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1224财保340号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通山县经济开发区隐水路。 法定代表人:黄彦和,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被申请人: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江勇,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鄂1224财保331号行政裁定,裁定对通山县公安局已经冻结的被申请人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1000万元继续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壹仟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具体开户行、账号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行44×××41账户的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华强 审判员刘亚军 人民陪审员田伟
裁定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