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最后一个文件引发轰动,也是许久未见的营改增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本文件五条内容,四条政策,最引人关注的是第三条,也是最短那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过去这么多天了,专家们已经解读得差不多了。本馆主简要总结一下:首先,这说明资金无偿借贷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但在23个月内被免掉了;其次,资金无偿借贷并不是不视同销售,只是免征;最后,这跟统借统还免税政策不同。下面说说企业所得税问题。
很多网友问企业所得税是不是还得视同销售,本馆主可以负责任地说——资金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我们来看视同销售的基础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可见,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关键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改变就视同销售,不改变就不视同销售。资金借贷,企业货币资产的所有权属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视同销售。
那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财税〔2019〕20号文件未区分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转贷资金,我们分情况来看。
一是自有资金。假设集团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二是转贷资金。假设集团公司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无偿转借给成员单位,由集团公司支付银行利息。该种情况有两种纳税调整方法,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团公司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由于特别纳税调整程序比较复杂,实务中一般按照方法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