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明确事项:
1.无偿借贷的资金,是否不论来源,无论是统借统还是自有资金,无偿借贷都免征增值税吗?
2.第五条中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执行。是不是以前年度无偿借贷的资金未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根据此办法,不再追征增值税?
3.对于无偿借贷的资金,是否应该计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若此追溯到以前年度,已按企业间的借款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是否给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