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李珺律师
《规范》滞后于时代?“破冰”势在必行
2018年6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李珺律师通过EMS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制司寄出一份《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建议国家卫健委修改相关规范中不允许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例如冷冻卵子或试管婴儿)的规定,落实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引发媒体普遍关注。
武汉在开放未婚女性冻卵上迈出实质性的一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李珺律师。李珺介绍,围绕未婚女性冻卵的争论由来已久,难在现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了,“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意味着女性如果没有结婚则无权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然而,这一规范修订于2003年,距今已过去了16年,社会观念、生活习惯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规范明显已滞后于时代。李珺直言,法律法规的修订本应具有前瞻性,如今却是被群众的呼声推着走。
李珺认为,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权利,不应与婚姻捆绑。结婚意愿和生育率的持续低迷,使人口红利正在逐步丧失。关闭了“冻卵”渠道,相当于人为斩断了适龄未婚女性的退路,一旦错过生育年龄,她们将再无回头可能。
李珺坦言,时至今日,冻卵本身已经能够为大多数人接受,更多的争论在于冻卵之后的问题。冻卵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但如果没有适宜的环境,冻卵“解冻”就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李博律师
与《规范》并不冲突
是对限制性条件的具体解读
耐人寻味的是,尽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令禁止,但吉林省2002年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却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乍看之下,作为地方法规的吉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似乎与国家法规相悖,仔细揣摩则不然。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李博律师指出,《规范》中有一个限制性前提,即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不是禁止为所有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换言之,只要该单身妇女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就可以为其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未禁止单身女性生育,《婚姻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由此可见,吉林省的规定完全遵循和符合《规范》的限制性前提,因此得以施行至今未被叫停。
和吉林省一样,湖北省在全国率先“破冰”,只要不违反上位法,在法律效力上便毋庸置疑,可理解为在湖北省范围内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性条件进行了明确化、具体化、可操作化的指导和建议。此次“破冰”,也更好地体现了武汉“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城市精神。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律师
“冻卵”未违反禁止性规定
但存在伦理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对湖北省此次“破冰”的解读,法律界也有着不同的声音。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律师直言,胚胎冻融本身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许可的技术,所以社会关注的重点不是胚胎冻融问题,而是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问题。
吴胜利律师认为,任何权利都不是不受制约的,正如公民有结婚的权利,但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这说明,我国公民行使生育权的时候要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目前法律并未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在立法层面没有突破之前,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并不存在法律问题。
吴胜利律师提醒,单身女性生育子女,会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现行制度下,许多需要父母共同行使权利的,该项权利的行使就会碰到障碍;同时也可能碰到伦理问题,如果该项辅助生殖技术风险大于收益,实施时就需进行伦理审查。
当然,生育力保存(冻卵)不等于生育,因为单身女性冻卵后,未必会进一步采取辅助医疗措施生育子女。因此,单身女性冻卵并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只是有可能留下违法生育的隐患,这给管理者的管理能力、理念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记者武叶?王恺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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