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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019-11-11 14:11:29浏览:115评论:0 来源:配电箱厂家   
核心摘要: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明确事项:

1.无偿借贷的资金,是否不论来源,无论是统借统还是自有资金,无偿借贷都免征增值税吗?

2.第五条中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执行。是不是以前年度无偿借贷的资金未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根据此办法,不再追征增值税?

3.对于无偿借贷的资金,是否应该计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若此追溯到以前年度,已按企业间的借款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是否给予退还?


(责任编辑:配电箱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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