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虎嗅网报道,2018年7月18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曾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其中一项重要改变,就是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拓宽,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当时南沙区法院也给出了一组数据,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的 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 14%,支付宝和 QQ 共占约 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当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以微信为例,由于纠纷是事后发生,很多当事人在交易的当时,微信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甄别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存在较大困难。而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也较难认定。
最高法文件指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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