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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爆炸致多人受伤,房山燃气岂能如此“和谐”了事

2019-11-10 20:05:24浏览:60评论:0 来源:东莞配电柜   
核心摘要:一场发生在一年前的意外事故,至今仍让房山区大宁山庄的2000多户居民胆颤心惊。2018年1月20日上午十时许,房山区长阳镇大宁山庄

一场发生在一年前的意外事故,至今仍让房山区大宁山庄的2000多户居民胆颤心惊。

2018年1月20日上午十时许,房山区长阳镇大宁山庄小区发生大面积煤气泄漏事件,多家发生严重爆炸燃烧事故,十余户业主家发生不同程度的燃烧事故。

据悉,此次事故和小区所使用的压缩燃气有关,减压阀发生故障,中压燃气直接入户,另外燃气管道经年未检修,此次事故中有不同程度损坏。

据业主介绍,房山燃气在事故发生之后对近十户业主进行了现金赔偿,但是房山燃气承诺的18年底通市政天然气,到现在也没有落实。

2000多户居民时刻面临着随时可能的燃气泄漏、着火和爆炸的隐患,业主的安全到底靠谁保障?在与房山燃气沟通过程中,他们到底经历了哪些波折?现在还有哪些诉求亟待解决?

市政燃气管道已经如此发达的今天,该小区用的却还是天燃气罐车?

据业主透露,在市政燃气管道已经如此发达的今天,该小区用的却还是天燃气罐车,为什么市政管道十年都无法进驻该小区?对此房山燃气说后续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出钱。

但是,燃气接入改造的费用,是2005年开发商早就交给房山燃气了的,并向业主出示了发票,后来房山燃气发生贪腐事件当时的董事长被抓,这笔钱和燃气改造的事情就都没人管了。

业主认为房山燃气不应该再收钱,应该把燃气接通,10多年线路存在老化的问题也应该是由他们解决,不能再分摊到老百姓身上和政府身上。

业主诉求是否合理?房山燃气是否应当履行承诺接通天燃气管线?10多年线路老化问题也应当一并解决,相关费用不应当由业主出?

对此,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桂华表示:

接通市政天燃气管线问题

首先,需要看看业主购买该商品房时的预售合同,如何约定的燃气的供应方式。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 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过渡性燃气供应措施等内容。燃气供应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并在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 

开发商已经支付相关费用,燃气供应企业需要履行开发商与燃气供应企业的燃气接入合同。业主可以进一步向开发商查证开发商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无接入期限等的约定,向燃气供应企业了解未接通的原因。

如果开发商支付费用的情况属实,小区所在地也具备接入市政天燃气管道的条件,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履行供应合同及事故发生后其总经理向业主们的承诺,负责接通。

10多年线路老化问题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的压缩燃气也是一种管道燃气供应方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更详尽“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居民用户的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第五十二条(五)居民用户的共用燃气设施是指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线路。

因此,管道老化,且属于共用燃气设施的,应由燃气供应企业承担更新改造、维护的责任,相应的费也应该由其承担。

爆炸发生后企图通过现金赔偿 “和谐”了事?

我们了解到,后续房山燃气在2018年对小区管道进行了维护,把地面刨开了一部分进行检修,但之后就没有消息了。据了解,事故发生时,有一家的孩子被困屋里,是物业给救出来的,差点闹出人命。房山燃气为了压住事情,对损失严重的业主进行了一定的现金赔偿,企图“和谐”了事。

面对房山燃气治标不治本、不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解决态度,业主表达了自己的不满,认为房山燃气应该及时通市政燃气管道,彻底杜绝后患。

对此,黄律师表示,发生了燃气爆炸事故,首先,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如果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照事故的等级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其次,事故发生单位(燃气经营者)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向受损业主进行赔偿是必需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至于赔偿的金额是否高于实际损失,由赔偿各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无可厚非(看看协议签订的内容,是否有不合理的条件等),如果赔偿金额及造成的损失超过一定数额可能影响事故的分级。

最后,事故发生已一年作,业主没有看到事故报告,业主也可以通过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燃气经营者)提供申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方式,进一步敦促燃气供应企业尽快完成承诺与市政燃气连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相关企业和主管部门想通过高额赔偿让事件不要产生不必要的影响,可能也担心事件发酵会引发恐慌,可以理解,但事情该解决还是应该解决,压是压不住,时隔一年余,事情无法最终解决,业主们还是会通过其他途径来敦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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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东莞配电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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