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汽车有话说》节目组日常接到大家的投诉案例或者是线索的时候,不少车友都会给我们发来相关的凭证,有的是合同,有的是通话录音,有的是照片,还有一种是什么呢,比如说短信的截图,聊天记录的截图等等。证明说,你看,当初明明对方是承诺给我什么什么的了,明明是答应我可以怎样怎样的了,怎么又突然间变卦了呢?
好了,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到底这些所谓的短信啊,聊天记录啊之类的截图,到底在维权的过程中,有效吗?
在上周,这个月的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发布施行,其中,我看了一下,第四大点,叫做“证据”,里边第一百一十六条是这么说的,试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什么意思呢,就是这些刚才提到的信息,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的。由此呢,网络数据,也可以作为一种合法的证据,这算是这个解释中,一个很明显的进步了。
话说到此,需要特别指出两点,希望引起大家重视:
首先,虽然说,通过通讯啊,网络啊,记载留存下来的资料,凭证可以作为证据了,有司法解释可以解释的通了,但是,我们切忌一点,就是对这些数据资料过分依赖。不要以为,哦,我只要这个聊天截屏,保存电子交易记录什么的,以后即便发生了问题,我都能够把这些截图倒腾出来作为证据,从而在维权上站得住脚,甚至是打赢官司,因为,不管怎么样,这些电子网络数据,相对于我们最传统的,原始的所谓白纸黑字的证据,还是有它的局限性的。打个比方,你说这个手机短信是商家发给您的,因为电话号码是对方的,就一定能够证明是对方发的吗,求证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虽然司法解释有了更加广泛的证据来源,但是,千万不要忽视了固定证据最好的,也是最便捷的方式,就是八个大字,白纸黑字,签字画押。
另外一个方面,在我们节目中,除了提醒消费者要有这个意识之外,我们也有必要提醒收音机前每一位商家,经营者,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八个字,有时候,不单单保障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往往对于经营者,卖家来说,更是一种保障。只有想方设法把这个工作做到位了,甚至是尽善尽美了,才有可能在销售端,售后端,最大程度的规避一些投诉,减少一些事后双方掰扯不清楚的无谓工作量。只有把预防工作做在前头,才能把更多的力气用在服务上。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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