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星期六),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疾控中心接到该镇蒙田幼儿园报告称,陆续有家长反映孩子出现不适,疑似食物中毒。凤岗镇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东莞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迅速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患儿救治和事件调查处置工作,事件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截至22日上午7时,共有168名幼儿分别到东莞、深圳两地相关医院就诊(东莞48人,深圳120人),其中有70名幼儿需住院治疗(东莞44人,深圳26人)。目前患儿病情稳定,无死亡病例,无重症病例。
事件发生后,市镇两级卫健部门会市场监管、教育、公安等部门迅速介入,组成医疗救治、事件调查、家属安抚等工作小组,分赴医院和幼儿园开展处置工作。
东莞市将患儿救治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一方面,东莞、深圳两市卫健部门加强联动,安排组织专家对患儿及时进行治疗;另一方面,开通绿色通道,紧急调集医疗资源做好患儿接诊治疗,紧急安排全市权威儿科专家共同会诊,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家长情绪安抚工作。同时,疾控中心会市场监管部门对幼儿园留样食品立即进行封存和检验。目前各项处置工作正有序进行当中。
9月22日下午,市政府派出两名副秘书长,分别率工作组赶赴深圳市龙岗区以及东莞市凤岗镇收治医院看望慰问患者及家属,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召开患者家长代表见面会,详细通报了两地患者医疗救治情况以及事故原因调查初步结果。此外,市卫生健康局还派出心理干预专家协助开展患者及家属的心理疏导工作。
经两市医疗机构积极及时救治,截至22日24时,两地住院及留观103人(东莞40人,深圳63人),其中幼儿99人,教职工及家属4人,无死亡病例,无病危病例。市疾控中心调查认为,这是一起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可能的致病因子为沙门氏菌,可疑食物有待进一步调查确认。
经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综合评估,已决定9月23日、24日对蒙田幼儿园实施停课两天,并要求校方全力做好事件处置、安全隐患整治、校园全面消毒等工作。复课时间将根据患儿康复情况和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等综合评估结果而定。
附:常见的食物中毒处罚案例分析:
案件名称: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案
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地址:某地方 处罚单位:某局
案件提要:经营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案
案件介绍:
某年某月某日,某酒店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涉案货值720元,违法所得72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并处10万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00720元。
依据介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金黄色葡萄球菌介绍:
金黄色葡萄球菌是人类化脓感染中最常见的病原菌,可引起局部化脓感染,也可引起肺炎、伪膜性肠炎、心包炎等,甚至败血症、脓毒症等全身感染。
案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案
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地址:某地方 处罚单位:某局
案件提要:某幼儿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案
案件介绍:
某年某月某日,某幼儿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的蛋糕导致27人食物中毒)导致食物中毒,涉案货值为112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元;3、吊销编号为xx证字(20xx)第xxx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依据介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金黄色葡萄球菌介绍:
金黄色葡萄球菌是人类化脓感染中最常见的病原菌,可引起局部化脓感染,也可引起肺炎、伪膜性肠炎、心包炎等,甚至败血症、脓毒症等全身感染。
案件名称:副溶血性弧菌超标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案
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地址:某地方 处罚单位:某局
案件提要:副溶血性弧菌超标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案
案件介绍:
某年某月某日,某学校食堂经营副溶血性弧菌超标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7.5万元。
依据介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副溶血性弧菌介绍:
进食含有该菌的食物可致食物中毒,也称嗜盐菌食物中毒。临床上以急性起病、腹痛、呕吐、腹泻及水样便为主要症状。副溶血性弧菌是一种海洋细菌,主要来源于鱼、虾、蟹、贝类和海藻等海产品。此菌对酸敏感,在普通食醋中5分钟即可杀死;对热的抵抗力较弱。
案件名称:沙门氏菌超标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案
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地址:某地方 处罚单位:某局
案件提要:某大学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食品致学生食物中毒
案件介绍:
某年某月某日,某大学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食品致学生食物中毒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人民币;2.给予罚款74999元人民币
依据介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沙门氏菌介绍:
沙门氏菌病的病原体。属肠杆菌科,革兰氏阴性肠道杆菌。沙门氏菌引起的食品中毒症状主要有恶心、呕吐、腹痛、头痛、畏寒和腹泻等,还伴有乏力、肌肉酸痛、视觉模糊、中等程度发热、躁动不安和嗜睡,延续时问2~3d,平均致死率为4.1%。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摄入了含有大量沙门氏菌属的非寄主专一性菌种或血清型的食品所引起的。在摄入含毒食品之后.症状一般在12~14h内出现,有些潜伏期较长
案件名称:沙门氏菌超标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案
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地址:某地方 处罚单位:某局
案件提要:某度假酒店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食品致消费者食物中毒
案件介绍:
某年某月某日,某度假酒店经营含有布利丹沙门氏菌的鸡蛋虾仁炒饭(可疑食物)致22人食物中毒,货值金额为32184元,违法所得为32184元。
处罚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184元;2、处418392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3倍)。
依据介绍:
同上
沙门氏菌介绍: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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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官网、海南省市监局等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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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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