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告
沧县政告[2020]1号
根据国家、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为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杜绝疫情在沧县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全面排查。凡在两周内,外地来沧人员、外地来沧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以及本地居民发热人员,应当主动到村委会(或社区)进行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未发热的,居家隔离观察14天;有发热、乏力、干咳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应佩戴口罩到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前往医院就诊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症状严重的拨打医院急救电话,由救护车转运到医院发热门诊诊治。
二、广大居民请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建议尽量不要外出,不要前往人群密集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影院等),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佩戴口罩。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和饮食习惯,保持室内空气的流通。尽量避免在未防护的情况下接触野生或养殖动物。如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请自行佩戴口罩到当地医院发热门诊进行筛查。
三、全县高铁站、公交站点等交通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人员配备测温仪,对进、出站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对体温异常人员做到早筛查、早发现、早处置。
四、各企事业单位要自觉先行排查,发现情况须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减少和取消公众聚集性活动,能不举办的一律取消。县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点)暂停对外开放,开放时间另行通知。暂停一切大型聚集性公共文化活动和演出。
五、活禽市场一律关闭,农产品市场、农村集市和城镇集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和现场宰杀点一律关闭,禁止进行野生动物交易,对商业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障通排风设备正常运转。督促市场开办者、畜禽类产品销售者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采购索证索票等制度。
六、广大居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主动配合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广大居民应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主动向卫生健康部门和村委会(社区)反映疑似病源,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特此通告。
沧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6日
来源:沧县政务
原标题:《【重要通告】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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