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5月28日晚,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等人在“麦当劳”招远府前广场餐厅,采用脚踹、跺、用拖把、椅子击打等方式围殴被害人吴某某,致其当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
10月1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帆、张立冬死刑,吕迎春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航、张巧联有期徒刑十年、七年。
宣判后,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五人均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合议庭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杀人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被害人死因及各上诉人责任是否明确;应否对张帆、张立冬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张帆、张立冬、吕迎春所信奉‘全能神’是否为邪教;吕迎春名下巨额存款是否应当没收”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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