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在线11月24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修正的草案规定,将在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中新增“电子数据”一条。这也意味着,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微博私信都将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电子数据成为证据司法实践已有运用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于1991年,曾在2007年进行过小幅修改。按照现行的民诉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七项。今年10月,民诉法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共涉及当事人举证、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等50多处条文的修改。其中,在证据种类上,“电子数据”成为新增内容。
尽管草案并没有解释“电子数据”具体包括哪些,但是在一些律师看来,它就是指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化信息,比如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微博私信等内容,这些信息都将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事实上,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运用。“这其实就是给了个名分。”浙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戴和平这样形容“电子数据”加入“证据大军”。他告诉记者,过去,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很难归类,此次修订,实际就是让它名正言顺地成为证据的一环。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楼韬律师也表示,司法诉讼中已经有电子数据被当做证据的先例。不过,从提出证据到被法院采纳,电子邮件还要经过两道关口——公证和鉴定。以他代理过的一个案子为例,当事人提出有电子邮件作为证据,那么该邮件的采集过程就必须先经过公证处的公证,证明它是从当事人的电脑里采集出来的。邮件采集好以后,要送到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认它没有被篡改过。此外,电子邮件的内容还要与你证明的事实有关联性,只有这样,这份电子邮件才可能被法院当做证据采纳。
淘宝旺旺聊天记录作为纠纷处理依据
作为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也早已把电子数据作为会员交易纠纷的举证内容之一。按照淘宝网虚拟物品交易纠纷特殊处理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在进行虚拟物品交易时,应使用交易所在网站的站内信息或者指定的即时通讯工具阿里旺旺、贸易通进行沟通,上述通讯工具的沟通记录以及经公证部门或国家司法机关公证或认定的其他通讯工具的通讯记录可以作为纠纷处理证据。
淘宝网公关部的工作人员蔡玉立告诉记者,淘宝主张消费者购物时使用阿里旺旺作为聊天工具,它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交易纠纷的判断依据。目前,阿里旺旺2009年以后的版本都支持聊天记录举证功能,举证时间为最近75天,举证的有效期是15天。
“证据由纠纷双方同时提供,我们会请淘宝云端校验。”蔡玉立解释,由于淘宝网有专业的团队进行技术鉴定,他们并不担心用户对电子数据造假。截止到目前,淘宝所处理的投诉纠纷中,还没有出现过篡改数据的现象。
至于如果有会员要用阿里旺旺的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据,蔡玉立表示,按照正常的流程,淘宝网会先配合国家司法机关对证据样本进行采样和校验,并根据相关函件对证据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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