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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案例选编

2019-11-10 02:35:29浏览:67评论:0 来源:配电箱   
核心摘要: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案例选编岳西县物价局2018年3月引 言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

 

 

 

排除、限制公平竞争

行政垄断案例选编

 

 

 

 

 

 

 

 

 

 

 

岳西县物价局

2018年3月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国务院于2016年6月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级相继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17年10月,岳西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一年多来,各地通过群众举报、政策性文件清理和反垄断调查,查处和纠正一批排除、限制公平竞争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20周年和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局将各地公布的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案件集中整理成册,供各单位进行政策性文件清理或决策时参考。

 

                                  

 

 

岳西县物价局

2018年3月6日

 

 

 

 

 

 

一、成都市国资委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四川省都江堰市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天津市发改委纠正水泥市场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主动纠正医保支付工作中妨碍医药市场竞争的行为

六、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七、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八、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法纠正塔城地区卫计委行政垄断行为

九、延安市卫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二、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三、浙江省物价局纠正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行政垄断行为

十四、浙江省物价局纠正台州市住建局行政垄断行为

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六、重庆市物价局纠正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七、安徽省物价局纠正涡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八、安徽省物价局纠正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九、百色市房产管理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十、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十一、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十三、甘肃省发改委纠正一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十四、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议白银市人民政府纠正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有关行为的函

二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十六、河北省蔚县人民政府主动纠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十七、黑龙江省物价局查处并纠正部分市(县)天燃气管道入户安装市场行政垄断行为

二十八、湖北省物价局纠正两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十九、吉林省物价局纠正白山市综治委、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十、江苏省物价局依法纠正连云港市车管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十一、江苏省质监局对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整改

三十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纠正鄱阳县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十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纠正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十四、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十五、锦州市商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十六、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十七、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纠正医疗保险业务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十八、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查处省环保厅在社会环境监测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十九、汝州市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十、山西省价监局纠正大同市金融办等部门特种设备责任险行政垄断案

四十一、陕西省物价局依法纠正西安市房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十二、上海市交通委承诺纠正黄浦江游览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十三、上海市商务委主动纠正限制竞争行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十四、深圳市教育局承诺纠正中小学学生装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近期,根据举报,国家发改委会同四川省发改委,对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国资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成都市国资委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并印发会议纪要,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在价格和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国有企业提供的保险服务。对此,成都市国资委立即整改,主动发文废止会议纪要,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要求。(2017年7月14日)

 

 

 

 

   近期,根据举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四川省发展改革委都江堰市财政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都江堰市财政局于2016年组织协调都江堰市国有平台公司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与金祥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祥保险)开展战略合作,并提出由市建设局、教育局、青-都局、人社局(医保局)、交通局、农林局、卫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协调都江堰市域内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支持金祥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对双方共同参与合作的保险业务,金祥保险向工投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务报酬。

 

  都江堰市财政局上述做法实际是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了保险代理市场的竞争,妨碍了都江堰市各行政机关、各市属国有企业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域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在购买保险代理上的自主选择权,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建议书》(川发改价检建〔2017〕1号),建议其责令都江堰市财政局改正相关行为。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与金祥保险合作的整改事宜,要求市财政局向工投公司下发终止协议的整改通知,解除两家公司的上述合作关系,妥善处理相关违法所得,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存量文件,审查增量文件,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政府相关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防止出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2018年1月2日)

 

  2017年12月,省价监局对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施工图审查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16年2月3日下发《太原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并住建字【2016】35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明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第四条要求“执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第七条第(四)项要求“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办理了入晋信息登记”。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述做法实际是利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了外地图审机构在太原市开展业务的权利,同时变相干预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属于第三十二条所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以及第三十七条所列“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省价监局指出该单位文件存在问题后,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高度重视,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不符,立即进行了整改,于2017年12月26日下发《关于修改<太原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中部分条款的通知》,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6】3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清理存量文件,审查增量文件,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是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要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有序清理有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2017年11月,天津市发改委对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天津市建委”)的散装水泥管理行为进行了反垄断执法调查。调查发现,2005年以来,天津市建委发布的建材〔2005〕642号、建质安〔2006〕494号、建质安〔2008〕298号、建质安〔2010〕431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进市的旋窑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公布‘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供使用单位选用”,同时要求我市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选用经审核通过的《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内企业生产的水泥”。天津市建委所属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简称“散水中心”)自2006年至2017年第二季度,持续存在向社会公开《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的行为。我委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天津市建委承认其相关做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符,对调查工作积极配合,立即进行整改,主动发文废止有关文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存量文件,审查增量文件,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政府相关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防止出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我委将继续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维护我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根据部分医药生产企业的反映,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公示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药品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31号)、《关于公示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65号)中未将部分药品生产厂家生产的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降低了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这部分药品的潜在可能性,妨碍了我市医疗药品市场的充分竞争。

  2017年11月18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约谈了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通过详细解读《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充分沟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于2017年12月11日印发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对接2017版国家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21号),规定在今后的医保支付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要求,均列入医保支付范围,企业可自愿填报药品信息后,自由进入我市医疗药品市场。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的这种做法表示认可,并要求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在今后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存量文件,审查增量文件,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根据反映,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建设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潍建发〔2016〕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

调查发现,14号文件规定供电设施配套费由供电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并明确了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施工,应由小区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招投标的规定,自主选择。但14号文件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设施由专业经营单位统一建设、统一施工、统一收费,其费用由小区建设单位缴纳,剥夺了小区建设单位选择供电设施建设单位的权利。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

调查过程中,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三部门及时认识到14号文件存在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于2017年3月29日联合印发关于停止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建设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建发〔2017〕4号),废止了14号文件,对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在进行涉企收费检查时发现,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乌海市房地产测绘市场竞争。经调查,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先后于2012年和2013年下发《关于成立乌海市房产测绘中心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2﹞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测绘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3﹞19号),明确并重申,自2012年4月1日起,乌海市所有房产测绘业务由乌海市房产测绘中心完成,其它房产测绘机构不得再从事房产测绘业务。

在调查过程中,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相符,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于8月4日发布了《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放房地产测绘市场的通知》,纠正了指定房产测绘机构的行为,废止了《关于成立乌海市房产测绘中心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2﹞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测绘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3﹞19号),市住建委将对房产测绘成果无偿审核,不再指定房产测绘机构。

 

 

指定药品配送企业作为公立医院的优先配送方,这不是垄断吗?2017年3月13日至14日,根据举报线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检局依法对塔城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塔城地区卫计委)在公立医院药品进销管理中的行政垄断行为开展调查,对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调查组通过现场取证、分析询问,查明塔城地区卫计委及其九家公立医院与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新疆塔城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药事服务合作协议》,确定上述两家药品流通企业为塔城地区各级公立医院药品和耗材的优先供应商,并通过会议要求等方式推动协议落实。

 

根据提取的证据材料及对相关单位的询问,调查组认定,塔城地区卫计委做出的该项行政行为,对塔城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的特定市场进行了限制,侵犯了医疗机构自主选择药品配送方的权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检局执法人员在向乌鲁木齐市和塔城地区各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取证的同时,大力宣传《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等法规政策。通过反垄断调查和政策宣传,塔城地区卫计委充分认识到其行政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于2017年3月22日废止了与两家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的《药事服务合作协议》,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自行纠正。

塔城地区卫计委表示,将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竞争法规政策学习,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检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2017年2月,我局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中发现,延安市卫计局在推动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审定同意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联合体出台了《延安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药品配送企业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延市药采联发〔2017〕1号,以下简称《遴选管理办法》),并面向全省公告。《遴选管理办法》对药品配送企业申报条件设置了市外市内歧视性资质要求,有关条款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对延安市卫计局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介入调查后,延安市卫计局充分认识到其行政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对《遴选管理办法》涉及违反公平竞争法规的条款及时废止,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的申报条件予以统一,并向我局上报《延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药品配送企业资格遴选工作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报告中明确了在药品配送企业资格遴选以及下一步药品耗材二次议价工作中将统一准入门槛严格遵守公平竞争政策。并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入学习《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药品耗材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17年2月底,延安市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资格遴选结果公示显示,申报成功的14家企业均为国内和省内大型医药公司,遴选资格执行了统一的报名条件和资质标准,延安市卫计局已对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实质性纠正。

 

 

今年初,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工作部署,我局对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梳理,发现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上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抽签定标企业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公管办发〔2015〕19号)、《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抽签定标企业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两文件有关内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今年4月,我局对其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调查。

经查,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通过学习《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等政策法规,认识到《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抽签定标企业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公管办发〔2015〕19号)、《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抽签定标企业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已于2017年3月28日主动废止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抽签定标企业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公管办发〔2015〕19号)、《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抽签定标企业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举报,近期云南省物价局派出调查组对迪庆州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在盐业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迪庆州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6月9日,下发《关于认真做好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在没有正式制定出台我州盐业体制改革意见之前,仍然按照当前的供应渠道、批发(销售)方式进行规范供应和销售,暂不允许外省食盐流入我州境内进行批发、零售”。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上述做法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2号)等相关盐改精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组指出存在问题后,迪庆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识到位,立即进行了整改。于8月11日下发了《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我州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停止执行原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纠正,消除了影响。

  同时,迪庆州人民政府承诺,将组织全州各政府部门认真学习《反垄断法》及国发〔2016〕34号文件精神,并于8月11日下发了《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迪政办发〔2017〕108号),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行政机关要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有序清理有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2017年9月7日)

 

 

 

根据涉企收费专项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枣庄市质监局下属单位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发现,安泰检验中心于2017年3月7日向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提交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告知书,告知书中提到安泰检验中心是兖矿集团直属二级单位,对集团所属企业兖矿化工进行定期检验,枣庄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下简称特监科)工作人员对告知书进行审查,自认为安泰检验中心属于兖矿集团的自检机构,而根据国家质监局和省质监局的规定,不符合自检机构开展检验业务的相关要求,因此,不允许安泰检验中心进入兖矿化工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枣庄市质监局特监科没有对安泰检验中心资质进行细致审查,先入为主地认为该中心属自检机构,并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枣庄分院(枣庄市质监局下属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商议后,以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求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山东省安泰化工压力容器检验中心在我市开展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的函》,限制安泰检验中心在枣庄市开展检验业务,并由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枣庄分院到兖矿化工进行检验工作。该局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的规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在调查过程中,枣庄市质监局深刻认识到上述行为的错误及危害,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行动,对调查事实予以认可,并于当日采取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向区(市)下属单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坚决杜绝部门和行业垄断,营造公平公正检验检测市场环境,该通知在单位官网上主动公开。二是作出整改承诺,保证不以任何名义实行行业垄断或地方保护,进一步放开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市场,鼓励依法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参与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三是主动与安泰检验中心沟通交流,该局领导同志对之前工作中的不当表示歉意,并就今后的工作表明了态度。

 

根据线索反映,省物价局于2017年8月对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及工程咨询市场进行了调查,并纠正了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指定丽水市造价协会从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的行政垄断行为。

经查,2013年7月,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丽政发〔2013〕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同年11月,发布《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审查专题会议纪要》(〔2013〕114号,以下简称114号会议纪要),明确“非财政出资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限额(200万元)以下的房建市政类政府性投资小额项目,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建设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委托市造价管理协会审核。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014年,丽水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改变由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委托市造价管理协会审核的模式,而直接由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明确废止了56号文。

2017年,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取消200万元招投标合同估算价限额的划分,以及随之的市财政和市住建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的划分,并明确废止了76号文,自8月18日起实施。

尽管丽水市政府先后多次出台规范性文件对200万以下房建、市政工程政府性投资小额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工程咨询主体和办法做出相关规定,废止了56号和114号文,但实际上自2013年56号文出台后,特别是114号会议纪要出台后至今年8月,市住建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即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直委托(指定)丽水市造价协会进行该是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的工程咨询工作。

依据住建部资质管理规定,凡取得建设部审批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并报住建部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即可进入相关市场,在本级资质核定的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业务,包括参与本地和外地招投标项目,取得相关资质在营业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无需重复备案。

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文件将该市行政区域内200万以下房建、市政工程政府性投资小额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工程咨询业务指定由丽水市造价协会承揽,排除了相关市场其他具备资质的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省物价局开展调查后,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高度重视,已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按照49号文的规定,自2017年8月18日起,停止了指定丽水市造价协会承接200万以下小额项目招投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并全面停止了小额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服务收费。同时,丽水市造价协会已将招标控制价审核项目费用结余共计138.95137万元全部上交丽水市财政。

鉴于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能及时、主动整改,积极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省物价局决定不再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并作结案处理。下一步,省物价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执法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企业反映,省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于2017年7月对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台州市住建局)及工程勘察市场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纠正了台州市住建局对非本地工程勘察企业进入台州市场承揽项目违规提高准入门槛的行政垄断行为。

经查,2014年9月,台州市住建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市场管理的通知》(台建规〔2014〕483号,以下简称483号文),该文件第三部分第二款规定“为保证土工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自2015年6月1日起在台州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台州设置与开展勘查业务相匹配的土工实验室,否则不得在台州从事工程勘察业务”,即要求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甲级”的本地和外地工程勘察企业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相关业务时均必须在台州市设立土工实验室。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规定,“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为工程勘察企业申请获批资质并注册企业时的必备条件,在企业获批资质后进入市场承接项目时无须在项目所在地重复设立。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因长途运输影响土样试验数据准确性,相关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置与开展勘察业务相匹配的土工实验室,或与当地已取得计量认证、能提供满足勘察质量要求且有富余实验能力的土工实验室的勘查企业签订土工试验合作协议”,即具有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可以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自行设置土工实验室,也可以通过与项目所在地其他勘查企业签订土工试验合作协议予以解决。

台州市住建局483号文表面上看是同等要求本地和外地企业承揽台州项目时均须在本地设立土工实验室,但因台州本地工程勘察企业在注册成立时已经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设立了土工实验室,所以其实质是强制要求具备同业竞争资格的外地工程勘察企业进入台州市场时必须重新设置土工实验室,这一对外地工程勘察企业采取的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省物价局对此案开展调查期间,台州市住建局高度重视,已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于2017年7月7日制定下发《关于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台建〔2017〕121号),对483号文相关内容作出修改,废除了在台州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在当地设立土工实验室的规定,并将整改情况在其官网上进行了公示。

鉴于台州市住建局能及时、主动整改,积极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省物价局决定不再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并终止调查。下一步,省物价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执法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举报,我委对中国证券业协会在组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定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京东支付”平台作为其唯一的考试费收取平台。考生报名该考试必须通过该平台缴纳考试费。且通过该平台缴费,必须先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并绑定银行卡,成为该支付平台的用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证监会自1999年组织证券业从业人员考试。2002年起,经证监会授权,协会开始组织该项考试。自2007年起,该考试报名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2007年至2015年,协会一直与讯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2016年起,协会采用询价方式选择新的服务机构。经对易宝支付、快钱支付和京东支付三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询价后,经内部评审小组打分,最终选择了京东支付。协议期限为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协会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中规定:考试费为61元/科,通过网络在线京东支付平台缴费。

  协会仅为考生提供“京东支付”这一唯一的报名费用支付工具,使得作为消费者的考生必须与“京东支付”之间形成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关系,没有选择地注册成为“京东支付”的用户,破坏了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从而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该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在调查过程中,协会对其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上述作法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有了充分的认识,并于2017年12月12日主动作出如下整改承诺:1.采用第三方支付综合平台服务,综合平台包含支付宝、微信、银联等多种支付渠道,供考生选择。2.在有条件的地区增加现场报名方式,供考生现场报名、缴费。以上工作完成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之前。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是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工作部署,我局在对我市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清理中,发现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建立重庆市黔江区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库的通知》(黔江发改委发〔2017〕132号),其有关内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局2017年12月26日对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经查,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要求,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重庆市黔江区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库的通知》,由于该委在文件制定过程中,缺乏对《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文件部分内容设置了歧视性的资质要求,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局对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反垄断调查后,该委高度重视,认识到黔江发改委发〔2017〕132号文件有关内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于2017年12月28日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重庆市黔江区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库的通知〉的通知》(黔江发改委发〔2017〕144号),主动予以纠正。

 

 

 

安徽省物价局反垄断调查结论书

(皖价结论〔2017〕1号)

涡阳县人民政府: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12日对你单位开展了反垄断调查,查明你单位下发的《关于涡阳县雉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招标代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涡政办秘〔2017〕14号),存在指定招标代理公司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我局开展调查期间,你单位高度重视,于2017年8月10日下发了《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涡政办秘〔2017〕14号文件的通知》(涡政办秘〔2017〕110号),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主动纠正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同时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承诺函》,表示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对已出台的政策进行梳理审查,切实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鉴于你单位能及时、主动整改,积极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局决定不再向你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并结束调查。

  

                               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2日

 

安徽省物价局反垄断调查结论书

(皖价结论〔2017〕2号)

 

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局于2017年9月6日-8日对你单位开展了反垄断调查,发现你单位2017年8月16日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及其所依据的《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方案》,存在强制要求中标人6个月内在本地注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条款。该条款人为设定了对外地企业的歧视性资质要求,加重了外地企业的履约成本,可能会迫使部分外地企业因无法满足条件而放弃参加竞标。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我局开展调查后,你单位于2017年9月30日分别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网站发布《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澄清公告》,删除了相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条款。2017年10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报送了《关于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遴选相关情况的报告》(芜药管﹝2017﹞112号),承诺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在草拟、出台相关政策时,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再实施,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鉴于你单位能及时、主动整改,积极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局决定不再向你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并结束调查。

  

                                         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2日

 

 

 根据2017年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自治区物价局与百色市物价局联合检查组对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2014年8月,百色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百色市的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事务由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承担物业管理招标代理工作。

  百色市房产管理局上述行为实际是利用行政权力,“限定”百色市物业建设企业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剥夺了物业建设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上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其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百色市物价局的初步约谈,百色市房产管理局认识到其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立即主动发文废止了《通知》,表示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8号)精神,切实做好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积极清理存量文件,严格审查增量政策,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是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防止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防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自治区物价局将督促百色市房管局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建立良性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竞争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在进行涉企收费检查时发现,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包头市物业招投标市场竞争。经调查,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7月1日与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关于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进驻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包头市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提供平台,并约定了价款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2016年7月3日,包头市物业管理处向包头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包头市所有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纳入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在调查过程中,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相符,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于2017年7月1日发出了《关于不再将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招投表纳入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函》的通告,纠正了指定住宅前期物业的招投标交易场所的行为。

 

 

  

我委在搜集行政垄断案件线索时发现,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朝阳区农村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6年版)》(朝政农发〔2016〕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近期,我委对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开展了反垄断调查。调查发现,30号文件对朝阳区农村地区拟建产业项目(具体包括:农用地内一产项目、乡村集体产业用地和3-5%绿色产业用地三产项目)设定了产业项目集体收益的最低标准,要求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引入的产业项目的集体收益不得低于该最低标准。

  农村地区拟建产业项目的集体收益,不在政府定价目录内,属于市场调节,应由供需双方协商而定。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对产业项目的集体收益做出最低规定,限制了产业用地供给方之间的竞争。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

  调查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及时认识到30号文件存在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于2017年12月22日印发《关于农村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朝政农发〔2017〕48号),主动废止了30号文件中第四部分第八条“收益贡献”的相关规定,对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防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防止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支付方式及下调二手房评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6〕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二手房评估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且指定了6家评估公司承接该项业务。我委于2017年10月18日起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反垄断调查。

  经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承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管理中心2016年9月20日在外网上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选用评估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并提交材料的评估公司共有9家。9月28日,管理中心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根据投票结果,选用了其中6家评估公司。从而研究出台28号文件,规定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并指定上述6家评估公司开展此项业务。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收费不在现行国家及北京市定价目录内,属于市场调节价,其价格应该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管理中心制定28号文件规定二手房评估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及指定6家评估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在我委对管理中心开展反垄断调查后,管理中心对此非常重视,认识到28号文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立即开始主动整改。2017年10月26日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二手房评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65号),废止了28号文件第五条“二手房评估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从1500元/件下调为600元/件”的规定。2017年12月28日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二手房评估机构选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76号),规定“进一步放开认可的评估机构范围”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我委将继续关注管理中心整改落实情况,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省发改委派出调查组对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2016年6月,为推进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兰州市安监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在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共计15家服务机构。但据了解,截止调查时全国取得甲级资质的此类服务机构共有88家、在甘肃省取得乙级资质的机构共有9家。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50号令“取得甲、乙、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这97家机构均有资格在兰州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但兰州市安监局只将“了解到的在兰开展过相关工作且有资质的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而未公布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名单,这种做法不仅使企业在主观上认为兰州市安监局指定了评估机构,也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兰州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的竞争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了竞争。

兰州市安监局的上述做法违背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业务范围的相关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了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

调查结束后,我委责成兰州市安监局立即进行了整改:一是对甘肃省内的所有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进行了公布;二是鉴于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和公布,该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网址链接供企业查询选择。问题得到整改后,相关企业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相关市场竞争更为充分。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时要严格遵循《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严谨规范施策,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以保证市场良好有序发展。

 

 

白银市人民政府:

根据企业反映,我委依法对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筑施工企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过程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明,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落实《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在生产建设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甘监发[2014]36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甘建函[2014]409号)文件精神,于2016年1月29日,向各县(区)建设局,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监理、检测、商砼企业下发《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白银市县模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建发[2016]26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工作由该局下属事业单位白银市建筑管理处经办),“通知”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规定监管信息系统由移动白银分公司代建,变相指定了网络运营商。该局将“视频监控平台”升级改造,购置设备、服务器等设施均交由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代建,还允许该分公司设置端口接入密码等技术壁垒,致使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与中国移动白银公司签订《互联网专线接入合同》,并每年支付7000元专线接入费保证数据实时传输。二是规定可选型号和参数要求,变相指定了设备供应商。“通知”提出“各单位必须采购符合以下要求的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并对视频信息采集设备,网络高清球型摄像机、网络高清枪型摄像机、无限AP型号、技术参数做了规定。经我委调查发现,“通知”规定的可选型号实际特指一家名为海康威视的产品,且这些产品均符合“通知”提出的参数要求。

我委认为,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述做法,指定了网络运营商和相关设备供应商,剥夺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自主选择权,排除和限制了网络运营商之间和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市场竞争,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另外,该局在“通知”中擅自扩大省上四部门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装视频监控的范围,并将安装并接入视频监控平台作为网上申报、办理相关业务的前置条件。同时,还允许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借助该局电子政务平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提供“服务”并收费。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2011]14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经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审核同意,现建议你市立即责令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纠正相关行为,督促全面整改,并依法做出相关处理。案件主要事实和具体整改建议附后。

请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函告我委。

附件: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事实和整改建议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附件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事实和整改建议

 

一、案件主要事实

2014年12月15日,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在生产建设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甘监发[2014]36号),决定在全省生产建设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文件规定:“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桥梁、隧道等重点施工场所,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监控作业的其他工程。已经建立和运行视频监控系统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主管单位,要根据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做好系统的拓展和优化升级,优化升级后视频图像信息的传输要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1)等规范要求。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建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新建视频监控设备、图像清晰度不能低于720P(像素)的标清要求。”

2014年12月23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的《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甘建函[2014]409号)规定:“系统建设主要依托已经建立运行的‘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对企业数据库和人员数据库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现有的子系统并实现与监管平台的链接,新建相关工作子系统、重构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设诚信信息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综合统计分析系统、重构门户网站等八大任务”。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于2016年1月29日向各县(区)建设局,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监理、检测、商砼企业下发《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白银市县模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建发[2016]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规定监管信息系统由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代建,变相指定网络运营商。“通知”规定:“建设内容。按照甘肃省建设厅设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和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技术的技术标准,通过统一数据标准接口实现基础数据和监督检查记录的互联互通,升级改造原由移动白银分公司协作建成的市级视频监控中心,建设白银市建设局监控中心;……建设在建工程现场监控室和监控终端”。“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必须通过甘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竣工验收;施工企业必须通过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于前期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视频监控平台”交由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出资建设,在后期推动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中,为使前期投入运行的视频监控平台“与杭州方欣公司提供的技术参数对接”,并实现互联互通,该局又选择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对原“视频监控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购置新设备、服务器等设施也由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代建,而且还允许该分公司设置了端口接入密码等技术壁垒,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使用由其提供的端口接入密码才能进入系统,实现在线监控和办理业务,选择其他电信企业的网络则无法正常接入和运行。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与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签订《互联网专线接入合同》,并每年支付7000元专线接入费以保证数据实时传输。

二是规定可选型号,变相指定设备供应商。“通知”提出“各单位按照数据接入及传输要求,应当向能供应符合技术要求设备及集成能力的供应商购买相关设备”,却又同时在系统建设技术部分设定参数要求和可选型号,还明确规定“为了确保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良好、有效运行,满足监控中心的接入要求和接入标准,各单位必须采购符合以下要求的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并对视频信息采集设备、网络高清球型摄像机、网络高清枪型摄像机、无限AP等型号,技术参数做了规定。如“网络高清球型摄像机,可选型号:

S-2DE712XYZ-ABC/DS-2DE71FXD-ABC/DS-2DE71DFE-ABC/DS-2DE72XYZ-ABC/DS-2DE72FXD-ABC/DS-2DE72DEF-ABC;参数要求:130万/200万;20倍光学/支持H。265兼容H.264/超低照度/3D降噪/低码率/RO1/透雾/强光抑制/Smart  IR/音频/报警/IP66/红外150米”。经调查,上述可选型号实际对应的是一家名为海康威视的产品,且这些产品均符合参数要求。这样的规定,其实质是变相指定了设备供应商。

另外,“通知”将《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在生产建设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甘监发[2014]36号)中明确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视频监控范围由“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地”擅自扩大至“新申报和主体未封顶且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直接增加了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允许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借助“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的行为也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但据了解,目前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37家中,能正常使用的仅11家,并未真正达到方案中所提出的实时监控的效果。

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情况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述做法,变相指定了网络运营商和设备供应商,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一)该局滥用行政权力变相指定网络运营商的做法,致使建筑施工企业无权自主选择网络运营商,排除了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竞争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属于建设部门的电子政务平台,理应由政府投资并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建设和运行,免费向相关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建筑施工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移动、电信、联通等任一一家电信企业接入该平台实施数据传输。但由于该局前期“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曾委托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代建,后期又选择移动公司升级改造的这种“合作”关系,该局指定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为网络运营商并允许以收取专线接入费弥补代建成本及平台运用费用,排除了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也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

(二)该局规定设备可选型号,变相指定供应商的做法,排除和限制了同类设备不同生产、销售企业之间的竞争,导致建筑施工企业被迫接受高价。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在生产建设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甘监发[2014]36号)明确规定:“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建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新建视频监控设备、图像清晰度不能低于720P(像素)的标清要求”。虽然“通知”提出各单位可按照数据接入及传输要求向能供应符合技术要求及集成能力的供应商购买相关设备,但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可选型号”,变相指定了设备供应商。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只能被迫接受被指定海康威视供应商的设备及价格。调查显示,市场上符合参数要求的其他同类产品很多,而且一些产品的销售价格大幅低于该局指定海康威视供应商的售价,甚至同为海康威视的产品,其他符合参数要求型号的价格和其他供应商的售价也均大幅或明显低于其指定供应商的售价。

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调查还发现该局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该局擅自扩大省上四部门甘监发[2014]3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装视频监控范围,变相增加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并将安装接入视频监控平台作为网上申报、办理相关业务的前置条件,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中“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和“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指定服务,……等行为”的规定。二是该局允许中国移动白银分公司借助电子政务平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提供“服务”并收费,其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2011]14号)中“电子政务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的规定。

四、有关整改建议

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有关经营者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市责令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纠正违反《反垄断法》及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中办发[1993]18号)的有关行为。具体包括:

1、纠正指定网络运营商和设备供应商的行为,修改“通知”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条款,在其官方网站重新公开发布并告知县(区)建设局和相关企业。

2、取消“通知”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纠正扩大安装范围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及允许第三方借用电子政务平台乱收费的行为。

3、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之前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过程中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造成的后果。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经营者的投诉举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调查核实,2012年5月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运管局)在推广使用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工作中,多次印发有关文件,要求全区各市驾培机构安装系统车载硬件设备的车辆,使用同一套计时培训监控系统,不允许再委托建设第二套计时培训监控系统。全区各市运管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在所辖市、县建设和运行计时培训系统中,普遍存在只允许一家计时培训系统运营商独家运营的现象。

  自治区运管局上述做法实际是利用行政权力,“变相限定”各市驾培机构只能购买由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计时终端设备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排除、限制了其他计时培训系统运营商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二条所列“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自治区物价局的整改建议后,自治区运管局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相符,立即按要求作出整改,自行发文废止3个文件中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实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自主选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计时终端设备和计时培训平台,并予以接入对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同时,要求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照相关规定和停止执行的条款,认真检查所印发的有关计时培训管理文件,凡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要及时纠正并停止执行。妥善处理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计时培训运营系统服务商的关系,推动构建计时培训运营系统良性竞争机制,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是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防止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防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将督促自治区运管局把上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依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大力推进,河北省物价局加大垄断案件特别是行政垄断案件的执法力度,针对各级政府出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有关政策进行大范围的排查,取得初步成效,维护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我们发现蔚县农牧局2017年6月1日代政府起草下发的《蔚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蔚政办字【2017】44号)明确规定“对于农民筹资难的问题,继续按我县邮政银行、信用联社、财政局协商沟通的通过邮政银行办理补贴额度内的贷款业务”。这项规定在客观上完全排除了蔚县域内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此项业务的竞争,剥夺了购机农民自主选择门槛低、服务好、价格低的金融机构进行农机贷款的权力,损害了当地其他金融机构和购买农机需要贷款农民的利益。同时这项规定违反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蔚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马上召集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研究,并于2017年11月23日下发《关于修改蔚政办字【2017】44号文的通知》(蔚政办函【2017】44号),对文件中涉及排除、限制竞争的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将蔚政办字【2017】44号第三项第一条中“对于农民筹资难的问题,继续按我县邮政银行、信用社、财政局协商沟通的通过邮政银行办理补贴额度内的贷款业务,以有效缓解农民筹资压力,同时鼓励农民自主议价”修改为:“为解决购机用户资质不足、融资难的问题,农户可到金融机构咨询,筛选门槛低、手续便利、利率合适的机构自主办理贷款业务”。蔚县人民政府决定立刻在全县行政机关开展自查自纠,凡是存在妨碍市场主体竞争的规定一律废除,保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政府部门的行为要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河北省物价局将积极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生根,为建设经济强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17年1月,我局对全省市(地)、县的燃气管道入户安装市场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甘南县人民政府、肇源县人民政府涉嫌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局于2017年7月开始,对上述市(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天然气入户安装相关企业开展了调查。

经查证,上述市(县)人民政府、部门分别以特许经营协议、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和政策性文件等形式,限定了建设开发单位只能与燃气企业签订协议,由燃气企业对管道燃气入户安装工程进行设计、安装,剥夺了建设开发单位自主选择的权利,以及其他具有燃气管道建设资质的公司的公平竞争权,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让本应开放的天然气入户安装市场形成了独家垄断经营的格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择“价”选择,更无法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利于安全领域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阻碍了相关市场的正常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

一、牡丹江市

2016年3月17日,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贯彻落实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牡建联发〔2016〕1号),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后,及时与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等有关事项,并抓好工程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管理”。该市城乡建设局将文件发至各开发企业和燃气公司,依据此文件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各开发企业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取得设计施工权,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再通过招标,与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执行了该文件的规定。

在我局开展摸底调查后,上述三个单位高度重视,主动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2017年3月17日,该市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牧建联发[2017]4号),废止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牧建联发[2016]1号)文件。2017年7月9日该市三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牧建联发[2017]5号),对(牧建联发[2017]4号)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二、绥芬河市

2009年12月17日绥芬河市人民政府与奥德集团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2013年6月21日《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25次)(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议定事项”中第一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必须设计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并与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必须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施工合同,否则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条“已开工建设现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前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安装施工合同,并抓紧施工,否则工程不准交工投入使用”、第三条“新建居住建筑管道设计、安装施工由燃气企业投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终身负责维修”。按照该会议纪要规定,绥芬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市区内房地产开发建制企业分别签订了《城市居民管道燃气室内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了该会议纪要的规定。

在我局开展调查后,绥芬河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2017年9月6日,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召开第9次常务会议,废止了2013年第25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加大城市燃气管道建设力度,所有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必须安装燃气管道设施,与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燃气管道施工合同,确保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肇源县

2010年7月24日,肇源县建设环境保护局(其物业管理职能后转至肇源县物业办负责)与北京亿英联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肇源县英联燃气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签订了《肇源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中3.5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肇源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燃气管网及居民用户、公建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与经营管理及CNG汽车加气”将肇源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燃气管网及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权授予了肇源县英联燃气有限公司。2013年7月3日,肇源县物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新开楼盘安装管道燃气的通知》(源物办发[2013]20号),将此文件发至燃气公司及开发建筑企业,要求“英联燃气公司保证建筑主体工程与管道燃气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与英联公司协商售楼时向业主收取”“望各开发建设单位立即与英联燃气公司取得联系,抓紧安装天然气管道”。按照协议及文件的规定,肇源县英联燃气有限公司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然气配套合同》,再通过招投标与中标的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今年中标企业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了肇源县内居民小区燃气管道设计、施工安装工程,执行了上述协议和文件规定。

在我局开展调查后,肇源县人民政府责成县物业办公室进行了整改。经2017年10月14日县物业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该文件撤销并废止不再具有效力。今后所有新建小区庭院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由开发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承建。

四、甘南县

2013年5月17日,甘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居住建筑燃气配套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一是2013年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居住建筑必须安装燃气配套设施……二是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由黑龙江蓝天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购房户和回迁户额外收取任何费用。按照该文件规定,黑龙江省蓝天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铺设了部分城市二级管网后,与甘南县巨能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甘南县城区燃气运营及管道维护管理合同》,将甘南县城区的燃气支管路的建设、居民住户入户安装、日常运营及维护管理权利交给甘南县巨能燃气有限公司,甘南县巨能燃气有限公司实施了居民住户燃气管道入户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执行了该文件的规定。

在我局开展调查后,甘南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2017年7月25日,甘南县人民政府召开第十七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废止了甘政发[2013]22号文件,责成县住建部门结合该县实际制定整顿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相关文件,县物价局对同类情况进行清查。甘南县人民政府向我局报送了《关于甘南县供气行业中指定安装单位处理情况的报告》,《甘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七届十八次),要求严格按照《甘南县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对全县所有涉企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条款。上述市(县)人民政府、部门的特许经营协议、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相关内容和政策性文件,管道燃气入户安装工程设计、安装企业进行了指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鉴于上述市(县)人民政府、部门能及时、主动整改,积极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我局决定不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并结束调查。

今后,我局将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我省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发展环境。

 

  

今年以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的指导下,湖北省物价局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017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经湖北省物价局调查核实,武汉市江夏区公安分局在区政务公开网上发布“印章刻字”服务指南,要求申请人凭印章信息卡到指定刻章店(曾松刻字店)刻章。

  2017年9月,湖北省物价局在检查中发现,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规定“竞买人应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市范围内的任一网点申请成为网银客户,通过农行网银系统,在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前一次性将竞买保证金汇入黄冈市财政局专户”。

  武汉市江夏区公安分局和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省物价局提出整改建议后,江夏区公安分局和黄冈市国土资源局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相符,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主动作为,在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发〔2016〕34号文件精神基础上,江夏区公安分局及时删除了区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布的《机构印章刻制许可办理指南》,公布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办理指南》,并承诺迅速整改因资质原因造成的印章刻制独家经营的问题;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更改了土地出让公告中的有关内容,并下发了《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国土资源行政活动中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通知》,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行政机关要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防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湖北省物价局将继续严格按《反垄断法》的要求,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017年10月,吉林省物价局派出调查组对白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山市综治委”)、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山市卫计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开展了调查。

调查显示,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3月8日,白山市综治委、白山市卫计委相继4次印发文件,限定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作为白山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市场是具有充分竞争环境的市场,白山市综治委、白山市卫计委印发文件,限定白山市医疗机构将江泰公司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经纪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为和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

在吉林省物价局提出整改意见后,白山市政府责成白山市综治委、白山市卫计委进行了整改,废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文件规定。

 

 

     2017年5月,江苏省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连云港市车管所)在货车登记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连云港市车管所利用其连云港市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管理的职权,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程序,变相限制车主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必须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连云港市车管发现部分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即上路行驶,容易产生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加强监管,遂要求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所有人,需凭车管所驻地市场内“放大号”企业出具的交费票据领取牌照,否则不予发放牌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连云港市车管所作为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通过在货车登记领取号牌流程中,违规设置交费放大牌号的前置条件,客观造成相关机动车所有人向特定企业购买放大牌号服务的结果,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在调查过程中,连云港市车管所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损害,根据执法部门的意见,及时进行了整改。目前,连云港市车管所已对货车登记业务流程予以规范,公示机动车查验相关事项告知,明确领取牌照不再要求提供放大号牌的收费票据。

 

 

江苏省质监局在全省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过程中,于2014年1月26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选择保险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电梯责任保险承保企业,保险中介机构据此向中标保险企业收取总保费7.5%的保险经纪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履约管理费。省质监局下属的电梯检验机构对中标保险企业开展的电梯责任保险业务,按比例缴纳一定保费,对其他保险企业开展电梯责任保险业务的,不参与投保。

通过认真学习反垄断法律法规,省质监局充分认识到,其未经竞争选择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全省电梯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客观上限制了其他保险经纪企业公平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权利。省质监局超越职权范围,组织招标电梯责任保险企业,并参与对中标企业投保,使中标企业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有损其他保险企业合法权益和全省电梯责任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省质监局有关行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在省物价部门指导下,省质监局自2017年下半年起,严格对照《反垄断法》,对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自查整改。一是废止原有工作方案,联合省保监局共同出台新的指导意见,并征求省物价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二是支持各保险企业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平等参与电梯责任保险业务,自主开展电梯保险工作。三是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平等参与,自愿单独或共同投保电梯责任险。新的电梯责任保险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省质监局将通过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严格依法依规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引导市场主体公平有序参与竞争,营造更具活力的市场环境,切实做好电梯责任保险这项民生工程。

 

 

 

  2017年12月初,根据有关线索,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派出调查组对鄱阳县城市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2017年11月1日,鄱阳县城市管理局在鄱阳县人民政府及鄱阳县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鄱阳县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准入公告》,其中明确准入条件之一为:在鄱阳县内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法人企业。此项准入条件直接将域外有关企业排除在竞争之外。

  鄱阳县城市管理局上述做法,限制了域外有关企业参与域内相关工程业务招投标的竞争,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所列“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行为和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鄱阳县城市管理局认识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了整改。主动从官方网站上撤回原公告,消除负面影响,并于12月19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外发布了新公告,将原公告中准入条件之一:“必须在鄱阳县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

鄱阳县城市管理局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在今后出台有关新政策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并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2017年12月初,根据有关线索,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派出调查组对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2017年5月17日,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实施细则》(广府办字〔2017〕29号),其中明确要求上饶市外建筑企业到本区承接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水利水电、交通工程等项目的,原则上应该在本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对上饶市外建筑企业在本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项目完工税收清算后,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述行为涉嫌限制域外有关企业参与域内相关工程业务招投标的竞争,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所列“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行为和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认识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了整改。主动将《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实施细则》(广府办字〔2017〕29号)从区政府对外公开网站上撤下,消除负面影响,并于12月14日发布了新的文件,废止了原文件中涉及排除、限制竞争的有关内容,删除了原文件中的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在今后出台有关新政策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并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2017年初,辽宁省物价局派出调查组对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展开调查。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废止了预防性健康体检指定疾控中心提供服务的规定。调查发现,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在2016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仍然限制古塔区内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等人员购买锦州市古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服务,排除、限制了当地医疗机构体检市场的竞争,剥夺了健康从业人员体检时对医疗机构的选择权。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了整改。2017年12月8日,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在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放开预防性健康体检市场的通知》,告知古塔区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均可承担预防性健康体检业务,古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对出具有效体检报告的申请人及时发放健康证明。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的上述举措主动纠正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效减轻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危害后果,保障了各医疗机构参与公平竞争,也给了健康从业人员自行选择医疗机构的机会。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全省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同时,辽宁省物价局将继续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017年初,辽宁省物价局派出调查组对锦州市商务局(由锦州市服务委员会和锦州外经贸局2016年2月5日合并成立)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2014年8月18日锦州市服务业委员会下发《关于重新确定审计验资机构的通知》(锦服发[2014]45号),要求锦州市内典当企业在办理变更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明确指定由锦州渤海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博宇麒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方可变更。

锦州市商务局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锦州市商务局认识到其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整改,主动下发《锦州市商务局关于拍卖典当企业审计验资有关工作的通知》(锦商务发[2017]21号)废止锦服发[2014]45号文件,并于2017年8月14日在其官网公开取消指定行为,放开所有典当企业审计市场,让企业自行选择审计单位。同时,锦州市商务局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严格审查增量政策,有序清理存量政策,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要求,举一反三,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查证核实,2017年9月,由洛宁县农业局牵头,洛宁县农业局、洛宁县财政局、洛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洛宁县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洛宁县开展农业保险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2017〕60号),要求对洛宁县全县范围内小麦实现应保尽保。保险费用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贴80%,种植户应承担的20%保费由县财政支付。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险)被指定为全县唯一小麦保险的承保机构。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第三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或相关负责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评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招标时要考虑保持一定期限内县域经办机构的稳定,引导经办机构加大投入,提高服务水平”的规定,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在使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评选、考核等相关制度,也未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直接指定了中原农险作为全县唯一的小麦承保机构,违反了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影响了保险机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及时认识到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及时主动报送《洛宁县农业局、洛宁县财政局、洛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洛宁县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洛宁县开展农业保险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明确了具体整改措施并承诺限时整改。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避免过度干预市场。

 

 

近期,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对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金保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青海省金保办)在“金保工程”中的医疗保险业务进行了调查,查明青海省金保办在医疗保险业务中,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固定医保专线价格的垄断行为:

  一、统一规定社会保障卡读卡器品牌、型号、价格,指定购买地点。青海省在2014年推进医疗保险业务整合时,通过招标采购了一批社保卡读卡器对试点单位进行免费发放。随着青海省医疗保险业务整合在全省范围内的开展,社保卡读卡器用量日益增长,财政资金无力负担,没有再次进行招标及政府采购工作,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行承担读卡器相关费用。青海省金保办为了规范社保卡读卡器市场,防止读卡器市场混乱、质量不一、影响社保卡的使用,决定由负责前期社会保障卡读卡器的厂商直接负责供应全省社保卡读卡器,该厂家据此设立销售点。青海省金保办对社会保障卡读卡器的采购工作进行安排并下发通知,指定两定医疗机构去厂家销售点购买社保卡读卡器,并提供了联系电话。同时,要求定点医院须配备具有身份证读取功能三合一的德卡T10读卡器,定点药店可根据需求选用不具有身份证读取功能的二合一德卡T10读卡器。

二、协调运营商对全省医保专线统一市场定价。青海省金保办于2015年、2016年两次协调电信、联通、移动三家运营商,要求三家运营商提供医保专线资费的承诺函,通过下发《关于调整和优化全省医保业务网络的通知》(青金保办发﹝2015﹞21号)和《关于建设全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即时结算联网备用线路的通知》(青金保办发﹝2016﹞12号)统一了全省医保专线资费,设定10M、4M、2M三档带宽网络,资费分别为主用1800元/月、800元/月、500元/月,备份700元/月、300元/月、200元/月的标准。同时要求各运营商严格遵守该资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资费。

  医疗保险业务整合是支持我省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加快构建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重要一环。青海地广人稀,牧区面积较大,在全省范围尤其是牧区覆盖统一医保结算专线在资金投入上有较大困难,青海省金保办协调运营商对全省医保专线统一定价的行为在推动我省“金保工程”建设中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其统一规定社会保障卡读卡器品牌、型号、价格,指定购买地点,协调运营商对全省医保专线统一定价的行为,干预了经营者自主定价权,限制了读卡器市场和网络专线市场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二条所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行为,以及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

在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调查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领导对问题高度重视,会同省金保办对统一社会保障卡读卡器,协调运营商统一定价,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与《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不符的问题进行研究,表示将积极整改,对已经发布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进行清查,对涉嫌垄断的政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2017年7月21日,青海省金保办下发了《关于社保卡读卡终端设备的通知》(青金保办发﹝2017﹞18号),自文件下发日起,废止2015年8月10日下发的通知,德卡公司T10设备暂停销售,社会保障卡读卡器购买有关问题待请示有关部门后另行通知。同日,青海省金保办下发了《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专线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金保办发﹝2017﹞19号),决定自文件下发日期,停止执行原三家运营商承诺的资费标准,同时全省各定点医药机构MOLS-VPN线路资费由各运营商自主确定、市场调节,各定点医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选择医保线路带宽和运营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作为政府部门,既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优势,积极推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关行为也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要求,杜绝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将对青海省“金保工程”项目持续关注,加强政策监督、维护良好价格秩序,切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生根。

 

 

 

近期,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厅环境监测和监察处(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监测处)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业务监管时,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社会机构无法进入该领域市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逐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并于2015年下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环境监测市场实行全面放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准许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我省环保厅根据《意见》有关要求,制定《青海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从而推进我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

省环保厅监测处在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过程中,考虑环境监测原标准低、个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为抢占市场低于成本收费,造成市场混乱,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经过成本核算并参考外地社会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制定了《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版),于2016年11月召开的全省环境监测机构会议上向各机构提出质量要求的同时,要求各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2016年11月18日,省环保厅监测处在“青海社会环境监测QQ群”中下发该收费标准,并提出各环境监测机构在接受监测项目时需严格收费标准,不允许出现肆意要价,哄抬价格要求。

  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发布收费标准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考执行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二条所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行为,以及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

在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调查后,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领导对问题高度重视,会同环境监测和监察处对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不符的问题进行研究,表示将积极整改,对已经发布的政策措施等进行清查,对涉嫌垄断的政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2017年12月14日,青海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市场行为的通知》(青环发〔2017〕397号),自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版)》,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市场竞争规律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再参考该标准。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环保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持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对我省环境监测市场持续关注,加大执法力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7-12-15 )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查证核实,汝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下发了《关于汝州市燃气工程配套费和初安装费收取问题的批复》(汝政文〔2016〕117号),该文件指定汝州燃气企业为庭院管网、户内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企业,并制定收费标准。

汝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背了《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相关规定和改革精神,指定市场主体、制定交易价格,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入汝州市天然气配套安装市场,影响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汝州市人民政府及时认识到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主动递交了《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汝州市燃气初装费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明确了具体整改措施,承诺整改时限。汝州市人民政府在整改时限内出台了《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汝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汝政文〔2017〕268号),并将《关于汝州市燃气工程配套费和初安装费收取问题的批复》(汝政文〔2016〕117号)文件予以废止,消除了限制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社会后果,规范了行政行为。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清理有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避免过度干预市场。

 

  

2017年11月,省价监局在工作中发现,大同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电梯及其他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同政金发〔2015〕26号)文件,指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为大同市电梯及其他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主体,文件中明确制定了保费方案、保费计算表、免赔额设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省价监局及时对大同市政府金融办公室等单位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大同市各相关单位依法取证的同时,大力宣传《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竞争法规政策,提出整改意见。通过反垄断调查和竞争政策宣讲,大同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充分认识到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于2017年11月28日联合下文废止了违规文件,纠正了违法行为。

这是我省查办的首起行政垄断案件。今后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垄断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依法对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安市房管局”)进行了调查,纠正了西安市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现查明,西安市房管局于2017年2月在其官方网站和行业媒体发布《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招标公告》和《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入库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经招标、评标、公示,于2017年4月建立“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发布《关于公布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名单的通知》(市房发〔2017〕32号),对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维修工程项目,向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推荐备选库内25家维修企业实施房屋维修工程。西安市房管局的相关行政行为,对使用房屋维修资金项目的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变相限定选择房屋维修企业的权利,对备选库内外房屋维修企业之间的竞争造成消极影响,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我局于2017年10月依法启动调查后,西安市房管局高度重视,认真排查,于2018年1月提交《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整改情况的报告》,对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整改:一、承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维修项目向市场开放,维修资金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房屋维修企业。二、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选库的使用范围规范为:发生紧急情况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维修和更新、改造,西安市房管局依法组织代修的紧急项目,将从备选库中选择维修企业进行紧急维修。三、完善备选库管理考核机制,对库内维修企业定期评估,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维修单位均可加入备选库。

    鉴于西安市房管局主动整改,积极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消极影响,我局决定不再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反垄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0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查处行政垄断执法力度,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举报,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上海市发改委,对上海市交通委在黄浦江游览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2009年以来,黄浦江游览行业有关游船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服务价格的协议,上海市交通委(原上海市交港局)作为黄浦江游览行业主管部门,在游船企业达成并实施上述价格垄断协议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组织、指导、协调和保障作用,具体行为包括:

一、引导游船企业参加以统一价格为重要内容的公共平台。2009年12月,上海市交通委在行业发展规划中提出支持经营者统一票价的管理措施,下发文件提出“鼓励客位共用”,表示将“支持游船经营人开展统一票价、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经营合作”。随后,引导经营者组建以统一票价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平台。平台组建之初,上海市交通委即指导协会和企业出台《公共航班船舶换船替换办法》、《公共平台运力管控办法》等严格限制进出公共平台的文件,并明确提出坚定不移推进公共平台建设,要求各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规则,规范经营行为,并通过责令停航等措施,强制要求所有游船企业加入公共平台,执行统一票价。

二、组织指导经营者达成具体的价格垄断协议。公共平台组建过程中及建成后,上海市交通委通过召开会议、价格备案等形式,组织、指导游船企业统一价格。一是直接组织企业开会讨论票价。2011年7月,召开黄浦江游览企业动员大会,组织各游船企业在稳定票价等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召开会议组织各游船企业共同签署《上海市黄浦江游览企业自律公约补充条款》,重申各游船企业票价不得低于自律公约约定的最低价格,如有违反按照自律公约处罚条款执行。2013年3月,召开会议组织企业就《黄浦江游览特色航班经营企业自律公约》的具体条款进行讨论。2014年10月,组织召开联系调度会议,并一致决定将“学生团”业务的现付价格定为35元/人。二是参加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会议,对企业遵守自律公约提出具体要求。2011年10月,上海市旅游协会水上分会(以下简称水上分会)组织召开黄浦江港航企业例会,会上达成共识,团队票价52-53元。2014年12月,水上分会组织会议,会上一致决定将经典游散客票价由100元/人上涨至120元/人,并以此为基础上调相应的团队、网购票价。上海市交通委参加了上述会议并提出相关要求。三是通过游船服务价格备案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协调价格。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游船经营人应当合理确定游船票价,并报许可机关备案。调查发现,上海市交通委的价格备案制度实际发挥了审核审批作用,且接受行业协会代表企业提出的调价备案申请,实际上默许了行业协会协调价格。如2014年12月、2015年3月,水上分会两次向上海市交通委提出,拟将经典游票价从100元/人提高到120元/人。随后市交通委同意了该调价方案。经查,水上分会申报备案的价格均经会员单位协商同意。

三、监督保障价格垄断协议执行。自律公约签署后,上海市交通委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通报协议实施情况,要求经营者严格执行,并通过行政执法手段,监督游船企业对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督促违规企业进行整改,或交由行业协会处理。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后,上海市交通委承认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政策理解不到位,具体行政行为欠妥,表示将积极整改,并提出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规范游船票价管理,明确各类型船票价格由游船企业自主决定,不再要求协会协调价格,不再接受行业协会票价调整申请,避免同一类型游船产品实行统一价格。二是规范公共平台管理,明确公共平台代理功能仅限于根据企业自主制定的船票价格进行售票。游船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上海市交通委落实整改措施。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安排,要求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要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有序清理有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切实贯彻落实34号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狠抓制度落实,推动制度落地生根。(2016.12.29)

 

发布日期:2018-01-16)

近日,市商务委通过认真学习比对《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相关规定,对有关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主动予以纠正。

根据商务部原“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定有资质的法定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市商务委在2016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中继续沿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沪商服务[2017]3号)。经与上海市发改委沟通,认识到此做法与《反垄断法》有关要求不符。

对此,市商务委高度重视,已废止2016年相关通知文件,并在2017年度年审中不再沿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做法,采用公开征选方式产生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公开征选2017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已完成。

今后,市商务委将继续严格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加强自我审查,规范行政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省发改委,对深圳市教育局在中小学学生装管理工作中,滥用行政权力,统一价格,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在2011年、2014年学生装招标以及确定价格过程中,深圳市教育局存在以下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

一、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一是2011年招标前通过公布成本价引导企业统一报价。《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供应深圳中小学学生装的生产企业彼此具有竞争关系,在招投标活动中,应按照各自成本,并综合考量其他因素基础上自主确定投标价格。但在2011年招标中,深圳市教育局在招标公告中公布此前测算的成本价格(比未招标前售价平均高出13.73%),并要求投标企业按照保本微利、不得低于成本价格的原则报价。这种人为预先设定成本价的最低限价,干扰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引导企业达成了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二是2014年招标限定最高价格且以2011年中标执行价格为基础报价。在2014年招标中,深圳市教育局采用了折扣率报价方法,要求投标企业报价不高于2011年最终确定的执行价格,投标人应对所有产品按同一折扣率计算报价。此做法限定了投标报价的上限,且以通过价格垄断协议达成的2011年执行价格为依据,干预了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最终在中标21家企业中,各家折扣率在0.92至0.99之间,最终销售价格为原执行价和折扣率的乘积。

二、对投标人资格和评审条款设置歧视性条件。《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深圳市教育局在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审标准方面,设定了明显有利于本地企业的不合理条件,使得外地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2011年招标中要求“投标人必须为深圳注册的企业,或在深圳有经工商注册的分支经营机构的企业”,而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分支机构,必须具备消防、环保等相关证照,受投标有限时效所制,此条规定会将很多来不及办理相关证照的潜在外地投标企业排斥在投标范围之外。2011年招标评分规则中将企业在深圳纳税额、本地学生装服务经验与分值挂钩,保护本地企业意图明显。其中,2011年规定,“在深圳纳税年平均50万元以上,100分,每年减少5万元,扣减10分”,“有深圳学生装服务经验的,100分,有广东省(深圳除外)市级或区级以上经验的,50分,有其他省份市级或区级以上经验的,20分”。2014年规定将近三年深圳纳税总金额作为评分标准等。

深圳市教育局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等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深圳市教育局承诺,“虚心接受发改等主管部门意见,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学生装价格管理相关工作,在以后类似招标中不在招标前公布任何指导价格,将修订学生装管理办法,考虑完全由市场自行定价”,“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改部门的要求,在2014年招标文件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招标需求内容,配合政府采购部门制定规范合格的招标文件”,同时承诺要“深入学习研究《反垄断法》,在2014年招标主动整改的基础上,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主动改进,确保更加依法依规开展学生装管理工作。”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广东省发改委督促深圳市教育局落实相关承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今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安排,要求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要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有序清理存量政策,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切实贯彻落实34号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狠抓制度落实,推动制度落地生根。(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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