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亏损三年,怎么还要交企业所得税?事情不简单
谈到企业所得税,普遍认为盈利才要交,亏损就不用交。确实,很多人也是这样想的,但按税法规定,并不是这样计算企业所得税。
这不,有人就提问到,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为什么还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很不理解。今天咱们就来说说这事。
企业所得税有关知识本身就很复杂,具体到本题,具体情况不得而知,可能涉及的东西很多,要讲解清楚实属不易。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在计算的利润总额基础上调整得到的,相关调整就是传说中的应纳税调增加或减少,如果系统学习过企业所得税对此就比较好理解。
简单来说,如果计算的会计利润为负数,即亏损,但经纳税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最基本的思路。
实际工作中,纳税调增的通常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项目,最常见的就是业务招待费,也就是会计中管理费用这项。会计核算无误,该费用也是不得据实税前扣除,但计算利润时确实全额扣除了。
如题目说的连续三年亏损,最能想象到的是营业收入小于相关成本费用,虽然不是很严谨,可能也是收入稍微小于成本费用,实际中不排除这种可能性。这很关键,往往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零。
比如,全年营业收入200万元,相应的成本费用为220万元,显然利润总额为-20万元,这应该都能理解。问题是,如果费用中,有50万元的管理费用是业务招待费,得进行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有两个扣除标准,其中一个是发生额的60%,即50万元的60%为30万元;另一个标准是全年销售收入的5‰,即200* 5‰=1万元。30万元与1万元,按哪个为扣除标准?“孰小原则”,即只能扣除1万元,则需要调纳调整增加49万元,最终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为-20+49=29万元。看到这,不用我多说吧,准备钱吧。
现实中,很多小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需要如上述那样进行纳税调整。如此一来,即使会计利润为负,调整后可能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中,企业在经营过程会遇到各种业务,该业务对应的相关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往往需要纳税调增,比如“营业外支出”就属于此列。具体如何,篇幅所限,不想过多细述。
以上是基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来说的,如果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自行计算的亏损,不管用,或者说,没有选择的余地。大家都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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