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今年3月15日,合肥一名女大学生小云(化名)在学校宿舍杀死其自行产下的婴儿,次日自首。9月19日,小云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庭审后,本案受到市民广泛关注。10月30日,据法院消息,该案已判决,被告人小云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次日,小云办理出院手续,与亲属携带黑色拉杆箱回到安徽省黟县家中。当晩被告人小云在亲属的陪同下,携带装有婴儿尸体的黑色拉杆箱到黟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被害女婴系被锐器刺、剪致心脏破裂死亡。
此前案件审理片段:
公诉人:你在案发的当天是不是在宿舍产下的婴儿?
被告人汪某:是的。
公诉人 :婴儿是男是女?
被告人汪某:不知道,我没看。
公诉人 :你有没有杀死婴儿?
被告人汪某:有。
公诉人:是什么手段?
被告人:是掐脖子用剪刀刺了他的胸。
公诉人:当时你在学校生下小孩这个事情有没有人知道?
被告人汪某:当时不知道,后来去了黟县,他们才知道的。
法庭上,汪某也对当时为什么会掐住婴儿的脖子向法庭作出陈述。
辩护人:你当时为什么会有掐脖子的举动?
被告人汪某:就是把他拖出来,拽着他的脖子,剪脐带。
被告人小云在校学习期间,在宿舍独自完成生产婴儿全过程,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因恐惧未能理智行事,对所生婴儿实施了侵害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小云在分娩后第二天即携带装有婴儿尸体的黑色拉杆箱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对小云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小云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能认罪、悔罪,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小云的辩护人所提的小云犯罪情节较轻,行为构成自首,能认罪、悔罪,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小云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小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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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女大学生厕所产子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2014年9月14日,山东临沂费县消防大队费城中队接到报警,称在辖区一所高校的女生公寓内,一名在校女大学生,凌晨三点钟感觉肚子不舒服,随即进入厕所,在厕所内生下一女婴,初生的女婴不慎滑落在厕所...
医务人员正在抢救婴儿
2012年10月14日12时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某大学一在校女生婷婷(化名),在宿舍楼卫生间内产下一名男婴后窒息身亡。
2013年12月17日,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茭菱校区,大一管理系的一名女生在厕所内生下男婴后,将男婴遗弃在厕所,自己则去教室继续上课。
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教授王立波认为:
此类事件的发生,一个原因是家庭教育的缺位,当前的孩子大都是独生子女,生理成熟早、心理成熟晚,面临的诱惑也多,但父母的教育仍停留在过去,停留在口头上。更重要的是,学校的教育应该进一步完善,比如开设生理卫生课程,教育学生如何保护自己,以及一旦发生意外应该如何应对处理等,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律师提醒:
此类事件发生在住校学生身上,暴露出学校监督及日常管理的匮乏,当事学校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婴儿生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结束新生婴儿的生命,也不能遗弃,公民都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防范因此卷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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