)款,企 业年金基金投资特定资产 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时,不得投资除股指期 货之外的商品期货及金融衍生品。 十一、24号文件第四条,养老金 产品申购、赎回费用: 养老金产品应当免收申购费,可以收取一定的赎回费, 赎回费应全部归入养老金产品资产。十二、24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养老金 产品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投资管理人是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产品会计核算的主 会计人。与养老金产 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投资管理人与托 管人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投资管理人对产6 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但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 算结果未经托管人复核一致。十三、24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养老金产品投资人 职责:企业年金计划资产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产投资养老 金产品,由企业年金 计划受托人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 投资管理人代为行使养老金产品的投资人职责,作为养老金 产品份额持有人。十四、2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款、第(六)款 ,养老金产品投资于 产品管理人管理的金融产品的收费:养老金产品投资于同一投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如 万能保险产品、投 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 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该部分投资资产在养 老金产品层面不再收取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在养老金产 品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中应当明确包含这一条款。十五、24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六)款,养老金产 品合规时限要求:7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养老金产品初始投资运作之日起3个月内 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11号令、23号文件、24号文件 等法规文件规定及产品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产品规模 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产品 投资不符合11号令、23号文件、24号文件等法规文件规定及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 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十六、2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2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4 ,银行存款流动性界定:存款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定期存款、协议 存款)可视为流动性资产。十七、24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企 业年金计划资产投资养 老金产品的账户要求:法人受托机构将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直接分配给养 老金产品时,托管人应当单独开立一个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专门用于根据法人受托机构的指令通过该账户进行投资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